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连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城县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连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时间:2024-03-13 15:08

一、政策出台的背景和依据

1.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2010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中央1号文件多次对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作出部署和要求,其中根据2023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做好2023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要求加快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20236月,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持续推进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109号),提出了目标任务、工作重点及有关处理意见等内容,所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是非常必要和可行的

2.制定依据

1)《国土资源部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

2)《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农业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01号);

3)《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

4)《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源登记函〔20196号);

5)《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84号);

6)《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做好2023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

7)《自然资源部关于持续推进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109号)。

二、政策制定目标

根据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印发〈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2023年工作要点〉的函》(自然资登记函〔202341号)2023年工作要点,到20244月底前基本完成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有普遍需求和经济条件好的地区尽快完成;其他地区结合实际,先易后难,分阶段、分区域推进。结合我县实际,坚持应登尽登原则,对有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需求的,完成地上房屋补充调查后可依申请办理登记,并建立健全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的长效机制。

三、政策制定过程

根据上级文件并参照周边县市关于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文件,县自然资源局起草我县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政策制定过程中,起草内容征求了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农业农村、住建、司法、城管等部门意见,在连城县政府网上公开10个工作日征求意见,召开专题会议进行讨论研究及修改完善后报县常务会议研究通过

四、政策主要内容

适用范围:本方案适用于我县农村符合登记条件但未登记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根据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依照申请、尊重意愿;一户一宅、房地一体;依法依规、易于操作的原则,对乱占耕地建房、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建房、城镇居民非法购买宅基地、小产权房等,不得办理登记,不得通过登记将违法用地合法化的处理原则;处理办法主要解决了登记主体、无土地权属来源、无房屋符合规划或建设材料、登记面积认定及超面积问题、权利主体不一致等情况。

文件有效期:文件有效期五年。

主要措施:根据不同时期建房情况按相关政策执行。

执行口径:按文件统一执行。

操作方法:按文件执行。

五、关键词诠释

1.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

是指对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永久性存续的、结构完整的农村主要房屋(不包括简易房、棚房、农具房、圈舍、厕所等临时性建筑物和构筑物)实行统一权籍调查、统一确权登记、统一颁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书。

2.农村权属调查的宗地和房屋

宗地是指土地权属界址线封闭的地块或空间。房屋是指独立成幢、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以及区分套、层、间等可以独立使用、功能完整、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

3.申请登记主体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申请登记的主体应为用地批准文件或权属来源材料记载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原则上为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是户主或经全体家庭成员同意的家庭成员。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房屋所有权申请登记的主体应为经批准文件或权属来源材料记载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六、政策解读主体、方式

解读单位:连城县自然资源局

解读人:周文斌

联系电话:0597-3328866

解读方式:电话解读、现场解读、连城县自然资源局解读等。

解读时间:正常上班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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