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连城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连城县农业产业化县级龙头企业认定及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连农〔2022〕3号)文件要求,现组织开展2023年连城县农业产业化县级龙头企业申报工作。请各乡(镇)参照文件要求,对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连城县农业产业化县级龙头企业认定及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要求认真开展申报工作(若企业符合市、省级龙头企业申报标准的,要积极申报市、省级龙头企业,按相关标准准备相关材料),于2023年3月10日前正式行文报县农业农村局,并寄送相关纸质材料至产业发展与市场信息股(一式两份)。
联系人:林 黎,电话:0597-8932136,15880671877
附件:连城县农业产业化县级龙头企业认定及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中共连城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2月9日
连城县农业产业化县级龙头企业认定
及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加强对县级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进一步规范农业产业化县级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根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福建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和《龙岩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产业化县级龙头企业,是指在我县行政区域内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电子商务、休闲农业及从事以农业全程社会化服务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与农户紧密联系,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达到办法标准,经县农业农村局审核认定的农业企业。
第三条 对农业产业化县级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 经认定、监测合格的农业产业化县级龙头企业,优先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章 申报认定
第五条 农业产业化县级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一年一次。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企业组织形式。申报企业必须是在连城县域内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电子商务、休闲农业及农业全程社会化服务等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企业,也包括直接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企业经营业务。企业的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电子商务、休闲农业及从事农业全程社会化服务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70%以上。
3.企业规模。企业资产、年销售收入(交易额)需达到以下标准:
农业相关行业具体申报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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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 |
总资产 (万元) |
固定资产 (万元) |
年销售收入或年交易额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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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植类 |
800 |
400 |
9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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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类 |
1600 |
640 |
1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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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类 |
1600 |
640 |
2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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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市场、物流配送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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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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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电商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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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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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服务带动类 |
800 |
400 |
1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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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闲农业类 |
800 |
400 |
1600 |
林业相关行业具体申报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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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 |
总资产 (万元) |
固定资产 (万元) |
年销售收入或年营业额 (万元)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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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种苗、花卉类 |
1000 |
700 |
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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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制产品加工类 |
5000 |
3000 |
10000 |
原材料来源为全部进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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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材加工类 |
3000 |
1500 |
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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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产化工类 |
5000 |
5000 |
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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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食品加工类 |
3000 |
1000 |
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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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生物产业类 |
5000 |
1500 |
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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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旅游类 |
1000 |
700 |
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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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企业经济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现行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企业应按时发放工资、按时缴纳社会保险、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无重大涉税违法行为,产品产销率达90%。
5.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60%;近2年内未出现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和生产安全环保事故;有银行贷款的企业,近2年内不得有不良信用记录。
6.企业带动能力。鼓励企业通过带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方式带动农户发展。能通过合同、合作、股份合作、就业带动或其它方式带动200户以上农户发展。企业通过合同、合作和股份合作方式从农民、合作社或自建基地直接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70%以上。
7.产品竞争力。在县内同行业企业中,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居于领先水平。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绿色发展要求。流通类、加工类企业有注册商标,产品获得相关质量管理标准体系认证(SC认证)。种养类生产食用农产品(水产品)的企业纳入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管理,实行“一品一码”;产品实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或取得无公害食品等“三品一标”认证。农资生产经营企业纳入省农资监管平台管理,严格实行购销记录可追溯管理。
8.企业形象。申报企业厂房建设规范,厂区环境整洁,具备基本的现代化办公条件,内部管理制度健全,企业法人社会形象好。
第六条 申报材料及要求
(1)企业申请报告,附企业简介(含企业成立时间、主要经营业务、发展历程、组织结构、主要成就、发展前景和带动农户等情况)。
(2)《连城县农业产业化县级龙头企业申报表》(格式见附件)。
(3)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等复印件。
(4)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近1年财务审计报告或固定资产投资相关发票复印件及企业财务报表。
(5)注册商标、“三品一标”、质量管理标准体系认证、品牌称号、带动农户证明、企业及企业法人征信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6)企业办公场所、制度上墙、生产产品、获得荣誉等照片。
(7)企业对申报材料真实性作出承诺。
第七条 申报程序及认定
1.符合条件的企业直接向注册所在乡(镇)乡村振兴服务中心提出申请,递交申报材料。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征求县直主管部门意见后行文报送县农业农村局。
2.县农业农村局组织考核组对申报资料审核并进行实地审查,提出复审意见。
3.县农业农村局根据复审意见予以审定。
4.经县农业农村局审定并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直接发文认定为农业产业化县级龙头企业,并颁发证书。
各乡(镇)人民政府于每年3月10日前正式行文上报至县农业农村局。
第三章 运行监测
第八条 对农业产业化县级龙头企业实行三年一次的运行监测评价机制,留优汰劣,实施动态管理。
第九条 监测方法和程序
1.由县农业农村局发出运行监测通知。
2.被监测的县级龙头企业按本办法第六条要求准备监测评审材料报送县农业农村局。
3.县农业农村局组织实地审查,核实情况,确定监测结果。
第十条 经县农业农村局考核审定运行监测合格的县级龙头企业,经公示无异议的企业发文公布名单;对监测不合格的,取消其县级龙头企业资格。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一经查实,实行一票否决,且2年内不得申报县级龙头企业。对已获得县级龙头企业资格的,取消其县级龙头企业资格。
1.企业在申报县级龙头企业或监测评估时未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或在提供有关材料时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2.对因违法违规发生重大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和生产安全环保事故的,或因重大经营困难而停产半年以上的,或被公布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的。
3.有其他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为的。
第十二条 农业产业化县级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需要对其县级龙头企业资格予以重新确认的,应出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报县农业农村局审核确认。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连城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连城县农业产业化县级流通加工类
龙头企业申报(监测)表
企业名称(公章):
申 报 类 型:
填 报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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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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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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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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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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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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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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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营)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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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 评 项 目 |
年 |
年 |
年均增长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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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产值(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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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总值(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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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销售收入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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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上交税收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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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联结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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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获评荣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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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何种体系的质量认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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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动生产基地(亩、只、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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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动农户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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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产负债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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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资产收益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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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产销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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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创汇(万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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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信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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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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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直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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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农业农村局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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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城县农业产业化县级种养类龙头企业
申报(监测)表
企业名称(公章):
填 报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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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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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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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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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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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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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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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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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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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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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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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规模(亩、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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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总值(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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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资产(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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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销售收入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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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品牌等荣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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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情况摘要 (发展现状、主要做法与成效、下一步计划,字数1500字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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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表中数据用上年实际数
主办:连城县人民政府 承办:连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建设维护:连城县数字连城建设中心
网站标识码:3508250002 闽公安备:35082502000108 闽ICP备140173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