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LY06507-3000-2018-00005
- 备注/文号:连安监〔2018〕65号
- 发布机构:连城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8-09-11
- 内容概述: 关于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促进 开发区高质量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安监站、福建连城工业园区管委会安监科,局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开发区高质量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闽安监管四〔2018〕76号)、 《龙岩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开发区高质量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龙安监〔2018〕79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当前全县安全生产工作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开发区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开发区的安全监管工作
各地要紧密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中共连城县委连城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连委发〔2018〕2号)以及《连城县人民政府安办转发国务院安委办关于加强开发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连安办〔2014〕29号)有关开发区安全监管的要求,认真抓好《通知》的贯彻落实。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开发区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监管、安全监管部门综合监管、地方政府属地监管”和“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谁审批、谁负责”以及“属地监管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的原则;开发区应当明确承担安全监管的工作部门,配备与安全监管任务相适应的监管人员和装备设备,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协助上级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二、严格执行新建危险化学品项目应进入化工园区或化工集中区的规定
各地要认真执行《龙岩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关于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龙安监〔2016〕22号)要求,严格执行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须在化工园区或化工集中区内建设;建设项目在安全条件审查阶段,须提供建设项目选址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复规划的化工园区或化工集中区的证明材料;安全评价报告须对建设项目选址是否在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复规划的化工园区或化工集中区域予以确认,否则,不得出具符合安全条件结论的安全评价报告。
三、积极履行安监部门工作职能
各级安监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建言献策,主动协调有关部门,形成监管合力,把好开发区的安全关,并配合做好开发区关于安全生产的考核评价工作。在引资项目上要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坚持安全生产高标准、严要求,坚决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推动全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连城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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