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补发(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证的办理实施主体、办事服务类型、办件类型、设定依据、有无数量限制及分配数量、申请条件、办理方式、办理流程、申报材料、承诺时限、收费标准、办理结果和年检、变更、延续要求、结果送达、是否开通预约服务、注意事项、联系信息、诉求渠道。
本标准适用于补发(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证的办理。
2.实施主体
连城县民政局
3.办事服务类型
公共服务
4.办件类型
即办件
5.设定依据
5.1《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
第十七条 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5.2《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2006年民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32号)
第四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履行下列档案工作职责:
(四)办理查档服务,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告知婚姻登记档案的存放地;
5.3《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民发{2015}230号)
第四条 婚姻登记机关职责:(一)办理婚姻登记;(二)补发婚姻登记证;(三)撤销受胁迫的婚姻;(四)建立和管理婚姻登记档案;(五)宣传婚姻法律法规,倡导文明婚俗。
5.4《福建省民政厅关于下放涉外婚姻登记办理权限的通知》(闽民事{2015}219号)
经厅务会研究决定,从2015年9月15日起,将涉外婚姻登记权限下放至福州等30各市、县(区)民政局…。
6. 有无数量限制及分配数量办法
无数量限制
7.审批条件或标准
7.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7.2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7.3当事人持有规定的申报材料;
7.4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7.5可委托他人办理。
7.6 可执行告知承诺。
8.办理方式
婚姻登记处窗口受理
9.办理流程
受理—决定
10 申报材料
10.1证件: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10.2档案:婚姻登记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婚姻登记档案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10.3照片:补领结婚证需提交男女双方当事人近期2寸半身免冠合影照片3张(红底或蓝底);补领离婚证需提交当事人单人近期2寸半身免冠照片2张(红底或蓝底)。
10.4委托办理: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婚姻登记处申请补发婚姻登记证的,有档案可查且档案与身份信息一致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应提交:①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簿;②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姓名、证件号码、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证件号码;③受委托人的身份证件。
当事人结婚登记档案查找不到的,当事人应当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婚姻关系,婚姻登记机关经过严格审查,确认当事人存在婚姻关系的,可以为其补领结婚证。
11.承诺时限
即办
12.收费标准
不收费
13.办结结果和年检、变更、延续要求
13.1婚姻登记证
13.2无需年检、变更、延续要求
14.结果获取方式
申请对象窗口领取
15.是否开通预约服务
否
16.注意事项
无
17.联系信息
17.1 业务咨询电话: 0597—3322838
17.2 督查股投诉电话:0597—3322803
县效能办投诉电话:0597—8935110。
17.3 婚姻登记处地址:龙岩市莲峰镇西环北路218号,连城县新政务服务中心(莲发大楼)三楼进门右手边婚姻登记窗口
17.4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冬令时(10月1日至来年5月31日),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夏令时(6月1日至9月30日),法定节假日除外〕。周六:上午8:00-12:00(法定节假日除外,全年统一)。
18.诉求渠道
18.1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审批事项的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18.2 申请人的行政审批事项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18.3 申请人不服行政审批事项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8.4 申请人的核发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审批事项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