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城县人民政府印发连城县关于加强政府
投融资项目监督管理的补充规定(修订)的通知
连政规〔2024〕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经研究,现将《连城县关于加强政府投融资项目监督管理的补充规定(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连城县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连城县关于加强政府投融资项目监督管理的补充规定(修订)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明确各相关职能部门工作职责,坚持“习惯过紧日子”思想,防止劳民伤财的“新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提高政府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投资条例》以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坚持精打细算过紧日子加强支出管理的通知》(闽政办〔2020〕19号)、《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小规模工程发包有关工作的通知》(闽发改法规〔2022〕667号)、《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龙岩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龙政办〔2022〕67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

  一、加强项目立项管理

  第一条  政府投融资项目(指总投资10万元以上项目)应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管理要求进行立项,须有本级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作为项目立项依据,项目提议部门在项目立项前应进行充分调查研究,就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社会效益以及项目用地、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进行充分论证,形成书面可行性研究报告,在落实完善资金拼盘、项目用地与选址意见、社稳评估的基础上才能申报立项,其中重大建设项目还须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评审。

  第二条  加强对政府投融资项目资金的预算约束,在确定当年政府性投资项目时坚决杜绝超越财力安排支出,坚持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原则。全县各级各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具体要求如下:

  (一)资金拼盘要求。拟定的政府性投资项目要有明确的资金来源,并做好建设资金的拼盘工作,未足额落实资金来源的一律不列入年度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计划,发改部门不得立项(除向上级争取资金、专项债、国开行贷款等融资项目只需提供财政部门资金承诺意见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应附上《连城县政府投融资建设项目事前征询意见表(简称“征询意见表”)》(附件1)。“征询意见表”将作为项目立项和招标投标进场资金拼盘的依据。

  (二)资金批准程序。由项目单位通过同步征询县行业主管部门、财政、自然资源、发改等相关部门意见,相关部门于2个工作日内在建设规模、标准、资金拼盘、招标投标等方面出具审查意见,具体按如下分级管理权限履行程序:

  1.计划总投资10万元以上50万元(含)以下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征询县财政、自然资源、发改等相关部门意见同意后实施;

  2.计划总投资50万元以上100万元(含)以下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报分管行业的县领导同意后实施;

  3.计划总投资100万元以上400万元(含)以下的,由分管行业的县领导审定后,报县委或县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实施;

  4.计划投资4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分管行业县领导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后,报县委或县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实施。

  第三条  项目单位应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要求,按规定程序开展设计招标,科学编制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原则上不得超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建设规模及内容。项目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初步设计及概算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报发改部门或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其中,交通运输、水利、农业等按项目所属行业分别由交通运输、水利、农业等部门审批;市政类、房建类及其他政府投资项目由发改部门审批。

  第四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批复初步设计及概算,经过批准的概算是项目投资的最高限额,应当按征迁、建安、二装及配套工程等分类实行上限控制,原则上不得突破。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重大设计变更(如调整建设内容、超规模、超标准)等导致超概算的,不予受理调整概算申请。超概算且未按规定批准调整的,不得追加财政资金预算。

  凡未经批复概算而以可研估算上报财审的,财审时超估算10%的视同按超概算情形处理,且只能按超概算调整一次。经批准或核定的项目初设及概算应作为项目开工建设实施和控制投资的依据,也是财政部门进行项目预算和竣工决(结)算评审的依据。项目单位、主管部门须加强并督促设计等参建单位严格项目建设全过程管理,确保项目总投资控制在批复的概算以内。

  第五条  对整体立项、分期实施的项目,应每期开展经济性审查,由项目单位提出实施意见,行业主管部门组织财政、发改、自然资源等部门开展联评联审,再根据项目投资规模,提请县政府审定后,方可开展施工招标投标(分期实施审核表详见附件2)。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不采取工程总承包方式(EPC),确有必要的,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经批准的工程总承包项目采用总价合同的,除按规定风险分担等可以调整的情形外,原则上不得调整合同总价。

  第七条  对改扩建项目和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以及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以实行绿色通道、简化审批程序。

  二、加强项目实施过程管理

  第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批准规模、申请用途和设计要求进行施工,除不可抗拒因素或涉及安全、质量问题外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须按本规定及《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龙政办〔2024〕15号)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第九条  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和保障体系,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责任制,要进一步明确和落实项目业主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五方质量管理责任,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监管,项目业主单位为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工程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后,应当及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接受行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进行质量安全监督。各行业主管部门及其质量监督机构,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工程现场管理、进场材料监督等环节的监管,确保工程质量。

  三、加强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条  工程建设资金要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专项核算,资金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规定程序拨付。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申请拨付资金时应当向项目主管部门提供政府批复或上级有关实施规划(方案)、可研批复、招标投标文件、规划和用地审批手续、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等有关资料,对资料不全的,不予拨付资金。

  第十二条  凡是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停止拨付工程建设资金:

  (一)违反基本建设程序;

  (二)擅自改变建设项目,超计划、超投资,提高建设标准;借机建设“新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

  (三)资金未按规定实行专款专用,挤占、截留、挪用建设资金;

  (四)重大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

  (五)会计核算机构、内部约束机制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

  (六)未按规定要求报送相关基建资料或会计信息资料严重失真等;

  (七)不按规定缴纳相关税款;

  (八)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应按规定时间,将完整齐全的竣工结算资料送县财政评审中心评审。建设工程项目投资在500万元(含)以下的,须在20日以内报送;投资在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含)以下的,须在30日以内报送;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须在45日以内报送。

  四、加强项目招标投标管理

  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如: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A1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含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以上(一)(二)(三)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上;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十六条  政府投融资建设项目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并执行招标限价制度。由招标人或者委托有资质的编制单位按有关规定编制工程量清单及工程预算书,经预算评审后作为招标控制价;建设单位施工图预算编制完成后,必须进行预算审核,未经预算审核的项目不得进入招标投标程序。

  第十七条  严格落实监管职责。按照“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厘清监管职责(详见附件3)。县发改局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依法核准招标范围、方式。县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工信科技局、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国资中心)、商务局、文体旅游局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管,对于招标投标过程(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并受理相关投诉。处理结果及时书面通知项目审批部门,由项目审批部门依法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须由资格认定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依法予以处理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及时书面通知资格认定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机关。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它方式采购的,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各行政监督部门认真落实《福建省工程领域招投标在线监管平台建设应用工作方案》,开展全流程线上监管,及时答复、受理、调查、处理投诉,及时公开处理结果,并加强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监管。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政府投融资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长效机制,落实连城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县发改局、法院、检察院、公安局、财政局(国资中心)、住建局、工信科技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林业局、司法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部门组成。联席会议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不定期联合开展招标投标专项监督检查活动,研究协调解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研究讨论重大政策制定及重点工作任务安排等。

  第十九条  依法必须招标(分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林业产权、碳排放、水资源交易,以及政府采购等应当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第二十条  加强招标条件审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招标报备过程中审查是否有项目批复文件(含资产管理部门批复的政府内部装修改造项目),是否有预算评审,项目资金拼盘手续是否完备。凡未经预算评审、无批复文件、无《连城县政府投融资建设项目事前征询意见表》等的一律不得进入招标投标程序。

  第二十一条  加强行业主管部门对中标人履行投标承诺情况的监督管理。严格规范设计变更报批手续,严禁擅自增加工程量,杜绝“低中高结”等违法现象发生。

  第二十二条  加大对招标代理机构等社会中介组织清查力度,对执业能力资质不达标、诚信缺失的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治理整顿。

  第二十三条  政府采购项目实行政府采购全流程电子化操作,网上公开和全省“一张网”管理模式。强化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实施采购活动前必须填报《连城县政府采购项目事前征询意见表》,并经审批落实采购资金后才可实施政府采购活动。政府采购项目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下的由县财政局审批,50万元(含)以上400万元(含)以下的由分管县领导审批,400万元以上的由分管县领导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后报县主要领导审定。

  五、强化监督问责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并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给予追责问责:

  (一)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建设条件开工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含概算)未审批或建设资金未落实、用林用地未报批等;

  (二)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三)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

  (四)擅自增加投资概算的,或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

  (五)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六)超计划、超投资、高标准,借机建设“新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

  (七)履行政府投资管理职责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二)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三)转移、侵占、挪用政府投资资金。

  第二十六条  对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造价等中标中介服务机构,如存有以下几种情形的,项目单位可依法终止其承担委托业务的资格,并按合同约定进行索赔,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依法处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一)勘察单位出现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勘察结果与现场情况严重不符的、与他人串通勘察资料弄虚作假的;

  (二)设计单位出现未按勘察成果设计的、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的、未按国家工程规定私自提高工程质量标准的、与他人串通共同造假谋取利益的、违法转包(分包)给不具备设计资质的单位履行自身业务的、套用他人设计图的;

  (三)监理单位出现未履行监理义务履职不到位的、未跟踪监督和复核伪造监督记录的、未认真核实工程及相关材料设备质量导致工程验收不合格的、违规收受好处与施工单位共同造假的;

  (四)施工单位未按图施工或擅自改变施工地点、施工工艺导致新增的;

  (五)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工程量清单套用严重错误、因工作失误预(结)算漏项缺项严重、与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预(结)算资料等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项目单位未按照规定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第二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行业主管部门、项目审批部门、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按职责分工加强项目监管;县纪检监察机关加强对政府投融资项目领域监督执纪问责,严肃查处违纪违法问题。

  第二十九条  本《补充规定》涉及金额币种均为人民币,由县发改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原连政规〔2022〕11号文件同步终止执行。

  附件:1.连城县政府投融资建设项目事前征询意见表

        2.连城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分期实施)审核表

        3.连城县政府投融资项目目录指引

        4.连城县政府采购项目事前征询意见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