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原文件没有量化处罚裁量,亟需规范涉林违法行为生态修复计费,重新确定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费用标准,为行政处罚提供依据。
二、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福建省林业局关于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指导意见》(闽林〔2021〕1号);《福建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行政处罚规则和基准的通知》(闽林〔2022〕4号)。
三、文件内容
(一)明确两项修复计费标准。一是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即拆除违建、清理废渣、覆土整地,参照省级旱地开垦费标准;统一执行6667元/亩(10元/㎡),若基准价与实际造价偏差较大,可现场成本据实核算,费用由违法主体承担。计费按建筑占地、覆土(土层≥50cm)实际面积核算,无需覆土即可造林的不计该项费用。二是林地补种复绿(含造林及三年抚育),阔叶树、杉木、毛竹林2000元/亩,马尾松林1000元/亩,火烧迹地生态修复可参照此标准执行,修复面积按实际损毁林地计算。行政处罚罚款以两项修复费用合计作为计罚基数。
(二)规范生态修复完成时限。修复工作原则在当年造林季(一般为每年一季度)前完工;容器苗造林避开二、三季度。若作出处罚时已错过当年造林季节,可顺延至下一年造林。
(三)细化行政处罚四档裁量标准。
A档(可免于罚款):初次违法,防护、特种林地不足1亩或其他林地不足2亩,处罚前自行完成整改恢复、危害轻微,仅责令限期恢复,不予罚款;
B档(较轻处罚):同等林地面积,处以修复总费用1倍罚款;
C档(一般处罚):防护特种林地1至3亩、其他林地2至6亩(未涉刑),处以修复总费用2倍罚款;
D档(较重处罚):防护特种林地3亩以上、其他林地6亩以上(未涉刑),处以修复总费用3倍罚款。
违法行为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置。当事人拒不整改或修复不合格,由主管部门依法代履行,代履行相关鉴定、防控等合理费用全部由违法者承担。
(四)划定文件适用范围
1.违法行为人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义务;
2.行政相对人履行林业行政执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十六条作出的行政处罚义务;
3.行政相对人履行依据《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第四十六条、五十条、五十八条规定的义务;
4.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实施代履行。代履行费用除按本标准执行外,可依法计入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费用,以及防止损害发生与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五)文件有效期10年:自2026年7月1日至2036年6月30日止,原连林规〔2024〕1号文件同步废止。
四、关键词诠释
(一)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是指违法占用林地上存在建(构)筑物、废弃物等,需拆除建(构)筑物、清理或填埋废弃物,并按规定覆土后,方可达到植树种草基本条件。
(二)恢复植被、补种树木:是指在已具备林业生产条件的土地上开展植树造林、种草复绿。
五、政策解读主体、方式
解读单位:县林业局
解读人:蔡春梅 联系电话:0597-3328963
解读方式:电话解读或现场解读。
解读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