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机构名称:连城县农业农村局
工作时间:(非节假日周一至周五)
上午8∶00-12∶00 下午3∶00-6∶00(夏令时:6月1日-9月30日)
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冬令时:10月1日-次年5月31日)
负责人:黄伯雄
联系电话:0597-8922815 监督电话:0597-8935110
办公地址:连城县莲峰镇北大东路55号
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有关农业农村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起草并组织实施农业(种植业、畜牧业、农业机械化等)和农村经济的地方性政策;参与拟订各项涉农政策;负责农业行政执法工作。
(二)承担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了解掌握和监测分析农业、农村经济运行和农业、农村工作情况;开展“三农”重大问题的调研,提出决策参考意见和建议。
(三)负责完善农村经营管理体制;参与拟订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方案,指导农村土地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管理工作;指导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和村民筹资筹劳、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工作;指导和扶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建设与发展。
(四)承担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扶贫开发规划、政策;组织落实专项扶贫开发项目的实施;协助做好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监管;协调开展行业和社会扶贫工作;负责有关扶贫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五)统筹指导农村工作机制创新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农村社会事业发展,参与指导农村基层建设、农业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订并指导实施新农村建设、农村小康建设规划和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农业农村信息化建设,负责农业农村经济信息管理和服务。
(六)指导粮食、经济作物、畜禽产品、水产品等主要农产品生产,组织落实促进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的相关政策措施,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品质的改善;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农业标准化、规模化、现代化生产;按规定承担农业固定资产投资的相关工作,组织扶持农业农村发展的项目申报、农业专项资金的计划安排管理和监督检查;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七)牵头研究起草和指导实施特色现代农业发展规划,推进现代农业示范园区等专项建设;拟订并指导实施农业产业化、农产品加工业的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组织实施重点龙头企业及产业化示范基地建设;指导农业机械化发展;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指导农产品行业协会建设与发展。
(八)指导农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检查、督促和指导农业产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负责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农机安全监理工作;指导渔业船舶作业安全生产监管;负责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处置、救援等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九)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依据有关规定负责畜禽屠宰监督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及相关农业生产资料国家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实施;承担农业标准化有关工作;组织、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负责农业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鉴定和检测工作;依法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与监督管理。
(十)组织、协调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依法实施农作物种子(种苗、不含林木种苗和花卉)、农药、食用菌菌种、草种、种畜禽、水产苗种、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含水产饲料及其添加剂在养殖环节投入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兽医医疗器械和有关肥料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一)承担农业防灾减灾责任,负责农作物、畜禽及水生动物重大病虫害防治;拟订全县动植物疫病防治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动植物(不含陆生野生动植物和森林植物、花卉)防疫和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全县动植物(不含陆生野生动植物和森林植物、花卉)境内的防疫、检疫工作,依法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组织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工作,负责官方兽医、执业兽医、乡村兽医管理相关工作;监测、发布农业灾情,组织种子、兽用疫苗、消毒剂等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提出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
(十二)研究拟订农业科研、农技推广的规划、计划和有关政策,指导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和产业技术体系的建设;组织实施农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技术引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组织实施乡(镇)农技员、村级农民技术员、动物防疫员培训与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和农村实用人才培训与管理工作;实施科教兴农战略;开展农村劳动力技术培训,普及农业科技文化知识;依法开展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参与农业系统劳模的评选,组织指导农民体育健身活动。
(十三)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农用地、渔业水域、草地、宜农湿地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组织实施耕地及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和改良政策,依法管理耕地质量、培肥地力。
(十四)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业生态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与利用,指导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提出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建议,依法对本县农业资源保护、农业生产污染防治以及对农业生态环境造成直接污染或者破坏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指导生态农业、循环农业等的发展和农村节能减排工作;牵头管理外来物种(不含林木资源、陆生野生动物)。根据国务院和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负责编制畜牧业发展规划,督促指导可养区生猪养殖的改造升级,推广生猪生态养殖模式及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
(十五)研究拟订农业机械化促进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对农业机械安全使用的宣传、教育和管理;依法组织农业机械产品的调查,指导农业机械作业安全和维修的管理。
(十六)负责渔政管理和渔船(含渔船船用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管理与保护渔业环境、保护增殖渔业资源;组织重要涉渔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和生态补偿工作。
(十七)负责渔业管理工作,指导水产养殖业发展,组织水生动植物病害防治工作,依法承担生产环节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水产品加工与流通工作,参与品牌培育和市场体系建设。
(十八)承办农业涉外、涉港澳台事务,组织开展农业贸易促进和有关农业对外经济、技术对外交流与合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订我县与台湾农业合作的有关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拟订农业利用外资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山海协作战略,研究拟订山海协作发展规划、政策措施;指导农业外经和创汇农业工作,组织协调农业项目招商选资等工作;指导亚行贷款项目申报和监管工作。
(十九)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