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LY06204-2500-2025-00003
  • 备注/文号:连城管﹝2025﹞45号
  • 发布机构:连城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7-18
  • 内容概述: 连城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连城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5-07-18 10:09
执法大队及所属中队,股室、中心、站:

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工作,提升执法公信力和执法能力水平,促进执法人员牢固树立证据意识和执法安全意识,确保公平公正执法和执法安全,现将《连城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连城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

2025718

 

连城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

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进一步规范我局行政执法工作,提升执法公信力,确保公平公正执法和执法安全,维护当事人及执法员合法权益,切实提高记录仪使用成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执法大队及所属中队各股室、中心、站执法队员纳入执法记录仪配备范围

第三条 使用执法记录仪应遵循同步摄录、集中管理、规范归档、严格保密的原则,确保视听资料全面、客观、合法、有效

第四条 执法记录仪为日常巡查、执法办案、执法整治等工作专用,严禁摄录与工作无关的内容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综合负责执法记录仪的采购、配发和维修,并做好执法记录仪的更新以及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第六条 政策法规股(督查负责对执法记录仪使用情况进行日常检查。根据领导指示和工作需要,开展执法监督工作,提取调看执法记录仪信息,了解一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及时纠正不规范的执法行为

第七条 执法大队及所属中队指定专人为执法记录仪管理员,负责执法录仪的保管、收集、存储工作。各办案单位在案件归档时,应将记录案件办理过程的音频视频资料刻录到光盘,随案卷保存。在重大执法活动(含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强制以及参加乡镇联合执法、配合整治和拆除“两违”)结束后10日内,拷贝一份完整记录交到政策法规股备案。

第八条 机关纪委接到关于执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及时收集、保存相关信息,作为调查处理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适用范围

第九条 使用人员在实施以下与群众接触的执法活动时应佩戴执法记录仪,进行现场全程录音录像:

(一)日常巡查

(二)处置各类投诉、举报案件

(三)违法案件查处过程中,调取证活动、先行登记保存违法作业工具和涉案证据;

(四)开展各类整治、拆除、保障等活动

(五)实施制止性拆除、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六)其他需与群众接触的现场执法办案活动

第十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可以不进行现场执法记录其它因紧急情况或客观原因无法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的,使用人员应在执法活动结束后及时制作现场执法记录,并写明未能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的原因,报大队负责人审核。

第十一条 禁止在非执法工作中使用执法记录仪

   使用及信息管理

第十二条 使用人员在进行执法记录前,应对执法记录仪进行检查,确保设备无故障、电池电量充足、内存卡有足够存储空间,并按照当时日期调整好系统时间,并且调整到正确的拍摄模式。

第十三条 执法记录仪应置于安全、稳妥位置,选择最佳拍摄角度,确保能够完整记录执法过程

第十四条 使用人员在进行现场执法记录时,应保持仪容严整,语言文明,维护执法队伍形象。

第十五条 日常巡查的执法记录自离开大队(中队)部开始,至巡查回到大队(中队)部时止,其他执法活动自进入执法现场开始至执法结束时止重点记录与群众接触的过程记录的内容应连续、完整。

第十六条 使用人员在执法管理活动结東后,应在48小时内将执法记录移交执法记录仪管理员,执法记录仪管理员按要求分类储存执法记录,建立现场执法记录账,明确记载时间、地点、执法基本内容、记录人、调取使用情况等有关内容。

第十七条 任何人员不得对原始现场执法记录进行删节、修改不得私自复制、保存现场执法记录未经大队负责人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提供现场执法记录

第十八条 现场执法记录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从存储设备中复制调取,依法制作视听资料。

第十九条 保存期限:日常巡査的记录保存期限为六个月,群众投诉、举报等案件及整治、拆除、保障、封等活动的记录,保存期限为一年。

第二十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现场执法记录,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规定进行管理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执法记录使用情况纳入季度工作考评:

(一)未按照规定对现场执法办案活动进行全程现场执法记录,按考评办法处理;

(二)未按照规定进行现场执法记录的移交、管理、使用,按考评办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的,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进行现场执法记录,造成信访、投诉案件工作被动的

(二)因不规范使用现场执法记录仪,引发网络、媒体负面报道的

(三)违反规定泄露现场执法记录内容,造成后果的;

(四)对现场执法记录进行删改,弄虚作假的;

(五)不按照规定存储致使现场执法记录损毁、灭失,造成后果的;

(六)故意毁坏执法记录装备的;

(七)其他违反现场执法记录制度相关规定,应予追究的。

第二十三条 责任追究方式包括:

(一)约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赔偿损失;

(五)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六)停职离岗培训;

(七)追究大(中队)、股室、中心、站负责人领导责任;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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