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城县隔川镇人民政府试点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汇编
| 连城县隔川镇人民政府试点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汇编 | |||||||||||
| (一)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 |||||||||||
|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体 | 主动 | 依申请 | ||||||
| 1 | 征地前期准备 | 拟征收土地告知 | 在拟征收土地前,应明确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并予以公开。1.拟征收土地用途;2.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和范围;3.征地补偿标准及安置途径;4.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5.拟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管控(包括不得抢栽、抢种、抢建等有关规定);6.听证权利;〔*对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有异议的救济措施〕。 |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 在实地启动拟征收土地工作时,在村公示栏公开。 | 连城县隔川镇人民政府 | 连城县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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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拟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集体成员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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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到征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政府网站、征地信息公开平台公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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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征地前期准备 | 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 | 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按规定确认后,调查结果予以公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 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在村公示栏公开。 | 连城县隔川镇人民政府 | 连城县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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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拟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集体成员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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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征收土地勘测调查表; | |||||||||||
| 2.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登记表; | |||||||||||
| 〔*土地勘测定界图件(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除外;图件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技术处理)〕。 | 收到征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政府网站、征地信息公开平台公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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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拟征地听证 | 征地前期工作中依申请开展听证工作的,听证结果予以公开。按拟征收土地告知确定的时间制作《听证通知书》;按《听证通知书》规定的时间组织听证;实施听证的,公开听证相关材料。 | 《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县征地信息公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①《听证通知书》应在组织听证7个工作日前予以公开;②其他听证公开内容在拟征地听证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在村公示栏公开。 | 连城县隔川镇人民政府 | 连城县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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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拟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集体成员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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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听证通知书》; | |||||||||||
| 2.听证处理意见; | |||||||||||
| 〔*听证笔录有关资料〕。 | 收到征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政府网站、征地信息公开平台公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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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批准文件 | 有权一级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批复文件、地方人民政府转发批复文件应予以公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收到征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开。 | 连城县隔川镇人民政府 | 连城县政府网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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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国务院批准用地批复文件(指用地由国务院批准); | |||||||||||
| 2.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用地批复文件(指用地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 |||||||||||
| 3.国务院批准城市用地后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实施方案文件; | |||||||||||
| 4.地方人民政府转发用地批复文件; | |||||||||||
| 5.其他用地批准文件。 | |||||||||||
| 5 | 征地组织实施 | 征收土地公告 | 根据用地批复文件,县(市、区)人民政府拟定征收土地公告并予以公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征收土地公告办法》 | 收到征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开。 | 连城县隔川镇人民政府 | 连城县政府网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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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 |||||||||||
| 2.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面积; | |||||||||||
| 3.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口安置方式、社会保障途径等; | |||||||||||
| 4.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和要求; | |||||||||||
| 5.救济途径。 | |||||||||||
| 6 | 征地组织实施 | 征地补偿登记 | 征地补偿登记汇总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征地补偿登记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公开。公示结束后,转为依申请公开。 | 连城县隔川镇人民政府 | 连城县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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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集体成员 | √ | √ |
| 〔*征地补偿登记前置与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合并进行的,在前置环节一并公开〕。 | |||||||||||
| 7 |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 征收土地公告期满后,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负责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开。 |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县征地信息公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收土地公告办法》。 | 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5个工作日内公开。 | 连城县隔川镇人民政府 | 连城县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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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集体成员 | √ | √ | |
| 1.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和数量; | 公示结束后,转为依申请公开。 | ||||||||||
| 2.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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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与支付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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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方法、缴费比例和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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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农业人员安置具体途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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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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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听证等救济途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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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前置的,在前置环节一并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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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征地组织实施 |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听证 | 依申请开展听证工作的,听证结果公开。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确定的时间制作《听证通知书》;按《听证通知书》规定的时间组织听证;实施听证的,公开听证相关材料。 | 《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县征地信息公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①《听证通知书》应在组织听证7个工作日前予以公开;②其他听证公开内容在征地听证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公开。公示结束后,转为依申请公开。 | 连城县隔川镇人民政府 | 连城县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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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集体成员 | √ | √ |
| 1.《听证通知书》; | |||||||||||
| 2.听证处理意见;〔*听证笔录有关资料〕。 | |||||||||||
| 9 | 征地补偿费用支付 | 征地补偿费用支付凭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征收土地公告办法》 | 获得支付凭证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示结束后,转为依申请公开。 | 连城县隔川镇人民政府 | 连城县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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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集体成员 | √ | √ | |
| 〔在被征地村公告栏张贴,予以公开,张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后可依申请公开〕。 | |||||||||||
| (二)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 |||||||||||
|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体 | 主动 | 依申请 | ||||||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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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预审公告 | 招标项目名称、内容、范围、规模、资金来源、标段名称、招标项目编号、标段编号;投标资格能力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方式;递交资格预审文件的最终时间、方式;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址和方法;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10号令)、《福建省招投标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8〕26号)、《福建省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闽发改法规〔2018〕444号) | 及时公开 | 连城县隔川镇人民政府 | 连城县政府网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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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信息 | 招标公告 | 招标项目名称、招标项目编号、标段名称、标段(包)编号、内容、范围、规模、资金来源;投标资格能力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方式;递交投标文件的最终时间、方式;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址和方法;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10号令)、《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委2013年第20号令)、《福建省招投标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8〕26号)、《福建省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闽发改法规〔2018〕444号) | 及时公开 | 连城县隔川镇人民政府 | 连城县政府网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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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中标候选人公示 | 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质量、工期(交货期),以及评标情况;中标候选人业绩、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姓名、个人业绩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10号令)、《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委2013年第20号令)、《福建省招投标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8〕26号)、《福建省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闽发改法规〔2018〕444号)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 连城县隔川镇人民政府 | 连城县政府网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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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信息 | 中标结果 | 招标项目名称、中标人名称、中标价、工期、项目负责人、中标内容。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10号令)、《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委2013年第20号令)、《福建省招投标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8〕26号)、《福建省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闽发改法规〔2018〕444号) | 及时公开 | 连城县隔川镇人民政府 | 连城县政府网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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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预审文件 | 项目名称;标段名称;招标项目编号;标段编号;澄清或修改事项;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委2013年第20号令)、《福建省招投标条例》、《福建省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闽发改法规〔2018〕444号)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最终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最终时间至少15日前 | 连城县隔川镇人民政府 | 连城县政府网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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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 | |||||||||||
| 6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信息 |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澄清、修改 | 项目名称;标段名称;招标项目编号;标段编号;澄清或修改事项;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10号令)、《福建省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闽发改法规〔2018〕444号) | 及时公开 | 连城县隔川镇人民政府 | 连城县政府网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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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暂停、终止招标 | 招标人名称、招标项目名称、招标项目编号、标段名称、标段编号;本项目首次公告日期、招标暂停或终止原因、联系方式、其他事项。 |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10号令)、《福建省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闽发改法规〔2018〕444号) | 及时公开 | 连城县隔川镇人民政府 | 连城县政府网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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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项目招标投标信息 | 市场主体信用信息 |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连城县隔川镇人民政府 | 连城县政府网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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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政府采购信息 | 招标公告 | 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采购项目的名称、预算金额,设定最高限价的,还应当公开最高限价;采购人的采购需求、采购意向;投标人的资格要求;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公告期限;投标最终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10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8〕26号) | 及时公开,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 | 连城县隔川镇人民政府 | 连城县政府网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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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政府采购信息 | 资格预审公告 | 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采购项目名称、预算金额,设定最高限价的,还应当公开最高限价;采购人的采购需求;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公告期限;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期限、地点、方式;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最终时间、地点及资格预审日期;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8〕26号) | 及时公开,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 | 连城县隔川镇人民政府 | 连城县政府网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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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竞争性谈判公告、竞争性磋商公告和询价公告 |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获取谈判、磋商、询价文件的时间、地点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8〕26号) | 及时公开,公告期限为3个工作日 | 连城县隔川镇人民政府 | 连城县政府网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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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式及文件售价,响应文件提交的最终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 |||||||||||
| 12 | 政府采购信息 | 采购项目预算金额 | 采购项目的预算金额以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中的政府采购预算为依据;对于部门预算批复前进行采购的项目,以预算“二上数”的政府采购预算为依据。对于部门预算已列明具体采购项目的,按照部门预算中具体采购项目的预算金额公开;部门预算未列明采购项目的,应当根据工作实际对部门预算进行分解,按照分解后的具体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公开。对于部门预算分年度安排但不宜按年度拆分的采购项目,应当公开采购项目的采购年限、概算总金额和当年安排数。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8〕26号) | 随采购公告、采购文件公开 | 连城县隔川镇人民政府 | 连城县政府网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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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采购文件 | 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和询价通知书。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8〕26号) | 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前采购文件已公告的,不再重复公告 | 连城县隔川镇人民政府 | 连城县政府网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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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政府采购信息 | 采购信息更正公告 |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及首次公告日期;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采购项目联系人和电话。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 | 投标最终时间至少15日前、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最终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最终之日3个工作日前 | 连城县隔川镇人民政府 | 连城县政府网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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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单一来源公示 | 采购人、采购项目名称;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说明、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预算金额;采用单一来源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专业人员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以及专业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公示的期限;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的联系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8〕26号) | 及时公开,公示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 连城县隔川镇人民政府 | 连城县政府网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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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 政府采购信息 | 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的具体成交记录 | 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的名称、成交金额以及成交标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等。电子卖场、电子商城、网上超市等的具体成交记录,也应当予以公开。 | 《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7〕86号) | 及时公开 | 连城县隔川镇人民政府 | 连城县政府网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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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 中标、成交结果 |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或者标的基本概况;评审专家名单。协议供货、定点采购项目还应当公告入围价格、价格调整规则和优惠条件。采用书面推荐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还应当公告采购人和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8〕26号) | 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 连城县隔川镇人民政府 | 连城县政府网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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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 政府采购信息 | 采购合同 |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采购项目名称、编号,合同编号;供应商名称;合同内容。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部分可以不公告,但其他内容应当公告。合同标的名称、规格型号、单价及合同金额等内容不得作为商业秘密。合同中涉及个人隐私的姓名、联系方式等内容,除征得权利人同意外,不得对外公告。批量集中采购项目应当公告框架协议。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 | 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 | 连城县隔川镇人民政府 | 连城县政府网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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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 终止公告 |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采购项目名称、采购编号,采购方式;采购项目终止原因;公告期限;采购项目联系人和电话。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 | 及时公开 | 连城县隔川镇人民政府 | 连城县政府网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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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 政府采购信息 | 公共服务项目采购需求 | 采购对象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满足项目需要的所有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采购对象的数量、交付或实施的时间和地点,采购对象的验收标准等。 | 《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 | 及时公开 | 连城县隔川镇人民政府 | 连城县政府网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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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 公共服务项目验收结果 |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采购项目名称、编号,合同编号;履约供应商名称;验收单位;验收结果;验收人员。 | 《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 | 验收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 | 连城县隔川镇人民政府 | 连城县政府网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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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安全生产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 |||||||||||
|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体 | 主动 | 依申请 | ||||||
| 1 | 政策文件 | 法律法规 | 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连城县隔川镇人民政府 | 连城县政府网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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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部门和地方规章 | 与安全生产有关的部门和地方规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连城县隔川镇人民政府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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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其他政策文件 | 其他可以公开的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政策文件,包括改革方案、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工作计划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连城县隔川镇人民政府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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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重大决策草案 | 涉及管理相对人切身利益、需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改革方案等重大决策,决策前向社会公开决策草案、决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 按进展情况及时公开 | 连城县隔川镇人民政府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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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行政管理 | 隐患管理 | 重大隐患排查、挂牌督办及其整改情况,安全生产举报电话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 | 按进展情况及时公开 | 连城县隔川镇人民政府 | 连城县政府网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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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应急管理 | 承担处置主责、非敏感的应急信息,包括事故灾害类预警信息、事故信息、事故后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应对结果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 按进展情况及时公开 | 连城县隔川镇人民政府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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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动态信息 | 1.业务工作动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 | 按进展情况及时公开 | 连城县隔川镇人民政府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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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动态 | |||||||||||
| 8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财政资金信息 | 1.预算、决算 2.“三公”经费3.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使用等财政资金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算公开工作意见的通知》 | 按中央要求时限公开 | 连城县隔川镇人民政府 | 连城县政府网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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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政府采购信息 | 本单位采购实施情况相关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中办、国办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算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 按进展情况及时公开 | 连城县隔川镇人民政府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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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办事纪律和监督管理 | 本单位的办事纪律,受理投诉、举报、信访的途径等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 | 按进展情况及时公开 | 连城县隔川镇人民政府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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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检查和巡查发现安全监管监察问题 | 检查和巡查发现的、并要求向社会公开的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 | 按进展情况及时公开 | 连城县隔川镇人民政府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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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救灾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 |||||||||||
|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体 | 主动 | 依申请 | ||||||
| 1 | 政策文件 | 法律法规 | 与救灾有关的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连城县隔川镇人民政府 | 连城县政府网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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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部门和地方规章 | 与救灾有关的部门和地方规章、规范性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连城县隔川镇人民政府 | 连城县政府网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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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其他政策文件 | 其他可以公开的与救灾有关的政策文件,包括改革方案、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工作计划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连城县隔川镇人民政府 | 连城县政府网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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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重大决策草案 | 涉及管理相对人切身利益、需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改革方案等重大决策,决策前向社会公开决策草案、决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 按进展情况及时公开 | 连城县隔川镇人民政府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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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重大政策解读及回应 | 1.有关重大政策的解读及回应2.相关热点问题的解读及回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务公开工作中进一步做好政务舆情回应的通知》(国办发〔2016〕61号) | 重大决策作出后及时公开 | 连城县隔川镇人民政府 | 连城县政府网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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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征集采纳社会公众意见情况 | 重大决策草案公布后征集到的社会公众意见情况、采纳与否情况及理由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 征求意见时对外公布的时限内公开 | 连城县隔川镇人民政府 | 连城县政府网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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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备灾管理 | 综合减灾示范社区 | 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分布情况(其具体位置、创建时间、创建级别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国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2016-2020年)》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连城县隔川镇人民政府 | 连城县政府网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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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灾后救助 | 救助审定信息 | 自然灾害救助(6类)的救助对象、申报材料、办理程序及时限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连城县隔川镇人民政府 | 连城县政府网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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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灾害救助 | 应急管理部门审批 | 救助款物通知及划拨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连城县隔川镇人民政府 | 连城县政府网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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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因灾过渡期生活救助 | 1.因灾过渡期生活救助标准、过渡期生活救助对象评议结果公示(灾民姓名、受灾情况、拟救助金额、监督举报电话)2.过渡期生活救助对象确定(灾民姓名、受灾情况、救助金额、监督举报电话)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连城县隔川镇人民政府 | 连城县政府网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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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灾后救助 |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救助 | 1.居民住房恢复重建救助标准(居民因灾倒房、损房恢复重建具体救助标准)2.居民住房恢复重建救助对象评议结果公示(公开灾民姓名、受灾情况、拟救助标准、监督举报电话)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连城县隔川镇人民政府 | 连城县政府网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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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款物管理 | 捐赠款物信息 | 年度捐赠款物信息以及款物使用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 按进展情况及时公开 | 连城县隔川镇人民政府 | 连城县政府网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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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年度款物使用情况 | 年度救灾资金和救灾物资等使用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 按进展情况及时公开 | 连城县隔川镇人民政府 | 连城县政府网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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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工作动态 | 工作信息 | 防灾减灾救灾其他相关动态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 按进展情况及时公开 | 连城县隔川镇人民政府 | 连城县政府网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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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农村危房改造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 |||||||||||
|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体 | 主动 | 依申请 | ||||||
| 1 | 部门文件 | 农村危房改造相关文件 | 1.文件名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2.《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和政策解读机制的意见》 4.《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连城县隔川镇人民政府 | 连城县政府网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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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文号 | |||||||||||
| 3.发布部门 | |||||||||||
| 4.发布日期 | |||||||||||
| 5.实施日期 | |||||||||||
| 6.正文 | |||||||||||
| 2 | 政策解读 | 上级政策解读 | 1.文件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连城县隔川镇人民政府 | 连城县政府网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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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文号 | |||||||||||
| 3.发布部门 | |||||||||||
| 4.发布日期 | |||||||||||
| 5.实施日期 | |||||||||||
| 3 | 本级政策解读 | 6.正文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连城县隔川镇人民政府 | 连城县政府网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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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计划实施 | 任务分配 | 及时公开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农户名单 |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加强和完善建档立卡贫困户等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若干问题的通知》等 | 分配结果确定后20个工作日内 | 连城县隔川镇人民政府 | 连城县政府网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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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条件与标准 | 农村危房改造对象申请条件 | 农村危房改造农户申请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连城县隔川镇人民政府 | 连城县政府网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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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
|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危房改造脱贫攻坚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 | |||||||||||
| 6 | 农村危房改造资金补助标准 | 农村危房改造资金补助标准 |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加强和完善建档立卡贫困户等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若干问题的通知》等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连城县隔川镇人民政府 | 连城县政府网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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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条件与标准 | 农村危房改造竣工合格标准 | 农村危房改造竣工验收要求 |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危房改造脱贫攻坚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连城县隔川镇人民政府 | 连城县政府网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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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对象认定 | 危改户认定程序 | 农村危房改造申请程序 |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加强和完善建档立卡贫困户等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若干问题的通知》等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连城县隔川镇人民政府 | 连城县政府网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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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认定结果 | 认定结果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连城县隔川镇人民政府 | 连城县政府网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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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年度任务实施 | 年度任务执行情况 | 年度工作完成情况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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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连城县隔川镇人民政府 | 连城县政府网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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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公共文化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 |||||||||||
|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体 | 主动 | 依申请 | ||||||
| 1 | 公共服务 | 公共文化机构免费开放信息 | 1.机构名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连城县隔川镇人民政府 | 连城县政府网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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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开放时间; | |||||||||||
| 3.机构地址; | |||||||||||
| 4.联系电话; | |||||||||||
| 5.临时停止开放信息。 | |||||||||||
| 2 | 公共服务 | 组织开展群众文化活动 | 1.机构名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2.《文化馆服务标准》(GBT32939-2016)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连城县隔川镇人民政府 | 连城县政府网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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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开放时间; | |||||||||||
| 3.机构地址; | |||||||||||
| 4.联系电话; | |||||||||||
| 5.临时停止活动信息。 | |||||||||||
| 3 | 公共服务 | 下基层辅导、演出、展览和指导基层群众文化活动 | 1.活动时间;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2.《文化馆服务标准》(GBT32939-2016)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连城县隔川镇人民政府 | 连城县政府网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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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活动单位; | |||||||||||
| 3.活动地址; | |||||||||||
| 4.联系电话; | |||||||||||
| 5.临时停止活动信息。 | |||||||||||
| 4 | 公共服务 | 举办各类展览、讲座信息 | 1.活动时间;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连城县隔川镇人民政府 | 连城县政府网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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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活动单位; | |||||||||||
| 3.活动地址; | |||||||||||
| 4.联系电话; | |||||||||||
| 5.临时停止活动信息。 | |||||||||||
| 5 | 公共服务 | 辅导和培训基层文化骨干 | 1.培训时间;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连城县隔川镇人民政府 | 连城县政府网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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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培训单位; | |||||||||||
| 3.培训地址; | |||||||||||
| 4.联系电话; | |||||||||||
| 5.临时停止活动信息。 | |||||||||||
| 6 | 公共服务 | 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传播活动 | 1.活动时间;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连城县隔川镇人民政府 | 连城县政府网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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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组织单位; | |||||||||||
| 3.活动地址; | |||||||||||
| 4.联系电话; | |||||||||||
| 5.临时停止活动信息。 | |||||||||||
| 7 | 公共服务 | 文博单位名录 | 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和博物馆名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连城县隔川镇人民政府 | 连城县政府网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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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公共法律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 |||||||||||
|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体 | 主动 | 依申请 | ||||||
| 1 | 法治宣传教育 | 法律知识普及服务 | 1.法律法规资讯; | 《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 | 自制作或获取该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连城县隔川镇人民政府 | 连城县政府网站、公示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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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普法动态资讯; | |||||||||||
| 3.普法讲师团信息等 | |||||||||||
| 2 | 推广法治文化服务 | 1.辖区内法治文化阵地信息;2.法治文化作品、产品 | 《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 | 自制作或获取该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连城县隔川镇人民政府 | 连城县政府网站、公示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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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扶贫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 |||||||||||
|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体 | 主动 | 依申请 | ||||||
| 1 | 政策文件 | 行政法规、规章 | 1中央及地方政府涉及扶贫领域的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形成(变更)20个工作日内 | 连城县隔川镇人民政府 | 连城县政府网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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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中央及地方政府涉及扶贫领域的规章 | |||||||||||
| 2 | 规范性文件 | 各级政府及部门涉及扶贫领域的规范性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形成(变更)20个工作日内 | 连城县隔川镇人民政府 | 连城县政府网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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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其他政策文件 | 涉及扶贫领域其他政策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形成(变更)20个工作日内 | 连城县隔川镇人民政府 | 连城县政府网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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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扶贫对象 | 贫困人口识别 | 1.识别标准(国家标准、省定标准) | 《国务院扶贫办扶贫开发建档立卡工作方案》 | 信息形成(变更)20个工作日内 | 连城县隔川镇人民政府 | 连城县政府网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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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识别程序(农户申请、民主评议、公示公告、逐级审核) | |||||||||||
| 3.识别结果(贫困户名单、数量) | |||||||||||
| 5 | 贫困人口退出 | 1.退出计划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贫困退出机制的意见》 | 信息形成(变更)20个工作日内 | 连城县隔川镇人民政府 | 连城县政府网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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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退出标准(人均纯收入稳定超过国家标准、实现“两不愁、三保障”) | |||||||||||
| 3.退出程序(民主评议、村两委和驻村工作队核实、贫困户认可、公示公告、退出销号) | |||||||||||
| 4.退出结果(脱贫名单) | |||||||||||
| 6 | 扶贫资金 |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结果 | 1.资金名称 | 《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关于完善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的指导意见》 | 资金分配结果下达15个工作日内 | 连城县隔川镇人民政府 | 连城县政府网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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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分配结果 | |||||||||||
| 7 | 年度计划 | 1.年度县级扶贫资金项目计划或贫困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方案(含调整方案) | 《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关于完善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的指导意见》 | 信息形成(变更)20个工作日内 | 连城县隔川镇人民政府 | 连城县政府网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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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计划安排情况(资金计划批复文件) | |||||||||||
| 3.计划完成情况(项目建设完成、资金使用、绩效目标和减贫机制实现情况等) | |||||||||||
| 8 | 精准扶贫贷款 | 1扶贫小额信贷的贷款对象、用途、额度、期限、利率等情况 | 《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关于完善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的指导意见》 | 每年底前集中公布1次当年情况 | 连城县隔川镇人民政府 | 连城县政府网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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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享受扶贫贴息贷款的企业、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的名称、贷款额度、期限、贴息规模和带贫减贫机制等情况 | |||||||||||
| 9 | 行业扶贫相关财政资金和东西部扶贫协作财政支援资金使用情况 | 项目名称、实施地点、资金规模、实施单位、带贫减贫机制、绩效目标 | 《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关于完善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的指导意见》 | 信息形成(变更)20个工作日内 | 连城县隔川镇人民政府 | 连城县政府网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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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扶贫项目 | 项目库建设 | 1.申报内容(含项目名称、项目类别、建设性质、实施地点、资金规模和筹资方式、受益对象、绩效目标、群众参与和带贫减贫机制等) | 《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关于完善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完善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的指导意见》 | 信息形成(变更)20个工作日内 | 连城县隔川镇人民政府 | 连城县政府网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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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申报流程(村申报、乡审核、县审定) | |||||||||||
| 3.申报结果(项目库规模、项目名单) | |||||||||||
| 11 | 年度计划 | 1.项目名称 | 《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关于完善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完善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的指导意见》 | 信息形成(变更)20个工作日内 | 连城县隔川镇人民政府 | 连城县政府网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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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实施地点 | |||||||||||
| 3.建设任务 | |||||||||||
| 4.补助标准 | |||||||||||
| 5.资金来源及规模 | |||||||||||
| 6.实施期限 | |||||||||||
| 7.实施单位 | |||||||||||
| 8.责任人 | |||||||||||
| 9.绩效目标 | |||||||||||
| 10带贫减贫机制等 | |||||||||||
| 12 | 项目实施 | 1.扶贫项目实施前情况(包括项目名称、资金来源、实施期限、绩效目标、实施单位及责任人、受益对象和带贫减贫机制等) | 《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关于完善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的指导意见》 | 信息形成(变更)20个工作日内 | 连城县隔川镇人民政府 | 连城县政府网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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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扶贫项目实施后情况(包括资金使用、项目实施结果、检查验收结果、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等) | |||||||||||
| 13 | 监督管理 | 监督举报 | ·监督电话(12317) | 《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关于完善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的指导意见》 | 信息形成(变更)20个工作日内 | 连城县隔川镇人民政府 | 连城县政府网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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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就业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 |||||||||||
|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体 | 主动 | 依申请 | ||||||
| 1 | 就业信息服务 | 岗位信息发布 | 1.招聘单位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3.《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连城县隔川镇人民政府 | 连城县政府网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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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岗位要求 | |||||||||||
| 3.福利待遇 | |||||||||||
| 4.招聘流程 | |||||||||||
| 5.应聘方式 | |||||||||||
| 6.咨询电话 | |||||||||||
| 2 | 职业培训信息发布 | 1.培训项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3.《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连城县隔川镇人民政府 | 连城县政府网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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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对象范围 | |||||||||||
| 3.培训内容 | |||||||||||
| 4.培训课时 | |||||||||||
| 5.授课地点 | |||||||||||
| 6.补贴标准 | |||||||||||
| 7.报名材料 | |||||||||||
| 8.报名地点(方式) | |||||||||||
| 9.咨询电话 | |||||||||||
| 3 | 对就业困难人员(含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实施就业援助 | 公益性岗位补贴申领 | 1.文件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3.《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连城县隔川镇人民政府 | 连城县政府网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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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政策对象 | |||||||||||
| 3.补贴标准 | |||||||||||
| 4.申请条件 | |||||||||||
| 5.申请材料 | |||||||||||
| 6.办理流程 | |||||||||||
| 7.办理时限 | |||||||||||
| 8.办理地点(方式) | |||||||||||
| 9.办理结果告知方式 | |||||||||||
| 10.咨询电话 | |||||||||||
| (十)社会保险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 |||||||||||
|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体 | 主动 | 依申请 | ||||||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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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 | 1.事项名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 3.《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710号)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连城县隔川镇人民政府 | 连城县政府网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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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事项简述 | |||||||||||
| 3.办理材料 | |||||||||||
| 4.办理方式 | |||||||||||
| 5.办理时限 | |||||||||||
| 6.结果送达 | |||||||||||
| 7.办事时间 | |||||||||||
| 8.办理机构及地点 | |||||||||||
| 9.咨询查询途径 | |||||||||||
| 10.监督投诉渠道 | |||||||||||
| 2 | 社会保险参保信息维护 | 个人基本信息变更 | 1.事项名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 3.《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710号)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连城县隔川镇人民政府 | 连城县政府网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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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事项简述 | |||||||||||
| 3.办理材料 | |||||||||||
| 4.办理方式 | |||||||||||
| 5.办理时限 | |||||||||||
| 6.结果送达 | |||||||||||
| 7.办事时间 | |||||||||||
| 8.办理机构及地点 | |||||||||||
| 9.咨询查询途径 | |||||||||||
| 10.监督投诉渠道 | |||||||||||
| 3 | 养老保险待遇发放账户维护申请 | 1.事项名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 3.《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710号)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连城县隔川镇人民政府 | 连城县政府网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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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事项简述 | |||||||||||
| 3.办理材料 | |||||||||||
| 4.办理方式 | |||||||||||
| 5.办理时限 | |||||||||||
| 6.结果送达 | |||||||||||
| 7.办事时间 | |||||||||||
| 8.办理机构及地点 | |||||||||||
| 9.咨询查询途径 | |||||||||||
| 10.监督投诉渠道 | |||||||||||
| 4 | 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记录查询 | 个人权益记录查询打印 | 1.事项名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 3.《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710号)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连城县隔川镇人民政府 | 连城县政府网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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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事项简述 | |||||||||||
| 3.办理材料 | |||||||||||
| 4.办理方式 | |||||||||||
| 5.办理时限 | |||||||||||
| 6.结果送达 | |||||||||||
| 7.办事时间 | |||||||||||
| 8.办理机构及地点 | |||||||||||
| 9.咨询查询途径 | |||||||||||
| 10.监督投诉渠道 | |||||||||||
| 5 | 养老保险服务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申领 | 1.事项名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 3.《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710号)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连城县隔川镇人民政府 | 连城县政府网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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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事项简述 | |||||||||||
| 3.办理材料 | |||||||||||
| 4.办理方式 | |||||||||||
| 5.办理时限 | |||||||||||
| 6.结果送达 | |||||||||||
| 7.办事时间 | |||||||||||
| 8.办理机构及地点 | |||||||||||
| 9.咨询查询途径 | |||||||||||
| 10.监督投诉渠道 | |||||||||||
| 6 | 养老保险服务 | 暂停养老保险待遇申请 | 1.事项名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1年2月26,《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发布,自1951年02月26日起施行法律法规;1953年1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经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修正)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连城县隔川镇人民政府 | 连城县政府网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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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事项简述 | |||||||||||
| 3.办理材料 | |||||||||||
| 4.办理方式 | |||||||||||
| 5.办理时限 | |||||||||||
| 6.结果送达 | |||||||||||
| 7.办事时间 | |||||||||||
| 8.办理机构及地点 | |||||||||||
| 9.咨询查询途径 | |||||||||||
| 10.监督投诉渠道 | |||||||||||
| 7 | 恢复养老保险待遇申请 | 1.事项名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1年2月26,《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发布,自1951年02月26日起施行法律法规;1953年1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经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修正)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连城县隔川镇人民政府 | 连城县政府网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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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事项简述 | |||||||||||
| 3.办理材料 | |||||||||||
| 4.办理方式 | |||||||||||
| 5.办理时限 | |||||||||||
| 6.结果送达 | |||||||||||
| 7.办事时间 | |||||||||||
| 8.办理机构及地点 | |||||||||||
| 9.咨询查询途径 | |||||||||||
| 10.监督投诉渠道 | |||||||||||
| 8 | 养老保险服务 | 丧葬补助金申领 | 1.事项名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1年2月26,《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发布,自1951年02月26日起施行法律法规;1953年1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经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修正)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连城县隔川镇人民政府 | 连城县政府网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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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事项简述 | |||||||||||
| 3.办理材料 | |||||||||||
| 4.办理方式 | |||||||||||
| 5.办理时限 | |||||||||||
| 6.结果送达 | |||||||||||
| 7.办事时间 | |||||||||||
| 8.办理机构及地点 | |||||||||||
| 9.咨询查询途径 | |||||||||||
| 10.监督投诉渠道 | |||||||||||
| 9 | 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 | 1.事项名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1年2月26,《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发布,自1951年02月26日起施行法律法规;1953年1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经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修正)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连城县隔川镇人民政府 | 连城县政府网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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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事项简述 | |||||||||||
| 3.办理材料 | |||||||||||
| 4.办理方式 | |||||||||||
| 5.办理时限 | |||||||||||
| 6.结果送达 | |||||||||||
| 7.办事时间 | |||||||||||
| 8.办理机构及地点 | |||||||||||
| 9.咨询查询途径 | |||||||||||
| 10.监督投诉渠道 | |||||||||||
| (十一)社会救助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 |||||||||||
|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体 | 主动 | 依申请 | ||||||
| 1 | 综合业务 | 政策 |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 信息公开规定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连城县隔川镇人民政府 | 连城县政府网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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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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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 | 2.各地配套政策法规文件 | ||||||||||
| 2 | 监督检查 | 1.社会救助信访通讯地址 | 相关政策规定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连城县隔川镇人民政府 | 连城县政府网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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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社会救助投诉举报电话 | |||||||||||
| 3 | 最低生活保障 | 政策法规文件 |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民发〔2012〕220号) | 信息公开规定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连城县隔川镇人民政府 | 连城县政府网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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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各地配套政策法规文件 | |||||||||||
| 4 | 办事指南 | 1.办理事项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各地相关政策法规文件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连城县隔川镇人民政府 | 连城县政府网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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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办理条件 | |||||||||||
| 3.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 |||||||||||
| 4.申请材料 | |||||||||||
| 5.办理流程 | |||||||||||
| 6.办理时间、地点 | |||||||||||
| 7.联系方式 | |||||||||||
| 5 | 审核信息 | 初审对象名单及相关信息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各地相关政策法规文件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示7个工作日 | 连城县隔川镇人民政府 | 公示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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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审批信息 | 低保对象名单及相关信息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各地相关政策法规文件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连城县隔川镇人民政府 | 连城县政府网站、公示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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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 政策 |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 | 信息公开规定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连城县隔川镇人民政府 | 连城县政府网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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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规 | 2.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16〕178号) | ||||||||||
| 文件 | 3.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民发〔2016〕115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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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各地配套政策法规文件 | ||||||||||
| 8 | 办事指南 | 1.办理事项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各地相关政策法规文件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连城县隔川镇人民政府 | 连城县政府网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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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办理条件 | |||||||||||
| 3.救助供养标准 | |||||||||||
| 4.申请材料 | |||||||||||
| 5.办理流程 | |||||||||||
| 6.办理时间、地点 | |||||||||||
| 7.联系方式 | |||||||||||
| 9 | 审核信息 | 1.初审对象名单及相关信息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各地相关政策法规文件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示7个工作日 | 连城县隔川镇人民政府 | 公示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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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终止供养名单 | |||||||||||
| 10 | 审批信息 | 特困人员名单及相关信息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各地相关政策法规文件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连城县隔川镇人民政府 | 连城县政府网站、公示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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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临时救助 | 政策法规文件 | 1.《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 | 信息公开规定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连城县隔川镇人民政府 | 连城县政府网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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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18〕23号) | |||||||||||
| 3.各地配套政策法规文件 | |||||||||||
| 12 | 办事指南 | 1.办理事项 |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各地相关政策法规文件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连城县隔川镇人民政府 | 连城县政府网站、公示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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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办理条件 | |||||||||||
| 3.救助标准 | |||||||||||
| 4.申请材料 | |||||||||||
| 5.办理流程 | |||||||||||
| 6.办理时间、地点 | |||||||||||
| 7.联系方式 | |||||||||||
| 13 | 审核审批信息 | 1.支出型临时救助对象名单 |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各地相关政策法规文件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连城县隔川镇人民政府 | 连城县政府网站、公示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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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救助金额 | |||||||||||
| 3.救助事由 | |||||||||||
| (十二)养老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 |||||||||||
|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体 | 主动 | 依申请 | ||||||
| 1 | 养老服务业务办理 | 老年人补贴 | 1.老年人补贴名称(高龄津贴、养老服务补贴、护理补贴等) | 信息公开规定 | 制定或获取补贴政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连城县隔川镇人民政府 | 连城县政府网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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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各项老年人补贴依据 | |||||||||||
| 3.各项老年人补贴对象 | |||||||||||
| 4.各项老年人补贴内容和标准 | |||||||||||
| 5.各项老年人补贴方式 | |||||||||||
| 6.补贴申请材料清单及格式 | |||||||||||
| 7.办理流程 | |||||||||||
| 8.办理部门 | |||||||||||
| 9.办理时限 | |||||||||||
| 10.办理时间、地点 | |||||||||||
| 11.咨询电话 | |||||||||||
| 2 | 养老服务行业管理信息 | 老年人补贴申领和发放信息 | 1.本行政区域各项老年人补贴申领数量 |
●《财政部民政部全国老龄办关于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财社〔2014〕113号) ●各地相关政策法规文件 ●信息公开规定 |
每20个工作日更新 | 连城县隔川镇人民政府 | 连城县政府网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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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本行政区域各项老年人补贴申领审核通过数量 | |||||||||||
| 3.本行政区域各项老年人补贴申领审核通过名单 | |||||||||||
| 4.本行政区域各项老年人补贴发放总金额 | |||||||||||
| (十三)户籍管理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 |||||||||||
|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体 | 主动 | 依申请 | ||||||
| 1 | 出生登记 | 新生儿国内出生户口登记 | 1.受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实施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连城县隔川镇人民政府 | 连城县政府网站、入户/现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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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办理条件 | |||||||||||
| 3.办理流程 | |||||||||||
| 4.所需材料 | |||||||||||
| 5.办理时限 | |||||||||||
| 6.收费依据及标准 | |||||||||||
| 2 | 中国公民在国(境)外所生子女户口登记 | 1.受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实施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连城县隔川镇人民政府 | 连城县政府网站、入户/现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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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办理条件 | |||||||||||
| 3.办理流程 | |||||||||||
| 4.所需材料 | |||||||||||
| 5.办理时限 | |||||||||||
| 6.收费依据及标准 | |||||||||||
| 3 | 收养登记 | 社会福利机构收养弃婴登记户口 | 1.受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实施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连城县隔川镇人民政府 | 连城县政府网站、入户/现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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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办理条件 | |||||||||||
| 3.办理流程 | |||||||||||
| 4.所需材料 | |||||||||||
| 5.办理时限 | |||||||||||
| 6.收费依据及标准 | |||||||||||
| 4 | 公民取得《收养证》的户口登记 | 1.受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实施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连城县隔川镇人民政府 | 连城县政府网站、入户/现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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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办理条件 | |||||||||||
| 3.办理流程 | |||||||||||
| 4.所需材料 | |||||||||||
| 5.办理时限 | |||||||||||
| 6.收费依据及标准 | |||||||||||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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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失踪或者死亡注销户口后重新出现恢复户口登记 | 1.受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实施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连城县隔川镇人民政府 | 连城县政府网站、入户/现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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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办理条件 | |||||||||||
| 3.办理流程 | |||||||||||
| 4.所需材料 | |||||||||||
| 5.办理时限 | |||||||||||
| 6.收费依据及标准 | |||||||||||
| 6 | 原已登记常住户口,因错误注销、长期外出(含婚嫁未迁)注销、计算机信息丢失等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恢复户口 | 1.受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实施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连城县隔川镇人民政府 | 连城县政府网站、入户/现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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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办理条件 | |||||||||||
| 3.办理流程 | |||||||||||
| 4.所需材料 | |||||||||||
| 5.办理时限 | |||||||||||
| 6.收费依据及标准 | |||||||||||
| 7 | 注销登记 | 死亡注销 | 1.受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实施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连城县隔川镇人民政府 | 连城县政府网站、入户/现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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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办理条件 | |||||||||||
| 3.办理流程 | |||||||||||
| 4.所需材料 | |||||||||||
| 5.办理时限 | |||||||||||
| 6.收费依据及标准 | |||||||||||
| 8 | 出国(境)注销 | 1.受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实施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连城县隔川镇人民政府 | 连城县政府网站、入户/现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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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办理条件 | |||||||||||
| 3.办理流程 | |||||||||||
| 4.所需材料 | |||||||||||
| 5.办理时限 | |||||||||||
| 6.收费依据及标准 | |||||||||||
| 9 | 户口迁移 | 夫妻投靠 | 1.受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实施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连城县隔川镇人民政府 | 连城县政府网站、入户/现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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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办理条件 | |||||||||||
| 3.办理流程 | |||||||||||
| 4.所需材料 | |||||||||||
| 5.办理时限 | |||||||||||
| 6.收费依据及标准 | |||||||||||
| 10 | 子女投靠父母 | 1.受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实施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连城县隔川镇人民政府 | 连城县政府网站、入户/现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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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办理条件 | |||||||||||
| 3.办理流程 | |||||||||||
| 4.所需材料 | |||||||||||
| 5.办理时限 | |||||||||||
| 6.收费依据及标准 | |||||||||||
| 11 | 父母投靠成年子女 | 1.受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实施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连城县隔川镇人民政府 | 连城县政府网站、入户/现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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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办理条件 | |||||||||||
| 3.办理流程 | |||||||||||
| 4.所需材料 | |||||||||||
| 5.办理时限 | |||||||||||
| 6.收费依据及标准 | |||||||||||
| 12 | 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与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之间投靠落户 | 1.受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实施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连城县隔川镇人民政府 | 连城县政府网站、入户/现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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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办理条件 | |||||||||||
| 3.办理流程 | |||||||||||
| 4.所需材料 | |||||||||||
| 5.办理时限 | |||||||||||
| 6.收费依据及标准 | |||||||||||
| 13 | 儿媳或者女婿与公婆或者岳父母之间投靠落户 | 1.受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实施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连城县隔川镇人民政府 | 连城县政府网站、入户/现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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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办理条件 | |||||||||||
| 3.办理流程 | |||||||||||
| 4.所需材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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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收费依据及标准 | |||||||||||
| 14 | 大中专学生户口迁移 | 1.受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实施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连城县隔川镇人民政府 | 连城县政府网站、入户/现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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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办理条件 | |||||||||||
| 3.办理流程 | |||||||||||
| 4.所需材料 | |||||||||||
| 5.办理时限 | |||||||||||
| 6.收费依据及标准 | |||||||||||
| 15 | 技术工人户口迁移 | 1.受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实施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连城县隔川镇人民政府 | 连城县政府网站、入户/现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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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办理条件 | |||||||||||
| 3.办理流程 | |||||||||||
| 4.所需材料 | |||||||||||
| 5.办理时限 | |||||||||||
| 6.收费依据及标准 | |||||||||||
| 16 | 留学归国人员户口迁移 | 1.受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实施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连城县隔川镇人民政府 | 连城县政府网站、入户/现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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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办理条件 | |||||||||||
| 3.办理流程 | |||||||||||
| 4.所需材料 | |||||||||||
| 5.办理时限 | |||||||||||
| 6.收费依据及标准 | |||||||||||
| 17 | 先进个人、模范和专业技术人才户口迁移 | 1.受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实施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连城县隔川镇人民政府 | 连城县政府网站、入户/现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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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办理条件 | |||||||||||
| 3.办理流程 | |||||||||||
| 4.所需材料 | |||||||||||
| 5.办理时限 | |||||||||||
| 6.收费依据及标准 | |||||||||||
| 18 | 录用公务员、参公人员、事业编制人员、工作调动等原因户口迁移 | 1.受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实施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连城县隔川镇人民政府 | 连城县政府网站、入户/现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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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办理条件 | |||||||||||
| 3.办理流程 | |||||||||||
| 4.所需材料 | |||||||||||
| 5.办理时限 | |||||||||||
| 6.收费依据及标准 | |||||||||||
| 19 | 家属随军户口迁移 | 1.受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实施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连城县隔川镇人民政府 | 连城县政府网站、入户/现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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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办理条件 | |||||||||||
| 3.办理流程 | |||||||||||
| 4.所需材料 | |||||||||||
| 5.办理时限 | |||||||||||
| 6.收费依据及标准 | |||||||||||
| 20 | 博士后人员户口迁移 | 1.受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实施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连城县隔川镇人民政府 | 连城县政府网站、入户/现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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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办理条件 | |||||||||||
| 3.办理流程 | |||||||||||
| 4.所需材料 | |||||||||||
| 5.办理时限 | |||||||||||
| 6.收费依据及标准 | |||||||||||
| 21 | 佛教道教寺庙、宫观出家人员户口迁移 | 1.受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实施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连城县隔川镇人民政府 | 连城县政府网站、入户/现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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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办理条件 | |||||||||||
| 3.办理流程 | |||||||||||
| 4.所需材料 | |||||||||||
| 5.办理时限 | |||||||||||
| 6.收费依据及标准 | |||||||||||
| 22 | 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或更正 | 变更姓氏 | 1.受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实施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连城县隔川镇人民政府 | 连城县政府网站、入户/现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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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办理条件 | |||||||||||
| 3.办理流程 | |||||||||||
| 4.所需材料 | |||||||||||
| 5.办理时限 | |||||||||||
| 6.收费依据及标准 | |||||||||||
| 23 | 变更名字 | 1.受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实施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连城县隔川镇人民政府 | 连城县政府网站、入户/现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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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办理条件 | |||||||||||
| 3.办理流程 | |||||||||||
| 4.所需材料 | |||||||||||
| 5.办理时限 | |||||||||||
| 6.收费依据及标准 | |||||||||||
| 24 | 更正出生日期 | 1.受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实施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连城县隔川镇人民政府 | 连城县政府网站、入户/现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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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办理条件 | |||||||||||
| 3.办理流程 | |||||||||||
| 4.所需材料 | |||||||||||
| 5.办理时限 | |||||||||||
| 6.收费依据及标准 | |||||||||||
| 25 | 变更民族成份 | 1.受理部门 |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实施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连城县隔川镇人民政府 | 连城县政府网站、入户/现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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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办理条件 | |||||||||||
| 3.办理流程 | |||||||||||
| 4.所需材料 | |||||||||||
| 5.办理时限 | |||||||||||
| 6.收费依据及标准 | |||||||||||
| 26 | 性别变更 | 1.受理部门 | 《公安部关于公民手术变性后变更户口登记性别项目有关问题的批复》《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实施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连城县隔川镇人民政府 | 连城县政府网站、入户/现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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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办理条件 | |||||||||||
| 3.办理流程 | |||||||||||
| 4.所需材料 | |||||||||||
| 5.办理时限 | |||||||||||
| 6.收费依据及标准 | |||||||||||
| 27 | 非主要项目变更更正 | 1.受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实施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连城县隔川镇人民政府 | 连城县政府网站、入户/现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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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办理条件 | |||||||||||
| 3.办理流程 | |||||||||||
| 4.所需材料 | |||||||||||
| 5.办理时限 | |||||||||||
| 6.收费依据及标准 | |||||||||||
| 28 | 暂住登记及居住证管理 | 暂住登记 | 1.受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福建省公安机关办理暂住登记和福建省居住证工作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连城县隔川镇人民政府 | 连城县政府网站、入户/现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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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办理条件 | |||||||||||
| 3.办理流程 | |||||||||||
| 4.所需材料 | |||||||||||
| 5.办理时限 | |||||||||||
| 6.收费依据及标准 | |||||||||||
| 29 | 居住证首次申领 | 1.受理部门 | 《居住证暂行条例》《福建省公安机关办理暂住登记和福建省居住证工作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连城县隔川镇人民政府 | 连城县政府网站、入户/现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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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办理条件 | |||||||||||
| 3.办理流程 | |||||||||||
| 4.所需材料 | |||||||||||
| 5.办理时限 | |||||||||||
| 6.收费依据及标准 | |||||||||||
| 30 | 居住证换、补领 | 1.受理部门 | 《居住证暂行条例》《福建省公安机关办理暂住登记和福建省居住证工作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连城县隔川镇人民政府 | 连城县政府网站、入户/现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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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办理条件 | |||||||||||
| 3.办理流程 | |||||||||||
| 4.所需材料 | |||||||||||
| 5.办理时限 | |||||||||||
| 6.收费依据及标准 | |||||||||||
| 31 | 居住证签注 | 1.受理部门 | 《居住证暂行条例》《福建省公安机关办理暂住登记和福建省居住证工作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连城县隔川镇人民政府 | 连城县政府网站、入户/现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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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办理条件 | |||||||||||
| 3.办理流程 | |||||||||||
| 4.所需材料 | |||||||||||
| 5.办理时限 | |||||||||||
| 6.收费依据及标准 | |||||||||||
| 32 |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管理 | 港澳台居住证申领 | 1.受理部门 |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办理指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连城县隔川镇人民政府 | 连城县政府网站、入户/现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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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办理条件 | |||||||||||
| 3.办理流程 | |||||||||||
| 4.所需材料 | |||||||||||
| 5.办理时限 | |||||||||||
| 6.收费依据及标准 | |||||||||||
| 33 | 港澳台居住证换、补领 | 1.受理部门 |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办理指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连城县隔川镇人民政府 | 连城县政府网站、入户/现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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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办理条件 | |||||||||||
| 3.办理流程 | |||||||||||
| 4.所需材料 | |||||||||||
| 5.办理时限 | |||||||||||
| 6.收费依据及标准 | |||||||||||
| 34 | 居民身份证管理 | 居民身份证申领 | 1.受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连城县隔川镇人民政府 | 连城县政府网站、入户/现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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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办理条件 | |||||||||||
| 3.办理流程 | |||||||||||
| 4.所需材料 | |||||||||||
| 5.办理时限 | |||||||||||
| 6.收费依据及标准 | |||||||||||
| 35 | 居民身份证换、补领 | 1.受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连城县隔川镇人民政府 | 连城县政府网站、入户/现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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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办理条件 | |||||||||||
| 3.办理流程 | |||||||||||
| 4.所需材料 | |||||||||||
| 5.办理时限 | |||||||||||
| 6.收费依据及标准 | |||||||||||
| 36 | 临时居民身份证申领 | 1.受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连城县隔川镇人民政府 | 连城县政府网站、入户/现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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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办理条件 | |||||||||||
| 3.办理流程 | |||||||||||
| 4.所需材料 | |||||||||||
| 5.办理时限 | |||||||||||
| 6.收费依据及标准 | |||||||||||
| 37 | 异地申请换、补领居民身份证 | 1.受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连城县隔川镇人民政府 | 连城县政府网站、入户/现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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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办理条件 | |||||||||||
| 3.办理流程 | |||||||||||
| 4.所需材料 | |||||||||||
| 5.办理时限 | |||||||||||
| 6.收费依据及标准 | |||||||||||
| (十四)卫生健康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 |||||||||||
|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体 | 主动 | 依申请 | ||||||
| 1 | 行政备案类事项 | 生育登记服务 |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生育登记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卫办指导发〔2016〕20号)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连城县隔川镇人民政府 | 连城县政府网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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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办事指南,包括:适用范围、办理依据、办理条件、申办材料、办理方式、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结果送达、咨询方式、监督投诉渠道、办理地址和时间、办理进程、结果查询 | |||||||||||
| (十五)义务教育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 |||||||||||
|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体 | 主动 | 依申请 | ||||||
| 1 | 招生管理 | 招生计划 | 各校本年度招生计划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连城县隔川镇人民政府 | 连城县政府网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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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生结果 | 各校本年度招生结果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连城县隔川镇人民政府 | 连城县政府网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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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学生管理 | 义务教育学生资助政策 | 统一城乡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连城县隔川镇人民政府 | 连城县政府网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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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教师管理 | 教师职称评审 | 1.评审政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 信息形成(变更)3个工作日内,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 连城县隔川镇人民政府 | 连城县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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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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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评审通知 | |||||||||||
| 3.学校拟推荐人选名单 | |||||||||||
| 4.评审结果 | |||||||||||
| 5.最终结果 | |||||||||||
| 乡村教师生活补助 | 1.管理制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落实2013年中央1号文件要求对在连片特困地区工作的乡村教师给予生活补助的通知》《教育部关于加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经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 信息形成(变更)3个工作日内;教师申领情况进行常年公示 | 连城县隔川镇人民政府 | 连城县政府网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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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实施方案 | |||||||||||
| 3.实施时间 | |||||||||||
| 4.补助范围 | |||||||||||
| 5.发放对象 | |||||||||||
| 6.补助档次标准 | |||||||||||
| 7.发放情况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