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过渡期学生资助政策延续。根据福建省教育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闽教规〔2023〕1号)、《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1-2022学年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闽教学〔2021〕28号),福建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做好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精准资助工作的通知》(闽教财〔2016〕47号)以及《关于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政策的通知》(闽教财〔2019〕23号),现下拨2023年春季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学生生活费补助资金54.18125万元整(详见附件)到各校贫困学生个人账户。请各校务必要增强服务意识。上报贫困学生力求做到准确、真实,助力精准育人,不断提高社会资助水平。
从2019年秋季学期起,“城乡义务教育公办寄宿制学校中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政策调整为“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生活费”。1.补助对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含城乡公、民办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包括建档立卡、低保家庭(含特困人员)学生、孤儿、残疾学生、烈士或优抚家庭学生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五类学生。2.补助标准:寄宿生按小学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每生每年1250元标准补助生活费;非寄宿生按小学每生每年500元、初中每生每年625元标准补助生活费。3.补助方式:由县学生资助服务中心委托县商业银行,实行按学期集中支付,直接发放到学生的个人银行卡。4.原营养改善计划(“一改善”)政策不变。即寄宿制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年1000元营养餐补助政策不变。5.寄宿制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享受“一改善”和“一补助”双重资助政策。值得提醒的是营养改善计划资金不得以现金形式发给学生。
根据省民政厅、教育厅、财政厅等12部门联合发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民童〔2019〕131号)文件精神,增加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为义务教育阶段生活费补助对象,从2020年秋季学期起实施,补助标准同上。
附件:2023年春季连城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生活费
补助资金分配表
连城县教育局
2023年5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