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城县农业农村局 连城县财政局关于印发连城县“福九味”中药材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9-28 10:26 点击量: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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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乡(镇)人民政府,龙岩市连城生态环境局,县自然资源局、林业局、市场监管局: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连城县福九味中药材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建设,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3年中央农业生产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336号)精神,特制定《连城县福九味中药材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连城县农业农村局        连城县财政局

                                 2023928

连城县福九味中药材优势特色

产业集群建设项目实施方案

 

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3年中央农业生产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336号)精神,为优化我县以铁皮石斛为主的中药材产业发展布局,聚集资源要素,延长产业链条,补齐发展短板,促进中药材产业高质高效发展,推动产业融合,助力乡村产业振兴,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按照提升一产、强化二产、融合三产发展思路,促进产业融合,延长产业链、优化供应链、提升价值链,打造涵盖种质资源保护、生产、加工、流通、科技服务于一体的有竞争力的福九味中药材产业集群。全面提升以铁皮石斛为主的福九味中药材产业设施及种植水平,进一步提高中药材加工能力和产品创新开发,全力打造以铁皮石斛为主的福九味公共品牌,促进中医药融合发展,为乡村全面振兴提供有力产业支撑。重点扶持培育中药材龙头企业、良种繁育基地、标准化数字药园、初加工企业等通过产业集群建设,力争2023年带动全县中药材种植面积达到2.38万亩,比增7%全产业链产值达1.71亿元,比增7.2%2024年带动全县中药材种植面积达到2.54万亩,比增6.8%;全产业链产值达1.83亿元,比增7.1%2025年带动全县中药材种植面积达到2.71万亩,比增6.8%全产业链产值达1.96亿元,比增7.1%形成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合发展、差异化竞争、功能互补的良好格局。

二、扶持环节与建设内容

连城“福九味”中药材产业集群创建时间为2023年至2025年。支持开展良种繁育提升工程、标准化及GAP示范基地工程、标准化及GAP示范基地工程、产地加工提升工程、产品创新工程、产业大数据服务平台工程、品牌培育推广工程、产业融合发展工程等7大工程

(一)良种繁育提升工程。依托良种选育及GAP生产技术服务公共平台,实现与省级科研院所合作,开展铁皮石斛、灵芝、金线莲等中药材新品种选育、繁育、GAP生产技术集成配套,建设一批育繁推一体化福九味良种基地。

(二)标准化及GAP示范基地工程。建设福九味标准化或GAP全程可追溯示范基地,每个基地示范面积35亩以上,推广中药材GAP生产技术,配套种质资源管理、种植基地可视化管理、生产智能化管理、药材加工管理等设施。

(三)产地加工提升工程。建设一批产地加工提升改造项目,建设改造药食同源加工生产基地标准化洁净厂房、生产车间、包装车间、智能化大棚、保健食品净化车间,精深加工车间等。

(四)产品创新工程。依托产品加工技术服务公共平台,联合省级科研院所与产区企业合作,开发福九味药食同源产品、药膳开发等

(五)产业大数据服务平台工程。配套数字化仪器设备,分期分批建立产业数据服务平台。建设GAP全过程可追溯、产业数据管理、产地信息价格、GAP生产技术、产销信息等功能的县级产业数据服务平台,对接省级中药材全产业链可追溯服务平台及国家中药材供应保障公共服务平台

(六)品牌培育推广工程。加强福九味及其系列产品的宣传营销,建设一批“福九味”展示推广体验中心,加大“福九味”宣传活动,提升品牌影响力。

(七)产业融合发展工程。挖掘传承福九味主产区特色乡镇或特色街区中医药文化,实施一批集中药材生产、文化创意、康养服务等为一体的福九味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工程。

三、项目资金使用要求

(一)县农业农村局会同县财政局结合本地产业发展实际,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明确资金补助方向、补助方式、承担主体、补贴比例、发票要求、项目验收、资金拨付等相关规定。

(二)中央财政奖补资金使用必须坚持以农为主原则,确保资金使用农、务农、为农、兴农项目建设过程中,要坚决防止耕地农化问题。中央财政奖补资金不得胡椒面、搞平均分配,不得用于建设楼堂馆所、市政道路、农村公路,不得用于一般性支出、列支管理费和项目咨询、论证评审费,不得用于购买种子(包括种牛种羊)以及农药、化肥、农膜、饲料等一次性使用的生产资料,不得用于发展休闲农业;不得与已有普惠性政策渠道支持的建设内容,如农机购置补贴、农产品可追溯体系、农田建设等有交叉重复。中央财政奖补资金原则上不得直接支持企业生产设施投资,确有必要的,应当把对企业的奖补资金通过折股量化、收益分红等方式让村集体或农民直接受益。

(三)由企业承担的建设项目采用先建后补的方式,原则上中央补助资金不超过项目投资的25%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村集体经济组织等承担的建设项目采用先建后补的方式,原则上中央补助资金不超过项目投资的50%。由当地政府机构、相关职能部门、国有企业等承担的,采取先建后补方式,按实际投入进行补助,但要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建设全县整体项目投资原则上要达到中央补助资金的三倍以上。

(四)项目批复确定后,不得擅自调整或终止,项目建设过程中因不可抗因素确需调整或部分建设内容无法实施的,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提出书面变更申请,经连城县福九味中药材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建设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方可调整,并报省农业农村厅和财政厅备案。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连城县福九味中药材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建设项目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林业局、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分管领导为小组成员,统筹协调解决项目推进中存在的问题,建立工作推进机制,搭建项目管理、实施、交流平台,扎实有序推进项目实施。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县农业农村局,负责项目的日常工作。

二)细化落实责任。县农业农村局要牵头组织项目实施,负责制定项目实施方案、项目申报、组织评审、公示、验收等。县财政局要会同县农业农村局制定项目资金管理办法,配合开展项目评审、验收,负责项目资金拨付,加强项目资金使用监管。县自然资源局、林业局要做好产业集群项目用地保障与政策落实,对产业集群涉及符合规定的用地审批或备案的,给予优先落实,对未批先建、涉及违法用地的给予依法严肃查处。龙岩市连城生态环境局要落实中药材产业环境保护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产业集群项目优先办理环评登记、批复,对列入产业集群相关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农业农村局要优先办理产业集群项目相关执照和许可,支持配合做好“福九味”中药材产地加工提升工程、产品创新工程,加强产品质量安全和市场价格监管,稳定市场秩序。

三)抓好舆论引导。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宣传媒体,加强宣传报道,让广大经营主体和社会各界知晓产业集群优势政策措施,推广产业集群建设先进典型经验和建设成效,营造良好发展氛围。

四)强化资金监管。要加强项目资金监管,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督促项目实施单位严格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与福九味中药材产业集群建设项目发展无关的支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附件 :连城县福九味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附件

连城县福九味中药材优势特色产业

集群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连城县福九味中药材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建设项目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31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推进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闽政〔201813号)、《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3年中央农业生产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336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指由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农业农村厅下达的中央农业生产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加快推进福九味中药材优势特色农业产业链,形成规模效应和县域品牌效应,培育和壮大连城铁皮石斛为主“福九味”中药材产业,进一步提升“福九味”中药材产业整体发展水平和效益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应当遵循产业主导、突出重点、集约开发、注重效益、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由连城县农业农村局会同连城县财政局负责安排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 专项资金重点扶持以下七大工程:

(一)良种繁育提升工程。依托良种选育及GAP生产技术服务公共平台,实现与省级科研院所合作,开展铁皮石斛、灵芝、金线莲等中药材新品种选育、繁育、GAP生产技术集成配套,建设一批育繁推一体化福九味良种基地。

(二)标准化及GAP示范基地工程。建设福九味标准化或GAP全程可追溯示范基地,每个基地示范面积35亩以上,推广中药材GAP生产技术,配套种质资源管理、种植基地可视化管理、生产智能化管理、药材加工管理等设施。

(三)产地加工提升工程。建设一批产地加工提升改造项目,建设改造药食同源加工生产基地标准化洁净厂房、生产车间、包装车间、智能化大棚、保健食品净化车间,精深加工车间等。

(四)产品创新工程。依托产品加工技术服务公共平台,联合省级科研院所与产区企业合作,开发福九味药食同源产品、药膳开发等

(五)产业大数据服务平台工程。配套数字化仪器设备,分期分批建立产业数据服务平台。建设GAP全过程可追溯、产业数据管理、产地信息价格、GAP生产技术、产销信息等功能的县级产业数据服务平台,对接省级中药材全产业链可追溯服务平台及国家中药材供应保障公共服务平台

(六)品牌培育推广工程。加强福九味及其系列产品的宣传营销,建设一批“福九味”展示推广体验中心,加大“福九味”宣传活动,提升品牌影响力。

(七)产业融合发展工程。挖掘传承福九味主产区特色乡镇或特色街区中医药文化,实施一批集中药材生产、文化创意、康养服务等为一体的福九味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工程。

第五条 专项资金扶持对象包括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村集体经济组织、涉农企业、政府机构、相关职能部门、国有企业等。

第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必须坚持以农为主原则,确保资金使用姓农、务农、为农、兴农,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市政道路、农村公路等;不得用于一般性支出、列支管理费和项目咨询、论证评审费;不得用于购买购买种子以及农药、化肥、农膜等一次性使用的生产资料;不得用于发展休闲农业;不得与已有普惠性政策渠道支持的建设内容,如农机购置补贴、农产品可追溯体系、农田建设等有交叉重复。中央财政奖补资金原则上不得直接支持企业生产设施投资,确有必要的,应当把对企业的奖补资金通过折股量化、收益分红等方式让村集体或农民直接受益。

第七条 专项资金对年度开始列入连城县福九味中药材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建设项目进行补助。由企业承担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中央补助资金不超过项目投资的25%。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村集体经济组织等承担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中央补助资金不超过项目投资的50%。由当地政府机构、相关职能部门、国有企业等承担的,按实际投入进行补助,但要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建设。全县整体项目投资原则上要达到中央补助资金的三倍以上。

第八条 专项资金采取建后补进度拨款等方式。 由各类经营主体组织实施的,采取先建后补的方式。由当地政府机构、相关职能部门、国有企业等实施的,采取进度拨款方式,项目在建设过程中,经连城县福九味中药材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建设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后,可按项目建设进度拨付项目补助资金额度至70%,剩余30%待项目验收后拨付。

第九条 申报项目单位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不得以虚报、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同一项目建设内容(含专项资金补助环节和自筹资金环节的建设内容)有申报过资金补助的不得重复申报。专项资金使用必须依法依规,需要进行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的,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召开项目评审会,对申报单位的建设项目进行审定,确定拟扶持项目、项目建设内容、补助方式和补助金额,在县政府门户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项目补助方案(有异议的项目需重新核实,或调整项目),由连城县福九味中药材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建设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行文批复,并于15日内将批复情况报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备案,同时抄送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第十一条 项目确定后,必须按实施计划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或终止,项目建设过程中因不可抗因素确需调整或客观原因造成部分建设内容无法实施的,项目单位应及时提出书面变更申请,经连城县福九味中药材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建设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方可调整,并报省农业农村厅和财政厅备案。专项资金执行期间,按照批复内容和目标要求对补助资金进行跟踪管理,对偏离目标的项目由实施单位进行整改。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财政、农业农村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单位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初验,初验合格后向连城县农业农村局提出书面验收申请。连城县农业农村局组织验收或采取第三方验收。项目单位应按项目验收要求做好相关档案资料和财务专账并经第三方审计(需资产评估的经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评估)。项目验收采取听取项目单位汇报,深入建设现场实地察看,查阅项目建设相关材料的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政府机构、相关职能部门、国有企业和各类经营主体所实施的项目,提交的有关税务发票(原则上需项目实施年度以来)金额应不低于项目补助金额,提供项目结算书和资质部门出具结审报告、财务审计报告等作为确认项目投资的依据。

第十四条 项目验收合格相关材料齐全的,在县政府门户网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方能拨付补助资金。专项资金审计报告体现未全面完成补助环节投资的,不予补助。结转结余的项目资金,按照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对批复立项满一周年仍未开工的项目(含子项目),或批复立项满两年仍未完工的,不再安排拨付补助资金并收回所有补助资金。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外,在3年内禁止申报财政专项资金,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连城县农业农村局、连城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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