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连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连城县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修缮项目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的政策解读
来源:连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时间:2026-05-13 16:29

  一、政策出台的背景和依据

  (一)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我县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资源丰富,是县域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载体。为解决过往修缮工作中存在的审批流程不规范、保护标准不统一、施工监管不到位、资金管理不明确等问题,避免出现过度修缮、拆真建假、风貌破坏等情况,切实保护建筑历史文化价值,规范修缮全流程管理,特制定本制度,助力县域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传承。

  (二)制定依据。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福建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福建省传统风貌建筑保护条例》,并结合《连城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办法》《连城县传统村落保护利用管理办法》《连城县传统村落建筑风貌管控导则及管控图集》等县域规范性文件制定,符合国家、省、市历史建筑保护相关要求。

  二、政策制定目标

  (一)规范管理流程。明确修缮项目申请、受理、审批、施工监管、验收及资金补助全流程标准,实现修缮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

  (二)坚守保护底线。落实“科学规划、严格保护、修旧如旧、最小干预”原则,保护建筑原真性、完整性,延续传统格局、历史风貌与地方特色。

  (三)保障安全合规。兼顾建筑结构安全、消防防灾要求,杜绝违规修缮,防范安全隐患,平衡保护与合理利用需求。

  (四)明确责任与补助。厘清申请主体、审批部门、施工单位等各方责任,规范专项补助资金管理,降低保护责任人修缮负担,激发保护积极性。

  三、政策制定过程

  (一)前期调研。梳理县域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现状,总结修缮工作痛点难点,借鉴省内同类地区保护管理经验。

  (二)起草初稿。县住建局联合县文化和旅游局,依据国家、省、市相关法规及县域实际,完成制度初稿编制。

  (三)征求意见。面向社会公众、相关部门、专家学者征求意见,广泛吸纳合理建议。

  (四)合法性审查。结合征求意见情况修改后提交局法制股及法律顾问的合法性审查,并修改完善制度,后续按程序发布施行。

  四、政策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覆盖连城县行政区域内,经县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修缮项目;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传统村落核心保护范围内建(构)筑物迁移、拆除,按国家、省、市相关法规执行。

  (二)文件有效期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三)核心措施

  1.明确申请主体。以建筑所有权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为申请主体;所有权人不明或无修缮能力的,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指定代管人。

  2.简化便民审批。

  (1)轻微修缮(不涉及历史风貌核心部位)。保护责任人自行负责,修缮前后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备即可。

  (2)常规修缮。申请人向乡(镇)政府提交材料,乡镇5个工作日内报送县住建局;县住建局联合县文化和旅游局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重要项目需专家评审,审批前公示不少于15日。

  (3)应急抢修。重大安全隐患可先行排危,15个工作日内补办审批手续。

  3.严控修缮标准。遵循 “修旧如旧、最小干预”,优先采用本地传统材料与工艺(如杉木、小青瓦、糯米灰浆),严禁拆真建假、以次充好,保留建筑历史信息与价值。

  4.强化施工监管与验收。施工单位按审批方案施工,部门不定期检查;竣工后申请人组织初步验收,再由县住建局、文化和旅游局、乡(镇)人民政府联合验收,验收合格后归档备案。

  5.规范资金补助。修缮费用原则上由保护责任人承担;列入年度计划、合规完成审批验收的项目,可申请专项补助,补助标准依据省住建厅政策规定。

  (四)惠民利民举措

  1.审批便民化。材料提交、接收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统一办理,减少群众跑腿;轻微修缮免审批,仅需报备,降低办事门槛。

  2.资金减负。争取省级政策资金补助,为合规修缮项目提供资金支持,减轻所有权人修缮经济压力。

  3.应急绿色通道。建筑出现重大安全隐患时可先行抢修,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简化应急流程。

  (五)执行口径与注意事项

  1.修缮禁止行为。不得擅自改变建筑外观风貌、主体结构;不得使用不符合传统标准的材料、工艺;不得擅自变更审批方案,变更需重新报批。

  2.责任追究。违规修缮、骗取挪用补助资金、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3.档案留存。修缮全过程需留存勘察测绘、施工影像、材料证明等档案资料,一式两份分别备案留存。

  五、关键词诠释

  1.历史建筑。经县人民政府公布,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的建筑物、构筑物。

  2.传统风貌建筑。经县人民政府公布,具有连城地域传统建筑风格、特色构件或历史信息,对县域传统风貌形成具有重要作用的建筑物、构筑物。

  3.修旧如旧。修缮时最大限度保留建筑原有形态、材料、工艺和历史痕迹,使修缮后建筑外观、质感与原貌保持一致,不改变历史风貌。

  4.最小干预。在保障建筑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尽量减少对建筑原有结构、构件、装饰的改动,仅对破损部位进行必要修复,避免过度修缮。

  5.应急抢修。因自然灾害、结构老化等导致建筑出现重大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安全,需立即采取的排危抢险措施,核心是保障安全且不破坏建筑核心价值要素。

  六、政策解读主体、方式

  (一)解读单位

  连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解读人

  黄登祥 联系电话:0597-8922718

  (三)解读方式

  电话解读、现场咨询

  (四)解读时间

  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 8:30-12:00,下午 15:00-17:30

  七、其他应当补充说明的内容

  (一)办事指引。申请人向建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交修缮申请表、产权证明、修缮设计方案等材料;咨询可联系属地乡镇政府或县住建局、县文化和旅游局。

  (二)执法事项。违规修缮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查处;资金违规使用由财政、审计、国家监察委员会门监督追责,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标准。

  (三)创新点。结合连城本地建筑特色,细化传统材料(如红黏土、小青瓦)、工艺(榫卯、分层错缝夯筑)标准;区分轻微修缮、常规修缮、应急抢修,分类简化流程,兼顾保护与便民。

  (四)新旧差异。此前修缮工作无统一制度,流程零散、标准模糊;本制度首次明确全流程管理规范、修缮技术标准、资金补助规则,填补县域历史建筑修缮制度化空白,更贴合连城实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