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连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城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来源:连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时间:2024-05-08 17:27

  一、政策出台的背景和依据

  为保障我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的常态化、规范化,促进水质全面达标,确保水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5750.1~5750.13—2023)、《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22)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国家发改委等4部委《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能力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农经〔2013〕2259号)、省发改委等4部门《关于做好我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能力建设工作的通知》(闽发改农业〔2014〕784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二、政策制定目标

  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的常态化、规范化,促进水质全面达标,确保水质安全。

  三、政策制定过程

  一是在起草过程中通过政务内网征求相关成员单位广泛征求意见;二是按照要求在政务公开平台依法进行公开征求意见10个工作日。三是通过法律顾问对文件的制定主体、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四、政策主要内容

  1.管理原则:规范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中的水质检测管理制度,保障饮用水源的安全性,保持治理过程中的稳定性,坚持合理化、科学化与规范化的原则。

  2.管理职责:县水利部门负责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水质监管工作;县卫生健康监督所根据工作需要对水质进行抽检;常规检测由县农村饮水安全水质检测中心承担。县发改、卫健、环保、财政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县水利部门共同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和管理工作。

  3.水样采集:各乡镇水利站工作人员或专职采水员要配合疾控中心人员对饮水安全工程监测点的水样采集工作。

  4.水质检测:供水单位对供水水质安全承担主体责任。县水质检测中心应按上级工作要求和有关技术规范,完成年度检测任务,并对检验结果负责。县卫生健康监督所对供水规模1000m³/d以上的集中式供水工程进行定期卫生监督,有必要时进行抽检。

  五、政策解读主体、方式

  解读单位:县卫生健康局

  解 读 人:魏新发       联系电话:0597-3322920

  解读方式:现场解读

  解读时间:上班时间周一至周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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