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闽龙连建罚决〔2025〕8号
当事人1:福建宇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8MACCXARU4F)
当事人2:法定代表人陈*泉(身份证号码:350***********0916)
地址:福建省平潭县城镇东湖庄204号西航龙山花园*幢*单元*室
经查明,你(单位)2025年8月26日在龙岩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连城县汀江及闽江流域村庄生活污水治理项目三期一标段项目开标,经龙岩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雷同分析和评标委员会评审,认定福建川月天建设有限公司与福建宇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清单类型中计算机软硬件信息(网卡MAC地址、CPU序列号、硬盘序列号)和加密锁序列号均相同,被否决投标;2025年9月9日,我局工作人员询问了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泉,做了询问笔录,查明在连城县汀江及闽江流域村庄生活污水治理项目三期一标段项目你公司与福建川月天建设有限公司电子投标文件雷同,中标金额为8961590元。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管理的通知》(闽建筑〔2022〕3号)第四条第十款第三点规定:“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文件使用同一台计算机或同一计价软件加密锁编制。不同投标人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记录的计算机硬件信息(招标工程量清单记录的计算机硬件信息除外)中存在一条及以上的计算机网卡MAC地址(如有)、CPU序列号和数据储存设备序列号均相同,或者记录的计价软件加密锁序列号信息(招标工程量清单记录的计价软件加密锁序列号信息除外)有一条及以上相同的,应当认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情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规定,认定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以上违法事实有龙岩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连城分公司的投标文件信息雷同函、连城县国有资产产权交易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评标报告、询问笔录、当事人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于2025年9月19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连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闽龙连建罚告〔2025〕8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
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介于两家公司已被否决投标,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G103.74“违法情节一般,对投标人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7.5‰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7.5%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1.对福建宇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处中标金额5‰即8961590元*5‰=44807.95元人民币的罚款。
2.对福建宇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泉处单位罚款数额的5%即44807.95元*5%=2240.40元人民币的罚款。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通过福建非税收入收款缴纳渠道缴纳罚款。逾期未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连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连城县人民法院起诉。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该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连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9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