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养老服务机构惠企政策
来源:连城民政 时间:2022-11-17 16:13
一、 扶持养老产业发展

根据《龙岩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十部门关于印发龙岩市推动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二十条政策措施的通知》(龙发改服务〔2021〕4 号)中第14条:扶持社会资本新办规模化、连锁化、 品牌化养老机构和专业化养老服务组织,已通过验收、取得相关证照、开展经营活动、床位在300张、500张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10万元补助;对纳入规模以上服务业管理,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以上,分别另给予一次性5万元、10万元补助。(第14条款资金从市民政局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养老机构一次性开办补助和床位运营补贴政策

根据《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养老服务专项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民养老【2019】87号)第十一条、第十三条明确: 

(一)养老机构床位运营补贴。床位运营补贴资金分为非护理型和护理型两种运营补贴,主要用于补助入住人员生活、照料服务等日常运营所需费用。护理型床位指能够为失能、半失能老人提供医疗、康复等专业服务的养老床位。 

1.非护理型床位运营补贴,其补助对象为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列入养老服务 PPP 工程包的营利性养老机构,各级政府按年平均实际入住非护理型床位数,给予每床位每年不低 于 2000 元床位运营补贴。 

2.护理型床位运营补贴,其补助对象分为: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对服务失能老年人的护理型床位,各级财政按年平均实际入住护理型床位数,给予每床位每年不低于 2400 元床位运营补贴;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达到 30%以上的, 各级财政按年平均实际入住护理型床位数,给予每床位每年不低 于 2400 元床位运营补贴;民办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照料中心, 对服务失能老年人的护理型床位,各级财政按年平均实际入住护 理型床位数,给予每床位每年不低于 1200 元床位运营补贴。 

省级财政按上述标准 50%的比例给予补助,其余资金由市、 县(区)按地方既有规定负担。月平均入住床位数=本月每天实际入住累计床位数/本月实际天数,年平均入住床位数=全年每天实际入住床位累计数/全年实际天数。 

(二) 一次性开办补助资金按照用房权属分类补助,主要用于补助民建养老服务机构改、扩、新建用房所需费用或租赁养老服务用房所需费用。 

1.对用房属自建,经民政部门备案,核定床位 50张及以上,并投入使用的新增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和列入养老服务PPP工程包的营利性养老机构,每张床位各级财政一次性补助标准为10000元。 

2.对用房属租赁且租用期限在5年以上,经民政部门备案,核定床位在 50张以上,并投入使用的新增非营利性民办养 老机构和列入养老服务PPP工程包的营利性养老机构,每张床位 各级财政一次性补助标准为5000元,分5年拨付。省级财政对纳入基本财力保障范围的县,按上述标准 30%的比例给予补助,并一次性下达,其余资金由市、县(区)按地方既有规定负担。 

三、申请流程

符合条件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15日前向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申请上一年度完成项目的补助资金,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书面申请报告。包括建设审批、投入运营、床位使用、规章制度建设、内部管理等情况,以及省级补助资金申请数额,填写《福建省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省级专项补助资金审批表》; 

(二)《设置养老服务机构备案回执》复印件; 

(三) 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需要提供《民办非企业单位 (法人)证书》复印件和上一年度通过年审的证明材料;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需要提供《营业执照》和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复印件; 

(四)属社会力量与政府合作举办的,应当提供社会力量出资比例不低于 50%的相关证明材料;列入养老服务 PPP 工程包的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当提供经主管部门审批的 PPP 项目实施方案,以及与主管部门签订的 PPP 项目合作协议; 

(五)申请一次性开办补助的,应当提供已投入使用的相关证明材料,其中:属自建的,应当提供场所属于投资人的房产证或权属证明材料;属租用场地的,应当提供租赁合同和租金支付凭证等有关证明材料; 

(六)申请床位运营补贴的,应当提供老年人花名册(含自理老人和失能老人),其中属于公建民营的养老服务机构,应当提供公建民营的合作协议和主管部门审批文件;营利性养老机构还应当提供护理型床位达到 30%以上的相关证明材料;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还应当提供与街道(乡镇)的合作协议、自有产权证明或场所租赁合同证明; 

(七)各地民政、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