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经本届县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连城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连城县人民政府
2024年7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连城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连城县人民政府
2024年7月
连城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5
1.1 编制目的 5
1.2 编制依据 5
1.3 适用范围 5
1.4 工作原则 5
1.5 突发事件分类分级 6
1.6 应急预案体系 7
2 组织指挥体系 8
2.1 县级组织指挥机制
2.2 基层应急机构
3 预防与预警
3.1 监测预测
3.2 预警
3.3 信息报告
4 应急处置
4.1 先期处置
4.2 分级响应
4.3 指挥与协调 28
4.4 处置措施 28
4.5 现场指挥部
4.6 扩大响应
4.7 应急结束
4.8 信息发布
5 恢复与重建
5.1 善后处置
5.2 社会救助
5.3 保险
5.4 调查评估与总结
5.5 恢复重建
5.6 心理干预
6 应急保障
6.1 应急队伍保障
6.2 应急通信保障
6.3 交通运输保障
6.4 医疗卫生保障 38
6.5 治安保卫保障 38
6.6 财力保障 39
6.7 物资及生活保障
6.8 现场救援和抢险装备保障
6.9 人员防护保障
6.10 社会动员保障
6.11 法制保障
6.12 其他保障
7 监督管理
7.1 预案演练
7.2 宣传和培训
7.3 监督与检查
7.4 责任与奖惩
7.5 预案管理
7.6 预案解释
7.7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规范有序、科学高效的应急体系,持续增强应急管理能力、应急救援能力、应急保障能力、社会协同应对能力,全面提高政府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水平。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福建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1)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建立健全党委领导下的应急管理行政领导负责制,以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及危害。
(2)坚持居安思危、预防为主。提高全社会防范意识,落实预防措施,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思想准备、组织准备、物资准备等各项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因素及时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有效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
(4)坚持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急志愿者队伍、应急管理专家队伍建设,发挥驻地部队和民兵预备役的骨干作用,动员社会力量参与,优化资源配置,强化协调联动,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5)坚持依法依规、科技支撑。依法维护公众合法权益,实现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作用,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灾害事件。
1.5 突发事件分类分级
突发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职业中毒事件、食品和药品安全事件、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极端暴力犯罪事件、群体性事件、油气供应中断突发事件、金融突发事件、涉外突发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等。
各类突发事件根据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各类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在相应的县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
1.6 应急预案体系
连城县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县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各乡(镇)制定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为应急预案提供支撑的工作手册和事件行动方案。
1.6.1 应急预案
连城县人民政府及县直有关部门应急预案,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其中,总体应急预案是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县政府组织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专项应急预案是县政府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针对保护重要目标物、保障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工作方案。部门应急预案是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或针对保护重要目标物、保障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等涉及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基层应急预案。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村(居)委会等法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针对面临的风险制定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
1.6.2 支撑性文件
应急工作手册是应急预案涉及的部门(单位)对自身承担职责任务进一步分解细化的工作安排,主要包括工作事项、内容、流程、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等。基层组织和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可单独编制应急工作手册,也可将有关内容融入预案,合并编制。
事件行动方案是参与应急救援行动的队伍和专家等人员根据遂行任务需要,制定的具体行动方案,主要明确队伍编成、力量预置、行动路线、战勤保障、通信联络和实施步骤等。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县级组织指挥机制
在县委的统一领导下,县政府是全县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应急管理工作的决策部署,统筹制定全县应急管理政策措施,组织防范和应对各类突发事件。
县级应急指挥体系由县政府应急总指挥部(以下简称总指挥部)、县政府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专项指挥部)组成。总指挥部、专项指挥部是县级应对突发事件的指挥协调机构。
突发事件发生后,原则上由专项指挥部负责应对,必要时由总指挥部负责应对。
2.1.1 总指挥部
总指挥部负责指导、协调各专项指挥部开展工作,协助配合上级政府先期处置县域内的较大以上突发事件。
总指挥部总指挥长由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指挥长由常务副县长担任,成员由副县长、人武部负责人、县委办公室主任、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直及驻县有关部门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组成。
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总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关于应急处置工作的决策部署和总指挥部的工作要求,督促落实总指挥部议定事项和工作安排,负责做好总指挥部日常工作,指导协调专项指挥部办事机构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全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向总指挥部提交全县灾害和事件情况报告,研究提出总指挥部重点工作安排建议,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参与各类灾害和事件应急救援救助,协助总指挥部做好灾害和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协调专项指挥部对突发事件发展态势提出应对建议,协调做好灾害和事件发生后的救急、救援、救灾工作。
总指挥部成员单位:县纪委监委,县委宣传部(网信办),县政府办、发改局、教育局、工信科技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社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文体旅游局(含县旅游发展中心)、卫健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应急管理局、审计局、林业局、市场监管局、信访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连城工业园区管委会,公安局交警大队,消防救援局、龙岩市连城生态环境局、龙岩市连城医保局、龙岩市连城公路事业发展中心、连城金融监管支局、气象局,武警连城中队,县供电公司、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各乡(镇)人民政府等。
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方针政策,执行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按照总指挥部要求,依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负责制定与实施相关类别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明确专项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和响应分级标准;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救援、恢复重建等工作;负责突发事件防范、应急资源保障等工作。
2.1.2 专项指挥部
总指挥部下设防汛抗旱、生态环境、社会安全、森林防火、地质灾害、交通运输、公共卫生、食品药品、消防安全、安全生产、抗震救灾、气象灾害防御及人工影响天气等专项指挥部。专项指挥部在总指挥部指导、协调下,承担相关领域突发事件的指导协调和处置应对工作。
各专项指挥部指挥长由分管副县长担任,成员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处置县直牵头责任部门和县相关应急联动及应急保障部门负责人组成。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牵头部门,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牵头部门主要领导兼任。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作为办事机构,负责县专项指挥部日常工作。突发事件应急现场指挥部由各专项预案具体确定。
各专项指挥部主要职责:贯彻落实相关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研究制定本县应对相关突发事件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具体指挥本县相关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先期应急处置工作,依法指挥协调开展相关一般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分析总结本县相关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制定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负责本指挥部所属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的建设和管理等工作;承担总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县专项指挥部成立后,可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特点和现场等实际情况,设立若干个工作小组,负责抢险救援、医疗救护防疫与环境保护、人员安置、治安警戒、交通管制、应急通讯、社会动员、综合信息、新闻发布、应急物资与经费保障、生活保障、技术咨询、善后处置等工作。
各工作小组的组成与主要任务:
抢险救援组:由公安、消防、驻军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队伍,电力、通讯、道路、水运等部门和专业抢险抢修队伍组成。主要任务是营救受伤人员,寻找生存者和遇难者;划定危害区域,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消除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和危害源,排除可能引发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的隐患;抢修公共交通、通讯、供水、供电、供气等公共基础设施等。
医疗救护防疫与环境保护组:由县卫健局、农业农村局、龙岩市连城生态环境局、县红十字会等部门和单位组成。主要任务是建立现场急救站或临时救护点,对受伤人员开展现场急救并及时转送医院治疗;保障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安全;统计死伤人数和登记住院治疗人数;控制传染病源;负责临时安置场所的卫生、防疫、消毒和人员医疗;监测现场水体、大气、饮用水、食物、土壤、农作物等的污染情况和植物疫情,围堵、收容、洗消现场污染物、消除污染源等。
人员安置组:由县人民政府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主要任务是撤离、疏散和安置现场及周边危险地带受到威胁的人员;保障避难安置场所必要的食品、水、电、卫生和通讯等;安定稳定群众情绪和心情,消除群众恐慌心理,防止一些不理智的冲动行为等。
治安警戒组:由县公安局或武警等部门负责。主要任务是建立警戒区域,防止与救援无关的人员进入现场,保障现场应急救援工作顺利开展;维护撤离区和人员安置区的社会治安秩序,保卫撤离区内的重要目标和财产安全,打击各种犯罪分子等。
交通管制与运输组:由县公安局、交通运输局等部门组成。主要任务是负责事发地道路和水路交通管制,及时疏通交通堵塞,保障救援物资、救援队伍、疏散人群、伤员运送车辆的顺利通行并引导进入指定地点等。
应急通讯组:由县工信科技局组织各通信运营企业组成。主要任务是负责现场应急救援行动的通讯保障工作,重点保障现场指挥部、各应急救援组织、新闻媒体、医院、上级政府和外部救援机构间能保持通讯网络畅通;设立备用应急通讯系统,增设特殊通话频率等。
综合信息组:由县委办,县政府办、应急管理局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及其他县直有关部门负责。主要任务是负责做好下情上传与上情下达,确保信息及时传递;核实、统计和上报灾情;综合整理有关文字材料,协助做好对外联络等日常工作。
新闻报道组:由县委宣传部(网信办)负责。主要任务是负责突发事件的新闻报道管理等工作。
应急物资与经费保障组:由县发改局、工信科技局、交通运输局、财政局、民政局、市场监管局、红十字会、冠豸山机场、铁路发展中心等部门和单位组成。主要任务是组织、调集和运送应急救援物资,确保及时到位;保障应急经费及时足额到位等。
生活保障组: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主要任务是负责做好现场抢险人员,指挥部及其各工作小组人员必需的食宿等日常生活保障工作。
技术咨询组:由县各有关职能部门的专家组成。主要任务是负责抢险救灾工作的技术咨询,评估突发事件发展趋势,预测突发事件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领导决策提供参考等工作。
港澳台侨和外事工作组:由县委宣传部、外事办、侨务办、港澳办、台办、人社局、县红十字会等部门和单位组成。主要任务是负责处理涉及港澳台、华侨和外籍受灾人员的有关事宜,以及处理港澳台及外国媒体采访等工作。
突发事件调查小组:由县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委托的相关职能部门,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相关职能负责牵头组成突发事件调查组,主要任务是及时、准确查清突发事件的性质、原因和责任,总结教训并提出防范和改进措施,并对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等。
突发事件评估组:由县人民政府或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成立突发事件评估组,主要任务是对突发事件的各个处置环节,以及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进行客观评估,及时总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经验教训,制定恢复重建计划等。
社会动员组:由县委办,县政府办、应急局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及其他县直有关部门负责。主要任务是根据现场指挥部的决定,及时动员和组织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志愿者人员参与应急救援工作;按照承担统一领导和协调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政府决定和有关规定,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征用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设备、设施和场地,并出具征用凭据等。
善后工作组: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民政局、卫健局及保险公司等部门和单位组成。主要任务是调拨和发放救灾款物,保证群众的基本生活;临时保管遇难者的遗体;为公众了解突发事件信息、保护措施以及查找亲人下落等咨询提供服务和安排;勘查现场,快速理赔;开展心理援助等工作。
2.1.3 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县政府办公室:负责传达和落实县政府领导指示,协助处理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政府各部门向县政府反映的重要问题;协助处理需由县政府处理的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纪委监委:负责应急工作中党员干部及监察对象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
县委宣传部(网信办):负责归口管理本县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报道工作;提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新闻报道意见;做好本县紧急处置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情况的新闻发布工作;协调新闻媒体做好新闻报道工作;网信部门加强对突发事件的舆情引导。
县财政局:负责将县级负担的应急资金列入部门预算;大型综合演练单独按项目预算安排,一般演练在正常工作经费中列支。
县发改局:配合有关部门单位安排突发事件应对重大建设项目;管理全县应急救灾有关物资储备,根据县应急管理局的要求,实施应急救灾物资采购,负责县级救灾物资储备、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县应急管理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制定市场价格监测、价格应急措施等,负责人民防空应急工作。
县文体旅游局(含县旅游发展中心):负责牵头协调、指导文化、旅游安全和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大型文艺演出、大型体育赛事及群众体育活动引发的事故等突发公共事件处置;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农技人员帮助指导灾区群众开展生产自救、恢复农业方面的生产、发展工作;负责农作物疫情、农业生物灾害应急工作;负责畜禽传染病疫情的监测、报告与防控。
县民政局:负责组织救灾捐赠工作;承担自身无力克服因灾引起吃、穿、住、医等生活困难灾民的救济工作;协同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灾害灾情处置和灾后救助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和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县直部门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全县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等政策措施,组织编制应急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建立完善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负责编制全县综合防灾减灾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推动应急避难设施建设;牵头建立全县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负责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统一协调指挥各类应急专业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推进指挥平台对接,衔接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依法组织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组织参与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的跨区域救援工作。
县卫健局:负责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负责其他应急工作中的疾病预防控制和饮用水卫生监督、受伤群众及抢险救援人员的医疗救治和医疗卫生保障工作;主要承担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医院内感染控制和检测样本采集;职业病事故的应急工作和事故处理;负责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做好相关人员的心理危机干预。
县林业局:负责重大野生动物疫情、林业生物灾害应急处置及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早期处置工作。
县住建局:负责处理建筑物倒塌和建设工程的安全事故,城市供气系统事故的处置;负责其他应急工作中的供气保障工作。
县审计局:负责向县政府提交县本级应急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负责审计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单位的应急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县司法局:负责协调机关公务员、法律服务工作者积极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法律宣传和法律服务工作;负责做好以县政府名义制发的有关应急工作方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损害情况进行调查;配合做好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相关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协调上级部门进行灾害评估、评审;做好受损房屋或村庄规划建设。
县交通运输局、公路事业发展中心:负责处理因气象灾害、破坏性地震、地质灾害以及危化品运输交通事故造成的国省道及农村公路瘫痪处置和修复;负责水上运输事故应急处置;负责汽车线路异常人群拥挤事故处置;负责应急事件交通工具和道路保障等。
县教育局:负责涉及学校的突发公共事件处置;负责学生应急常识教育;负责恢复灾后教学秩序。
县工信科技局:负责通讯、民爆物品销售企业安全事故的应急工作;负责协调应急工作中的通信保障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道路交通事故、恐怖袭击事件、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群体性事件等应急工作;负责其他应急工作中的治安保障、交通管制和抢险救援等工作;负责异常天气(台风、暴雨、浓雾)条件下的公共秩序等。
县消防救援局:负责火灾事故的应急工作;负责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承担或参加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依法组织或参与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统计火灾损失。
县水利局:负责处理河道采砂引起的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工作;负责全县水旱灾害防御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利工程的防御洪水调度方案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水情监测预警工作;负责山洪灾害防治和监测预警工作,组织指导行业水毁防洪工程设施的修复;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的工作;承担暴雨、洪水、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组织指导水利工程重大险情处置。
县信访局:负责牵头处理信访引发的群体性上访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人社局:负责将应急管理知识纳入事业单位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及对行政事业单位在应急工作中先进典型的表彰奖励进行审核。
龙岩市连城生态环境局:负责调查处理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全县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以及其他应急工作中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全县环境应急监测。
县气象局:负责发布天气预报、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为防灾、抗灾、救灾提供气象服务。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的市场秩序监管和流通商品质量监管;负责电梯、锅炉等特种设备事故的事故报告、调查、处理;负责应急物资及产品生产的质量监督;负责食品质量安全事故、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的食品、药品监管;依法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行业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处理因药品和医疗器械事故引发的群体事件;负责经济安全中物价稳定应急工作;负责灾区物价稳定工作。
县供电公司:负责应急电力供应保障,组织进行灾区电力设备抢修,恢复电力供应。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城市道路、桥梁、井盖、垃圾处理、照明设施、扬尘污染治理等领域的应急处置。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涉军群体赴省赴京上访事件的处理。
龙岩市连城医保局:负责涉及医疗保险、大病互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事件的处理。
县人武部:负责组织协调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武警连城中队:负责参与抢险救灾,协助维护应急工作中的社会秩序。
连城金融监管支局:负责监测辖区内金融风险。
县电信、移动、联通公司: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协调调度应急通信设备,协调配合做好应急宣传动员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连城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做好本区域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配合县政府和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在本地的应急处置或先期处置工作。
其他单位按照职责做好有关应急工作。
2.1.4 专家组
总指挥部及专项指挥部应建立各类专业人才库,并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专家组由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公共卫生等相关领域的技术和管理专家组成。
其主要职责:根据县人民政府有关工作安排,开展或参与调查研究;参加县人民政府和行业内召开的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会议,对各类突发事件进行分析、研判,提出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应急处置工作;参与县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应急管理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为县人民政府建立应急管理基础数据库和专家库建设提供指导;办理县人民政府及总指挥部委托的其他工作。
2.2 基层应急机构
各乡(镇)人民政府设立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或相关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辖区内各类突发事件的先期应急处置工作。
村(社区)等群众自治组织应明确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责任人,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其他基层组织和单位在县人民政府及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开展应急管理工作。
3 预防与预警
3.1 监测预测
3.1.1 预防
建立重大危险源、综合动态信息和应急资源(包括领导机构、救援队伍、物资储备以及应急单位、部门基本情况)数据库,坚持平常监测和定点监测、专业监测和群众监测相结合,加强监测预警,防患于未然。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驻县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加强本地区、本行业(领域)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整改,有针对性地制定应急预案或应对措施,做好突发事件预防及应急准备工作,及时发现、化解各类风险和突发事件。
3.1.2 监测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驻县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建立专业监测和社会监测相结合的突发事件监测制度,完善突发事件监控系统,规范信息获取、报送、分析、发布形式和程序。
3.1.3 预测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驻县各有关部门单位应根据历年突发事件发生情况、年度气候趋势预测情况以及汇总的监测数据等,对突发事件形势进行分析预测。
3.2 预警
3.2.1 预警级别
预警级别依据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划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预警级别的确定由各信息监测、监控和公众信息接警主管部门负责对发生在本辖区内的突发事件信息进行风险分析评估,根据突发事件的级别标准,以及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定预警级别。
3.2.2 预警发布
由县总指挥部办公室统筹全县预警信息全媒体发布工作。
预警信息发布主体为县人民政府或者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发布主体应依托互联网、电视、电台、显示屏和移动通信网络,向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可能遭受突发事件影响的用户进行预警信息发布,提供防御应对指南。
预警信息范围包括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且可以预警、可以公开发布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事件信息。
预警信息内容要求准确、简练,包括发布主体、发布时间、事件类别、起始时间、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措施、事态发展、咨询电话等。
3.2.3预警响应
一般突发事件(Ⅳ级响应)。预警发布后,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驻县各有关部门单位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机制,密切关注事态发展趋势,做好防范准备、协同处置工作,及时向社会发布最新消息,向县人民政府和各级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报送和通报最新动态。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事件和公共卫生事件四级预警发布后,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驻县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预警级别、实际情况和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增加观测频次,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
(2)加强公众沟通,公布信息接收和咨询电话,向社会公告采取有关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等;
(3)组织应急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的准备,视情况预置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
(4)调集应急处置和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5)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6)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安全和正常运行;
(7)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8)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活动;
(9)有关地方和部门发布预警后,其他相关地方或部门要及时组织分析本地、本行业可能受到影响的范围、程度等,安排部署有关防范性措施。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较大突发事件以上(Ⅲ级响应以上)。发布预警的部门应坚持24小时值班,及时向社会发布最新消息,实时向省、市、县人民政府和各级相关专项指挥机构报送和通报最新事态。
3.2.4预警变更及解除
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发布单位应密切关注事态发展情况,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或及时更新预警信息内容。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预警发布单位应当立即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采取的有关措施。
3.3 信息报告
3.3.1 信息报告责任主体
突发事件发生地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当地或上级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事发单位、各级各有关单位是受理报告和向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的责任主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村(社区)和有关单位建立专(兼)职信息报告员制度。
3.3.2信息报告时限和程序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驻县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总值班室、总指挥部办公室上报各类突发事件信息,并在第一时间做好应急反应和应急处置工作。县委县政府总值班室、总指挥部办公室接报后,会同突发事件处置的县直牵头责任部门会商,审核把关后需上报市级部门的由分管县领导审批再上报。
明确发生有人员伤亡(含被困、失踪)突发事件;发生死伤人数一时不明、灾情一时无法核实且影响较大的突发事件;需要县级救援的突发事件(如森林火灾等);其他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如:涉及人员为群体性或身份较为特殊;发生时间、地点较为敏感;已被炒作或可能被报道的)的突发事件。以上罗列的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在第一时间将突发事件信息上报县委县政府总值班室、总指挥部办公室,对于一时基本情况不清的,可先首报再续报,首报时间不能超过各部门应急预案规定时限;对较大以上突发事件,从县级到上一级应按各部门应急预案规定时限完成信息报送。
各单位要提升分析研判水平,加强纵横双向信息互通,切实做到“杜绝漏报、严禁抢报、防止乱报”。在事发现场指挥处置的乡(镇)人民政府等有关领导要保持通讯畅通,全面了解掌握最新情况信息,并按照有关要求准确反馈现场处置工作情况。
3.3.3 信息报告内容
信息报送做到内容全面准确、数字客观真实、表达层次清晰、文字简洁精炼,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以下要素:事件发生单位名称,时间、地点以及事件现场情况;事件简要经过;已造成的后果、影响范围;已采取的措施;下一步工作建议及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突发事件涉及港澳台人员和外籍人员,或影响到境外,需向有关国家、地区通报信息的,按照相关规定由县公安局等有关部门办理。
4 应急处置
4.1 先期处置
(1)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要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扩大;迅速控制可疑的传染源,积极救治病人,组织医疗卫生人员加强个人防护;向所在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报告。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要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2)事发地村(社区)和其他组织要立即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或按照当地政府的决定、命令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3)乡(镇)政府调动基层应急队伍,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
4.2 分级响应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或需县人民政府协调处置的突发事件,依据县政府领导指示或根据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请求、县政府有关部门意见等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启动相关应急响应,必要时提请总指挥部审议确定。
(1)一般突发事件(Ⅳ级响应):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先期处置并在报告时限内报告县级指挥部后,由县级指挥部启动县级应急响应,组织调动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事发单位、乡(镇)人民政府、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处置。当事件态势无法有效控制需扩大应急时,应启动上一级响应。
(2)较大突发事件以上(Ⅲ级响应以上):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立即采取先期处置措施,然后根据事态发展情况,采取有效的应急处置措施,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报告。情况严重的,县人民政府应迅速成立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应急救援行动,或启动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或启动县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当出现难以控制或有扩大发展等事态时,县人民政府应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请求扩大应急。
(3)扩大应急
突发公共事件出现市、县难以控制的事态;或呈扩大、发展的趋势,有可能影响周边省、市、县;或有关处置职能不在地方政府,需要上级扩大应急救援主要是提高应急指挥级别,扩大应急范围等,应及时向上级报告。
4.3 指挥与协调
事故应急救援先期处置的指挥与协调由县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必要时由总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牵头处置;现场指挥部成立后,由现场指挥部统一协调指挥。
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成立指挥部或派出工作组的,在其统一指挥协调下进行处置。
4.4 处置措施
4.4.1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县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处置需要,应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或其他必要的应急措施:
(1)现场信息获取。组织现场人员、应急测绘和勘察队伍等,利用无人机、雷达、卫星、移动气象站等手段获取现场影像和灾害数据,分析研判道路、桥梁、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和居民住房损毁情况,收集重要目标物、人员密集场所和人口分布等信息,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并向现场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
(2)组织营救受灾和被困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必要时组织动员社会应急力量有序参与应急处置、受灾人员救助工作。
(3)组织开展伤病员救治、卫生防疫和公共卫生调查处理、应急心理救助等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治疗传染病患者和疑似传染病患者,控制传染源,观察密切接触者,对易感染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服药措施和开展卫生防疫知识宣传,对染疫、疑似染疫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规范处置。
(4)迅速组织开展抢险工作,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施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交通运输、铁路、民航、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5)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要实施过渡方案,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需要。
(6)开展环境应急监测,追踪研判污染范围、程度和发展趋势;切断污染源,控制和处置污染物,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目标;开展灾后环境风险排查,整治污染隐患,妥善处置应对突发事件产生的废弃物。
(7)禁止或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8)启用本级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救灾物资,必要时征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9)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临时住所,开展卫生防疫工作,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10)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工作,妥善处理遇难人员遗体,做好遇难人员家属安抚工作。
(11)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接受、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
(12)依法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价格、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13)依法严厉打击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14)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和事件。
4.4.2 社会安全事件
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县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处置需要,应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或其他必要的应急措施:
(1)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2)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行强制隔离带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3)组织开展伤病员救治、应急心理救助等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4)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
(5)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6)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安全保卫,在党政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通信核心枢纽等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加强对重点敏感人员、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
(7)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时,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恢复正常社会秩序。
(8)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4.5 现场指挥部
根据实际需要,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或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牵头部门)牵头组建现场指挥部,必要时,由总指挥部组建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承担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各项指挥、协调、保障工作,可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抢险救援、资料保障、监测预警、舆情引导、医疗保障、救灾物资保障、安全保障、通信保障、后勤保障、调查评估等应急处置工作组。
4.6 扩大响应
如突发事件事态进一步扩大,超出本县控制能力,或突发事件已波及到我县大部分地区,直接或间接造成巨大灾害,由县相关专项指挥部提出建议,经县委或县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向市、省或国家有关方面请求支援。
4.7 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突发事件现场指挥部应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后,方可撤离现场应急救援队伍,撤销现场指挥部,结束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一般情况上分别由省委、省政府,省专门指挥机构负责人和市委、市政府,市专门指挥机构负责人决定结束应急处置工作。
4.8 信息发布
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的原则。
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或突发事件处置责任部门及单位应会同新闻宣传主管部门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并根据事态进展和舆情,加强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乡(镇)人民政府配合做好信息发布等相关工作。
信息发布由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政府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未经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政府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件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5 恢复与重建
5.1 善后处置
(1)善后处置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驻县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密切配合,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并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
(2)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驻县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突发事件损害调查核定工作,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参与应急处置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的各类物资,按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
5.2 社会救助
(1)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统筹突发事件社会救助工作,会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受灾群众安置,并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组织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调拨发放,保障群众基本生活。
(2)县民政局会同有关单位加强对社会捐赠物资的接收、登记和统计管理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
(3)各级接受捐赠部门应开通24小时捐赠热线,启动社会募捐机制,鼓励和动员社会各界提供援助,并按规定程序安排使用。
(4)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人民团体及社会公益性团体和组织,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积极开展互助互济和经常性救灾捐赠活动,并加强与国际红十字会等国际组织的交流合作,积极吸纳国际捐赠的救助款物。
(5)县司法局组织法律援助机构和有关社会力量为突发事件涉及人员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6)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人民团体协助卫健等有关部门开展心理咨询、抚慰等工作。
(7)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财政、审计等有关单位要加强对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分配、调拨、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5.3 保险
突发事件发生后,保险监管机构应当督促有关保险公司做好突发事件保险理赔工作。
5.4 调查评估与总结
(1)县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单位会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组成调查评估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对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过程、后果、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进行调查评估,提出防范和改进措施。属于责任事件的,应当对负有责任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对相关受害者、救助者心理损伤进行评估与调查,提出善后处理措施。
(2)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驻县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收集、整理有关资料,总结评估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出加强和改进同类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意见建议,并在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15天内以书面形式报县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
(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每年要对年度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总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于每年年初对上年度全县发生的突发事件及其应对工作进行全面总结评估,向县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5.5 恢复重建
县政府有关单位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规划,提出恢复重建的意见建议,按照有关规定报批后组织实施;需要国家、省、市支持的,由县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请求。
5.6 心理干预
高度重视心理危机干预,及时采取心理咨询、心理辅导、慰问等有效措施,努力减少、消除突发事件已经或可能给人们造成的精神创伤。必要时教育、卫生等部门要采取心理干预,防止出现灾后群体性心理危机。
6 应急保障
6.1 应急队伍保障
各级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依托消防救援局组建的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组建配备专业装备器材并具备一定专业技术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由武警、民兵预备役等力量组成的骨干应急救援队伍;由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和村(社区)等群众自治组建的基层应急救援队伍;由各行业、领域具备一定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专家队伍;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共青团、红十字会及其他组织建立的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由事发现场自发组织形成的自救互救“第一响应人”队伍。
突发事件发生后,负责或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的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单位根据突发事件性质和特点,可调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到达事发现场后,接受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调度。县外增援的应急救援队伍由现场指挥部或总指挥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
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并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防护措施,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动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加强以乡(镇)、村(社区)为单位的公众应急能力建设,发挥其在应对突发事件中的重要作用。
各专业队伍组建部门每年定期向总指挥办公室报告队伍组织、编制、人数、装备、训练、执勤情况,重大变更及时报告备案。
6.2 应急通信保障
县政府有关部门、县广播电视台以及电信和广电运营企业等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络,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应对突发事件通信畅通。总指挥办公室应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完善处置突发事件网络通讯录,保障应急工作联络畅通。
发生突发公共事件,一旦本地或长途通信中断,应急机动通信保障队伍应迅速建立机动通信,保障应急指挥需要,并对故障通信设施进行抢修。必要时,请求调动全县通信资源,或对通信资源的使用进行限制,优先保障党、政、军等重要场所的通信。
6.3 交通运输保障
县政府有关部门应协调公路、铁路等单位保障救援人员和受突发事件危害人员、救灾物资、救援设备优先运输,并按规定统一向有关人员、车辆等配发相关应急标志。交通设施受损时,县交通运输局、公路事业发展中心、住建局及相关乡(镇)人民政府等应迅速组织力量抢修。现场指挥部应按照紧急情况下征用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规定程序,依法征用必要的社会交通工具,确保抢险救灾物资、人员及时安全送达。
紧急情况下征用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程序为:在应急处置过程中,交通工具不能满足应急需要时,由现场指挥部提出征用报告,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征用结束后及时返还,征用后损毁、灭失的,应按当地平均市场价格给予补偿。
公安、交通等部门根据需要和可能,开辟应急“绿色通道”,优先确保应急人员、物资、装备的运输。必要时,应实行交通管制。
6.4 医疗卫生保障
由县卫健局明确相应的应急准备措施、医疗卫生队伍设备、物资调度等方案,并负责应急处置救护工作的组织实施。
发生突发事件,根据“分级救治”的原则,按照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救治的不同环节和需要组织救护。县红十字会等群众性救援组织和队伍,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卫生救护工作。
6.5 治安保卫保障
突发事件发生后,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和乡(镇)派出所负责,在突发事件处置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做好现场控制、交通管制、疏散救助群众、维护公共秩序等工作。
由县公安局负责,协调县人武部予以协助配合,承担对重要场所、目标和救灾设施警卫,必要时请县人武部组织民兵预备役予以配合;指导突发事件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及村(居)委会积极发动和组织社会力量开展自救互救、群防群治,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6.6 财力保障
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多渠道筹集,分级负担,确保应急需要。要加强对气象水文服务设施建设、预警信息发布、应急队伍建设、应急物资购置储备的资金投入力度,保障预防与应对突发事件资金需要。对县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的突发事件以及应急预案演练、宣教培训等所需经费,由县政府有关部门提出,会商县财政局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预算。财政和审计部门应当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实施监管和评估。
6.7 物资及生活保障
县发改局、工信科技局、应急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局、龙岩市连城生态环境局、水利局、林业局、卫健局等职能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定期提供应急物资储备设备目录,并根据应对突发事件需要,采取商业储备、生产能力储备等方式,与有关企业签订合同,保障处置与救援所需物资的生产供给。
县应急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应会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受灾群众衣、食、住等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统计参与应急救援队伍的人数,做好食宿保障。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处置需要,县人民政府及突发事件处置牵头部门可依法征用处置所需物资。
6.8 现场救援和抢险装备保障
各级各有关单位应根据专业应急救援业务需求,采取“平战结合”的原则,配备现场救援和抢险装备、器材,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保障各类突发事件抢险和救援。建立救援和抢险物资装备信息数据库并及时维护更新并定期上报县总指挥部办公室,保障应急指挥调度准确高效。
6.9 人员防护保障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及驻县相关部门单位要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建立与人口密度、城市规模相适应的应急避险场所;应急避险场所的建设,可与人防工程、公园、广场、文化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的建设或者改造相结合。应急避难场所内应当设置应急办公区、应急棚宿区以及供水、供电、通讯、物资供应、广播、卫生防疫等必需的预留位置及基本保障设施,并按有关规定设置标志标识。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制定人员紧急疏散预案,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保证在紧急情况下为群众提供疏散、临时生活的场所。要明确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的转移或疏散。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驻县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6.10 社会动员保障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驻县各有关部门单位视突发事件的严重性和处置工作需要,在本级人民政府管辖的特定区域范围内,发布社会动员令,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处置突发事件。
6.11 法制保障
县政府有关部门会同县司法局根据应急工作实际,组织起草应对突发事件必需的规范性文件,为应急管理工作提供法制保障。司法部门负责应急法律服务和法制宣传,及时为受灾地区单位、群众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加强应急处置过程中的执法监督,提高应急处置人员的法律素质。切实保护灾民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安定团结的社会秩序。
6.12 其他保障
县气象局应加强灾害性天气监测能力,科学分析气象资料,提高预报预测水平,为应急处置提供气象信息服务。
县水利局应及时提供江河、水库水情实报和预报,为应急处置提供水文资料和相关信息服务。
县工信科技局会同县有关部门组织相关科研力量开展突发事件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等科研工作。
7 监督管理
7.1 预案演练
(1)应急预案编制单位要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县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至少每3年进行一次应急演练,县级生产安全事故类专项预案至少每2年进行一次应急演练。预案发生重大调整的,要及时按照新的预案开展演练。法律、法规对应急演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县级专项应急预案牵头部门要主动组织演练,相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配合参与。
(3)各乡(镇)人民政府、村(社区)和企事业单位要结合实际开展应急演练,企业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7.2 宣传和培训
(1)宣传、应急、文体旅游、工信科技等部门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手机等,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知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公共安全和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2)各类学校(幼儿园)要在教育部门指导下,把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应急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教育部门要对学校开展应急知识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
(3)各乡(镇)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并纳入干部教育培训体系,针对本地特点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新闻媒体要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企事业单位要定期开展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应急知识等方面的教育与培训。
7.3 监督与检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强应急预案执行情况的检查通报,督导有关单位及时整改应急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7.4 责任与奖惩
(1)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工作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2)公民按照各级政府要求,参加应急处置或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对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
(3)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在应对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5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制定和实施,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负责组织编制、修订、完善、评审和更新。本预案报送龙岩市人民政府备案,并抄送市应急局。
县各有关部门及其他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有关单位应服从本预案要求,根据各自工作的职能,组织制定相应专项及部门预案。专项应急预案按照职责分工由相应突发事件主要牵头部门负责编制,按照程序报请本级政府批准,以县政府办公室或专项指挥部名义印发实施,报上级相应部门和应急部门备案,并抄送本级应急部门。部门应急预案由有关部门编制,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印发实施,报本级政府、应急部门和上级相应部门备案。
乡(镇)人民政府应参照本预案,制定完善相应子预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一)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三)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六)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七)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7.6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7.7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连城县突发事件应急专项预案及其牵头部门
2.连城县突发事件信息报送流程图
3.连城县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流程图
4.连城县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结构图
- 文字解读:连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城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2024-07-12
- 图片解读:连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城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2024-07-12
- 音频解读:连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城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2024-07-12
- 视频解读:连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城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2024-07-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