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政策解读系列(二):失业保险政策
来源:连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时间:2022-04-15 16:50
 

失业保险政策解读

 

一、什么是失业保险?

答:失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由用人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及国家财政补贴等渠道筹集资金建立失业保险基金,对劳动年龄内有就业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人由于非本人原因而失去工作,无法获得维持生活所需的工资收入,在一定期间内由国家和社会为其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及再就业服务的社会保险的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哪些单位和个人需要参加失业保险?

答:根据《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职工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其中,城镇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也要参加失业保险。

 

 

三、什么是失业保险费?参加失业保险如何缴费?

答:失业保险费是指参加失业保险的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依法按失业保险缴费比例缴纳的费用。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职工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职工按照其月工资总额的1%缴纳。近年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税降费决策部署,失业 保险费率“三降三延”,目前失业保险费率为1%(单位、个人各0.5%),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22 430日。

 

 

四、什么是失业保险金?什么样的人有资格领取失业金?

答:失业保险金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是对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失去工资收入的一种临时补偿。

 

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失业保险条例》,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指的是下列人员:

1.因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情形使得劳动合同终止的;

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被用人单位 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4.因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 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或因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 同的;

5.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五、如何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

答:失业人员失业后,本人携带社会保障卡(已开通金融功能)到原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领或自行到网上申领(通过电子社保卡直接申请最方便,电子社保卡可以通过e龙岩微信公众号、龙岩人社微信公众号、闽政通APPe龙岩APP等渠道登录,首次使用需要先注册)。

 

 

 

窗口办理

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本人携带社会保障卡到失业前的原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窗口申请办理;

 

网上申领

1.E龙岩--电子社保卡--人社部电子社保卡--失业保险待遇申领--失业保险金申领;

2.闽政通--电子社保卡--失业保险待遇申领--失业保险金申领。

 

 

六、失业人员可领取失业保险金有多长的时间?

答:根据《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失业人员 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每满一年领取两个月失业保险金,最长期限为二十四个月。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和期限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2019121日起,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失业保险金可继续发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止。

 

七、失业人员什么时间可领到失业保险金?每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是多少?

答:失业人员当月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领手续或自行到网上申领后,次月20日内失业保险金由社银平台转入其个人账户里。

根据《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失业保险金自失业人员被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之日起计发,月发放标准如下:

1.累计缴费时间满一年不满十年的,按当地法定最低工资的百分之七十标准发放;

2.累计缴费时间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按当地法定最低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标准发放;

3.累计缴费时间满二十年以上的,按当地法定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标准发放。

 

八、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还可以享有那些待遇?

答: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同时享有以下待遇:

1.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由失业保险基金向其遗属支付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标准为上年度全省社平工资的二倍。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失业人员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可由其家属一并领取。

3.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指导和职业培训,享受职业培训补贴。

4.生育补助金。女性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分娩,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还可领取一次性生育补助金,生育补助金按其本人三个月的失业保险金计发。但按照《福建省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规定,已享受生育补助金的除外。

5.临时物价补贴。当地政府对一定时期的物价水平进行评估后,根据物价指数变动,达到启动物价联动机制时,给予困难群体人员(含失业人员)的政府资金补助。失业人员获得的临时物价补贴,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出。

 

 

九、什么时候失业保险金不能领取?

答: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是重新就业的(含工商法人、单位参保缴纳社会保险费);二是应征兵役的 ;三是移居境外的 ;四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是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工作的;六、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七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的。

 

 

十、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和待遇是如何规定的?

答: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十一、农民合同制工人可以享受哪些失业保险待遇?如何申领这些待遇?

答: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并已缴纳失业保险费,但个人未缴纳的,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时间长短,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标准为按参保地职工法定最低工资标准的60%发放,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生活补贴费,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农民合同制工人已按城镇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其失业后享受城镇职工待遇标准。

农民合同制工人失业后,本人携带社会保障卡(已开通金融功能)到原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领或自行到e龙岩或闽政通等网上申领。

 

 

十二、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领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吗?

答:不可以。但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期满后,可以向当地政府部门申请,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按照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十三、如何办理失业保险异地转移?

答:失业保险已在本地参保,准备外出就业和已在外地就业的人员并已在外地参加失业保险,准备到本地或已在本地就业的人员,到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或到网上办理。

(一)办理转入

1.本省范围内转入由当地参保企业人事部门经办人员,在就业通或福建省12333公共服务平台系统上操作新增,或提供新增电子版和纸质新增材料到窗口办理。

2.省外转入需提交的材料:由当地参保企业人事部门经办人员提供新增电子版、纸质新增材料、失业保险基金划转证明材料到窗口办理。

3.经办人员按规定审核,符合条件后,录入到失业保险业务系统里。

(二)办理转出

1.本省范围内转出由当地参保企业人事部门在就业通系统上操作减员,或提供减员电子版和纸质减员材料到窗口办理。

2.省外转出需提交的材料:由当地参保企业人事部门经办人员提供减员电子版、纸质减员材料、省外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转移函原件到窗口办理。

3.经办人员按规定审核,符合条件后,录入到失业保险业务系统里。

 

 

十四、对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应如何处理?

答:对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主管部门追回其全部违法所得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失业保险业务咨询电话:05978929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