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LY06204-0100-2024-00005
- 备注/文号:连城管﹝2024﹞30号
- 发布机构:连城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7-31
- 内容概述: 连城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经党组会研究通过,决定对《连城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修订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连城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7月9日
连城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单位履行职能,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连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的通知》(连政综〔2017〕269号)、《连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连城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的补充通知》(连政综〔2019〕66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机关和局下属各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是指由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国有(公共)财产。包括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单位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同类物资,可以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一)房屋及构筑物,指本单位拥有或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构筑物。房屋包括办公用房、公建配套用房、生产经营用房、仓库等;
(二)专用设备,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和机械设备、文体设备、防盗报警设备等;
(三)通用设备,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如车辆、电脑、摄像机(照相机)、打印机、碎纸机、空调机、传真机等。
第五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前款所称存货是指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
第六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第七条 对外投资是指单位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第八条 固定资产管理职责分工:
(一)综合股负责固定资产购置计划编制、计划采购、 验收入库、登记建卡、领用发出、借用调拨调配、报废处置等具体管理;组织实施固定资产清查盘点、维修保养等工作。
(二)财务室负责审核固定资产预算和会计核算,做好固定资产的总账和分类明细账的记账工作;负责固定资产购置经费计划的安排;严格执行固定资产增减变动、清查盘点和报损报废等有关规定,确保账账、账实相符;参与固定资产的验收、清查盘点等各项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三)各部门是固定资产使用和监护责任具体部门,要做好本部门所使用固定资产的领用、登记、清查盘点等工作,妥善使用和保管固定资产。
第二章 资产配置
第九条 国有资产配置是指为了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采购或者调剂等方式为单位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十条 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规定的配置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对于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超标准配置的资产原则上由综合股进行调剂。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采购的程序:
(一)编制年度采购预算。财务室会同综合股审核资产存量、根据单位工作需求,提出下年度采购资产的品目、数量、经费,报局党组会研究通过。年度无预算的,原则上不得采购。
(二)采购固定资产实施“谁使用,谁申购”的原则,先由申购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申请,报分管部门领导和分管采购领导审核,经局长批准后方可实施。采购3000元以上的大件物品需报局务会研究通过,50000元以上的采购项目还需局党组会研究通过。
(三)采购物品必须有办公物品申购表,并注明名称、品种、金额、规格、数量、用途。采购物品一定要与购物申请单内容相同。(见附件1)
(四)采购由综合股资产管理人员专人负责,由两人以上办理,并提供两家以上经销商同类产品价格、质量等参数信息,或者在淘宝等网上采购信息网查询,采取比价办法采购,必要时进行公开招标,确保质优价廉。
(五)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但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物品可以在网上超市购买,但经过比价市场价低于网上超市价格也可以按程序自行采购;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用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方式、公开招标等方式采购。具体采购实施根据《龙岩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龙岩市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入限额标准>的通知》(龙财购〔2018〕40号)执行。
(六)新购入的固定资产,应由综合股资产管理人员及部门使用人员验收入库,验收应严格把关,对固定资产的数量、质量、附件、资料等认真检查,经验收人员及有关使用部门人员签字后方可办理报销手续;同时,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及时填写好《连城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固定资产入库单》(见附件2);部门使用人员领用时填写好《连城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固定资产领用单》(见附件3)。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报账时须附正式发票、《固定资产申购表》、资产清单、验收报告单,执行政府上网采购的须附采购合同、政府采购网网上明细表及网上审批资料,按经费报帐程序报账。验收报告单和正式发票上必须有经办人、证明人、固定资产专管员签字。
第三章 资产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 各部门室使用的固定资产,由综合股统一调配。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资产负总责,各使用人为资产的直接责任人,各部门指定专人担任兼职管理员,对本部门使用管理的固定资产,登记成册,做好日常管理维护工作。对因人为过失责任造成的流失、损毁,使用部门负责人和使用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有工作调动,应及时交接,将其使用的物品交回,不能交回的照价赔偿。贵重财产要安排专人保管,还要落实安全保管措施。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外借必须由部门负责人报综合股审核,分管固定资产的领导同意,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外借。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在各部门内部之间调拨需报综合股审批同意后,由调出部门负责人填写《连城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固定资产内部调拨申请单》(见附件4),调入部门接收,再报综合股审核批准后,由财务室进行登记处理。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的要实行定期清查,每年至少清查一次,做到帐帐、帐卡、账实相符。为延长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单位的房屋建筑物、交通运输设备、录音录像、计算机及辅助设备等固定资产应进行日常维护和定期检修。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的日常维修,由使用部门向综合股提出申请,由综合股统一安排维修。固定资产大修金额的支出,
参照本规定第十一条固定资产采购的规定实施。
第十七条 仓库保管员或者资产管理专员在固定资产入库时,要认真验收物资的数量、名称、规格、品种是否与货单相符。对于不符要求的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可以拒绝入库。
第十八条 仓库保管员或者资产管理专员及时登记各种
货物明细账,做到日清月结,达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账卡相符;对库存货物要定期盘点对账,发现盈余、短少、残缺,必须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及时写出书面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并上报综合股。
第十九条 仓库保管员或者资产管理专员要做好各种固定资产的防患工作,每天下班前应检查仓库钥匙是否锁好,确保物资的安全保管,根据各种物资的不同种类合理有序摆放各项资产,保证物资的进出和盘存方便;仓库严禁放置杂物、废品及私人物品。
第二十条 接受捐赠,无偿使用的固定资产,有原始购买单据的,按单据入账;无原始购买单据的,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估价入账。
第二十一条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是对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单位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国有资产的评估要符合《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国有资产的收入要符合《连城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管理办法》(连财〔2019〕104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四章 资产的处置
第二十六条 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
核销等。
第二十七条 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的正常报废,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说明原因,综合股审核,分管固定资产的领导批准后,按相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销帐。固定资产的非正常报废,由使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原因,综合股审核,分管固定资产的领导复核后报主要领导批准,按相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销帐。
第二十九条 固定资产的报损。对非正常原因或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要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追究其责任。物资被盗或发生其他重大损失事故时,应及时向主要领导汇报,按照财产保险和领导批示处理。属于责任事故,应视情节和损失情况,由责任人赔偿损失部分或全部,并经局务会研究批准后处理。
第三十条 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具体按照《连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的通知》(连政综〔2017〕269号)、《连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连城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的补充通知》(连政综〔2019〕66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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