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城县加快
现代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的通知
来源:连城县人民政府 时间:2023-02-16 09:43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经本届县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连城县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修订)》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连城县人民政府

  20232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连城县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修订)

  为加快推动我县现代服务业提质增效,提升壮大综合实力,根据《龙岩市商务发展十五条措施》(龙政规〔20226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商贸流通业

  (一)培育限额以上商贸企业

  1.对月度新增限上商贸企业奖励。对月度新增的限额以上商贸企业,企业统计报表基础资料完整,给予奖励企业扶持资金5万元,同时给予企业统计报表报送人员奖励5000元。

  2.对年度新增限上企业奖励。对年度(含1月)新增的限额以上商贸企业,企业统计报表基础资料完整,给予奖励企业扶持资金3万元,同时给予企业统计报表报送人员奖励3000元。到年度末增速达30%及以上(批发企业中零售企业,零售额增速达30%及以上,住宿餐饮企业中餐费收入和商品销售企业,餐费收入和商品销售额合计增速达30%及以上),企业统计报表基础资料完整,再给予奖励企业扶持资金2万元,同时给予企业统计报表报送人员奖励2000元。

  (二)做大做强已在库限上法人企业

  1.批发企业奖励。年商品销售额达2亿元以上、12亿元且增速达30%及以上(批发企业中零售企业,零售额增速达30%及以上),企业统计报表基础资料完整,分别给予奖励企业扶持资金3万元、1.5万元,同时给予企业统计报表报送人员奖励5000元。

  2.零售企业奖励。年商品销售额5000万元以上、25005000万元且增速达30%及以上,企业统计报表基础资料完整,分别给予奖励企业扶持资金3万元、1.5万元,同时给予企业统计报表报送人员奖励5000元。

  3.住宿餐饮企业奖励。年营业额1000万元以上、5001000万元且增速达30%及以上(餐费收入和商品销售额的企业,餐费收入和商品销售额合计增速达30%及以上),企业统计报表基础资料完整,分别给予奖励企业扶持资金3万元、1.5万元,同时给予企业统计报表报送人员奖励5000元。

  (三)鼓励扶持大中型龙头骨干销售企业

  1.对月度新增的批发、零售企业当年商品销售额分别达1亿元、5000万元及以上,年度新增的批发、零售企业次年商品销售额达1亿元、5000万元及以上且增速达30%及以上,企业统计报表基础资料完整,给予奖励企业扶持资金15万元。

  奖励扶持资金分三年兑现,达标当年兑现50%奖励扶持资金,同时给予企业统计报表报送人员奖励5000元;次年商品销售额比上年度增长30%及以上的(批发企业中零售企业,零售额增速达30%及以上),再兑现40%奖励扶持资金,同时给予企业统计报表报送人员奖励5000元,增速低于30%的,不再兑现奖励扶持资金;第三年商品销售额比上年增长30%及以上的(批发企业中零售企业,零售额增速达30%及以上),再兑现10%奖励扶持资金,同时给予企业统计报表报送人员奖励5000元,增速低于30%的,不再兑现奖励扶持资金。

  2.对月度新上的带零售批发企业、零售企业当年商品销售额分别达5亿元(批发中零售达1.2亿元及以上)、2亿元及以上,年度新上的带零售批发企业、零售企业次年商品销售额分别达5亿元(批发中零售达1.2亿元及以上)、2亿元及以上;企业统计报表基础资料完整,除给予奖励企业扶持资金20万元外,连续3年增速达30%以上的,企业所需商服建设用地依法以招拍挂出让或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享受我县出台有关政策。

  奖励扶持资金分四年兑现,达标当年兑现25%奖励扶持资金,同时给予企业统计报表报送人员奖励5000元;次年商品销售额比上年增长30%及以上的(批发企业中零售企业,零售额增速达30%及以上),再兑现25%奖励扶持资金,同时给予企业统计报表报送人员奖励5000元,增速低于30%的,不再兑现奖励扶持资金;第三年商品销售额比上年增长30%及以上的(批发企业中零售企业,零售额增速达30%及以上),再兑现25%奖励扶持资金,同时给予企业统计报表报送人员奖励5000元,增速低于30%的,不再兑现奖励扶持资金;第四年商品销售额比上年增长30%及以上的(批发企业中零售企业,零售额增速达30%及以上),再兑现25%奖励扶持资金,同时给予企业统计报表报送人员奖励5000元,增速低于30%的,不再兑现奖励扶持资金。

  二、规模以上服务业

  (一)培育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

  1.月度新增规上服务业企业奖励。对月度新增规模以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企业统计报表基础资料完整,给予奖励企业扶持资金5万元,同时给予企业统计报表报送人员奖励5000元。对月度新增的其他门类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企业统计报表基础资料完整,给予奖励企业扶持资金3万元,同时给予企业统计报表报送人员奖励3000元。

  2.年度新增规上服务业企业奖励。对年度(含1月)新增规模以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企业统计报表基础资料完整,给予奖励企业扶持资金3万元,同时给予企业统计报表报送人员奖励3000元。该企业到年末增速达30%及以上的,企业统计报表基础资料完整,再给予奖励企业扶持资金2万元,同时给予企业统计报表报送人员奖励2000元。对年度(含1月)新增其他门类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企业统计报表基础资料完整,给予奖励企业扶持资金2万元,同时给予企业统计报表报送人员奖励2000元。

  (二)鼓励做大做强规模以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

  对年营业收入达5000万元以上且增速达到30%及以上、年营业收入达2000-5000万元且增速达30%及以上的企业,统计报表基础资料完整,次年分别给予奖励企业扶持资金3万元、1.5万元,同时给予企业统计报表报送人员奖励5000元。

  三、其他事项

  (一)本政策措施中涉及的数据评定,主要依据企业在“统计数据联网报送平台”填报的数字。

  (二)本政策措施与上级出台由我县财政负担的奖励政策有重叠部分,采取“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享受。同一企业符合本政策措施多个条款的,采取“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享受。

  (三)本政策措施执行中遇到特殊情况的,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议”的办法进行个案处理。

  (四)各乡(镇)、连城工业园区管委会结合各自实际,参照本政策措施制定出台相关配套奖励扶持政策。

  (五)本政策措施自2023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1231日,由县商务局、发改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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