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的管理,规范建筑垃圾运输市场秩序,根据《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第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第四项(2004年建设部令135号)和《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2005年建设部令139号),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联合开展了2026年第二季度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资格论证及车辆核检工作,现将具体工作情况通告如下:
2026年5月22日,连城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牵头组织连城县交通运输局、连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等部门成立连城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资格论证及车辆核验工作领导小组,各单位按各自的职责分工对连城县畅风联合运输有限公司提供的材料进行检查及对连城县莲峰联合运输有限公司车辆的复查。连城县莲峰联合运输有限公司车辆闽FB9070,连城县畅风联合运输有限公司车辆闽FC1769、闽FB5567因外出作业未参与车辆核验,特此移除平台管理系统。
特此通告
连城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连城县交通运输局
连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2026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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