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连城县林业局关于重新确定恢复植被和
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费用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政策解读
来源:连城县林业局 时间:2026-06-02 15:53
  

一、出台背景:原文件没有量化处罚裁量,亟需规范涉林违法行为生态修复计费重新确定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费用标准行政处罚提供依据。

二、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福建省林业局关于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指导意见》(闽林〔2021〕1号)《福建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行政处罚规则和基准的通知》(闽林〔2022〕4号)

三、文件内容

一)明确两项修复计费标准。一是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即拆除违建、清理废渣、覆土整地,参照省级旱地开垦费标准;统一执行6667元/亩(10元/㎡),若基准价与实际造价偏差较大,可现场成本据实核算,费用由违法主体承担。计费按建筑占地、覆土(土层≥50cm)实际面积核算,无需覆土即可造林的不计该项费用。二是林地补种复绿(含造林及三年抚育),阔叶树、杉木、毛竹林2000元/亩,马尾松林1000元/亩,火烧迹地生态修复可参照此标准执行,修复面积按实际损毁林地计算。行政处罚罚款以两项修复费用合计作为计罚基数。

二)规范生态修复完成时限。修复工作原则在当年造林季(一般为每年一季度)前完工;容器苗造林避开二、三季度。若作出处罚时已错过当年造林季节,可顺延至下一年造林

三)细化行政处罚四档裁量标准

A档免于罚款初次违法,防护、特种林地不足1亩或其他林地不足2亩,处罚前自行完成整改恢复、危害轻微,仅责令限期恢复,不予罚款;

B档较轻处罚同等林地面积,处以修复总费用1倍罚款;

C档一般处罚:防护特种林地1至3亩、其他林地2至6亩(未涉刑),处以修复总费用2倍罚款;

D档较重处罚防护特种林地3亩以上、其他林地6亩以上(未涉刑),处以修复总费用3倍罚款。

违法行为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置。当事人拒不整改或修复不合格,由主管部门依法代履行,代履行相关鉴定、防控等合理费用全部由违法者承担。

四)划定文件适用范围

1.违法行为人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义务;

2.行政相对人履行林业行政执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十六条作出的行政处罚义务;

3.行政相对人履行依据《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第四十六条、五十条、五十八条规定的义务;

4.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实施代履行。代履行费用除按本标准执行外,可依法计入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费用,以及防止损害发生与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五)文件有效期10年2026年7月1日至2036年6月30日,原连林规〔2024〕1号文件同步废止。

、关键词诠释

一)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是指违法占用林地上存在建(构)筑物、废弃物等,需拆除建(构)筑物、清理或填埋废弃物,并按规定覆土后,方可达到植树种草基本条件。

二)恢复植被、补种树木:是指在已具备林业生产条件的土地上开展植树造林、种草复绿。

、政策解读主体、方式

解读单位:县林业局

解读人:蔡春梅    联系电话:0597-3328963

解读方式:电话解读现场解读

解读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