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城县“一园两区”鼓励投资工业项目优惠办法(修订)的通知
来源:连城县人民政府 时间:2023-06-28 16:43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经本届县政府第29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将《连城县“一园两区”鼓励投资工业项目优惠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连城县人民政府

  2023年6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连城县“一园两区”鼓励投资工业项目优惠办法(修订)

  第一章 鼓励产业

  第一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我县鼓励投资工业项目优惠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县“一园两区”投资新办的非资源型生产企业。

  第二章 企业发展贡献奖励

  第二条  属国家鼓励允许发展产业的新办工业企业,项目在竣工投产后五年内年产值达500万元/亩,且年纳税不低于25万元/亩(租赁园区内标准化厂房的项目竣工投产后年产值达8000元/平方米且年纳税不低于400元/平方米)的,自合同约定企业投产之日起五年内,企业年度对地方经济实际贡献达100万(含)以上,由连城工业园区管委会根据企业的综合生产经营情况给予企业发展贡献奖励。奖励金额设上限,具体为:企业年度对地方经济实际贡献100万元(含)~300万元的,奖励金额不超过对地方经济实际贡献的50%;企业年度对地方经济实际贡献300万元(含)以上的,奖励金额不超过对地方经济实际贡献的60%。

  第三章 厂房建设

  第三条  自建厂房。对属国家鼓励发展产业、经营期限10年以上的新办工业企业,厂房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按厂房建筑结构,由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厂房建设补助,具体补助标准为:层高8米及以上的工业标准单层钢架结构厂房每平方米补助50元;三层及以上框架结构工业厂房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助100元。具有中国驰名商标或经确认属重大高新技术企业项目,工业厂房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助100元。以上奖励标准不叠加享受。厂房建设补助金在厂房完成竣工验收(含单栋验收),取得产权证并投产后,按实际建筑面积予以兑现。

  第四条  租赁厂房。从租赁园区内标准化厂房之日起4年内享受每月每平方米8元租赁补助。企业先缴纳半年租金至县工贸公司账户,补助金在一个月内兑现。租赁园区内标准化厂房后,使用面积达不到租赁总面积80%以上的,按厂房闲置比例相应核减租赁费补贴比例,并收回闲置厂房。

  第五条  洁净车间。百级洁净厂房每平方米补助600元;千级洁净厂房每平方米补助400元;万级洁净厂房每平方米补助200元。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六条  对新落户的光电、新材料、新能源等重点产业项目,可按“一事一议”原则,根据企业要求,建设厂房提供给企业使用,到期后,按代建工业厂房的有关规定出让产权。

  第四章 设备购置

  第七条  对新落户的重点产业项目,在合同约定时间竣工投产,同时达到《投资合同》规划控制指标等条件时,予以设备投资补助。具体补助标准为:

  (一)租赁园区内标准化厂房的项目,按项目设备投资额的5%予以补助(含投资方新购置并投入该项目正常使用的旧设备),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自建厂房的项目,按项目设备投资额的10%予以补助(含投资方新购置并投入该项目正常使用的旧设备),最高不超过400万元。

  (三)先租赁标准化厂房后自建厂房的项目,项目业主可以选择享受上述(一)(二)补助形式中的一种。

  兑现依据为:根据企业提交的采购合同、设备清单、付款记录、正式发票等有效证明材料兑现。

  兑现时序为:在“一园两区”规划范围内自建厂房的项目,在合同约定时间每期项目竣工投产后一年内一次性兑现补助资金。租赁园区内标准化厂房的项目,在合同约定时间竣工投产后兑现50%的补助资金;项目竣工投产满一年,兑现剩余50%补助资金。

  第五章 物流、搬迁补助

  第八条  物流补助。由连城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投资方项目列入规上企业后2年内,按年度销售额2‰予以补助(以开票时间为准),2年累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九条  搬迁补助。承接县域外区域产业转移的,给予企业搬迁设备实际产生费用5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六章 费用减免

  第十条  自建厂房的项目,企业办理入驻手续和建设期内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县级政府审批权限范围的,可以免收的一律免收。

  第七章 用水、用工及职工子女就学

  第十一条  投资新办工业企业工业用水,5年内按项目竣工投产时的民用水价标准计收;使用市政管网的用户,优先安排入户安装、维修。在市政供水管网压力允许提供水源的连城工业园区,供水主管可安装至厂区边缘。

  第十二条  根据《连城县推进企业用工服务六条措施》(连政综〔2018〕56号)文件精神,入驻企业可享受劳务输入奖励、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培训补贴、住房补贴、职工子女就学等相关优惠政策。职工子女就学可享受:新落户园区企业的高管子女申请就读义务教育公办学校的,坚持相对就近入学原则,由县教育局统筹安排辖区内公办学校就读。

  第八章 引进人才

  第十三条  享受《关于深化实施“冠豸英才行动”加快建设人才强县的意见》(连委发〔2023〕3号)政策,其中:

  (一)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对引进符合《福建省高层次人才认定和支持办法》的A类、B类、C类创业人才,在省、市相关待遇基础上,再给予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配套补助,补助分3年发放。对企业引进的特级人才,按“一事一议”原则从人才、科技、工业等专项经费中,统筹给予最高500万元综合支持。

  (二)引进高素质产业人才。根据我县人才引进指导目录引进的,对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就业的全日制“双一流”本科及以上毕业生发放生活补助,分别给予博士生、硕士生、本科生每人每月发放2000元、1000元、500元生活补助,连续发放3年。对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就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三年以上劳务合同)分别给予博士生、硕士生、本科生每人每月发放800元、500元、300元生活补助,连续发放3年。

  (三)引育实用型技能人才。企业(央企、国企除外)引进或培育具有高级技师、技师职业资格,并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的高技能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引进(培育)3年内,分别给予高级技师、技师每人每年发放5000元、3000元补贴。

  第九章 光电、新材料、新能源、新型建材等新兴产业政策

  凡落户连城工业园区的光电、新材料、新能源、新型建材等新兴产业项目,可享受以下条款规定的特殊优惠:

  第十四条  厂房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含)以上的,由县财政按厂房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厂房建设补助金在厂房完成竣工验收(含单栋验收),取得产权证并投产后,按实际建筑面积予以兑现。

  第十五条  企业申请产业化、技改、科研等政府扶持项目补助时,给予优先申报。

  第十六条  鼓励企业争创品牌,对首次获得中国名牌产品或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第十七条  企业建立技术研发中心、产品检验等服务平台,首次获得国家级认证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获省级认证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第十八条  企业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且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第十九条  经考察、论证确属高新技术企业的非光电、非新材料、非新能源、非新型建材等产业工业项目,可参照特殊优惠政策执行。

  第十章 其他方面

  第二十条  企业“人才平台”建设享受《关于深化实施“冠豸英才行动”加快建设人才强县的意见》(连委发〔2023〕3号)相关政策:

  (一)加强科技研发平台建设。支持企业“人才平台”建设,对新建或重新认定的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在市级补助的基础上,再分别给予1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建站补助,并适时遴选3-5个院士签约项目,每个给予10万元补助;对新建设的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补助;对国家级、省级示范院士专家工作站分别给予8万元、5万元补助;对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进站博士后给予每人5万元补助;经评估命名为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的,在省、市相关待遇基础上,给予10万元配套奖励;对新建的省级科技小院给予5万元配套奖励。所需经费按原渠道从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加快科技服务平台建设。深入推进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着力完善“众创空间-孵化器-科技园区”全链条科技企业孵化育成体系,大力推进一批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众创空间建设,打造一批标杆性、示范性科技企业孵化器平台。对新备案的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补经费;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补经费。

  (三)推进科技成果转化。特级、A类、B类、C类高层次人才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国内领先水平以上的研发成果在我县产业化的,由落户园区提供标准化厂房,5年内租金全额补助。在项目立项、科技基金等方面给予大力扶持,并按产业鼓励政策优先安排用地指标。

  对承接并成功转化应用国家、省重大科技成果的企业,在省、市相关待遇基础上,按合同金额2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给予配套补助。高层次产业人才在连城工作期间,新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在省、市相关待遇基础上,给予配套奖励,一等奖项目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二等奖项目一次性奖励50万元;新获得省科学技术奖(须为第一、第二完成人),在省、市相关待遇基础上,给予配套奖励,一等奖项目一次性奖励50万元,二等奖项目一次性奖励30万元,三等奖项目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十一章 服务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实行重大项目审批代办制度。项目业主取得项目用地后,根据县政府会议纪要由企业代办服务机构或项目责任单位指定专人,到县行政服务中心及有关单位办理证照及相关手续,县行政服务中心及有关单位要提供方便、快捷的一站式服务。凡符合产业政策、材料齐全的项目,在承诺办结时限内办毕有关手续。需上报审批的项目,半个工作日内上报手续。

  第二十二条  实行重大工业项目联审联批工作制度。由分管县领导召集涉及项目的相关部门召开联审联批会议,根据项目产业要求、产业准入、规划设计方案、用地标准、环境保护等进行研究,形成会议纪要。有关单位根据会议纪要快速优质办理项目前期审批事项。联审联批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1次。

  第二十三条  实行“一条龙”受理投诉服务制度。县行政服务中心设立投诉电话,及时受理投诉,做到当天投诉当天受理,7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二十四条  全面营造优越、宽松、安全的投资环境。项目建设经营相关审批管理部门按项目的审批服务承诺事项,由单位领导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化工和矿冶产业不享受本办法中的企业发展贡献奖励、厂房建设补助、设备购置补助、物流补助、搬迁补助、费用减免优惠政策。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执行中遇到特殊情况的,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议”办法进行个案处理。

  第二十七条  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兑现由县政府研究决定,相关部门负责兑现落实。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投资促进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连城县“一园两区”鼓励投资工业项目优惠办法》(连政规〔2022〕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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