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闽龙连建罚决〔2025〕6号
当事人:连城荣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5MAE6UK1294)
地 址:福建省连城县莲峰镇观景路*号海峡客家文化艺术交流中心*号楼
经查明,你(单位)在2025年8月8日我局工作人员对在福建省连城县莲峰镇观景路*号海峡客家文化艺术交流中心*号楼的连城云璟观山酒店二次装修工程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作为该项目的建设单位存在涉嫌未经消防验收备案投入使用的情况;2025年8月18日到项目现场进行复核时发现存在逾期未整改的情况;2025年9月9日,我局工作人员询问了你公司授权委托人陈*,做了询问笔录,查明连城云璟观山酒店装饰装修工程,未经消防验收备案投入使用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的规定,以上违法事实有行政检查情况记录表、询问笔录、接受调查通知书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于2025年9月12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连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闽龙连建罚告〔2025〕6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
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现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责令连城荣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连城云璟观山酒店整改,处4000元罚款。(大写:肆仟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通过福建非税收入收款缴纳渠道缴纳罚款。逾期未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连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连城县人民法院起诉。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该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连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9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