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LY06115-0100-2021-00002
- 备注/文号:连自然资〔2021〕53号
- 发布机构:连城县自然资源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1-03-29
- 内容概述: 连城县自然资源局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通知
连城县国土资源监察大队:
根据中共连城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连城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公布连城县自然资源局权责清单的通知》(连自然资〔2020〕123号)规定,权责事项清单表二行政处罚事项编码43事项:“建设单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处罚,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为便于工作,现把该条款处罚标准进行细化,请予执行。
附件:连城县自然资源局适用法律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细化
连城县自然资源局
2021年3月29日
附件
连城县自然资源局适用法律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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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 依据 |
处罚内容 |
裁量档次 |
处罚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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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 |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从轻情形 |
未增加建筑面积,只违章建设雨披或台阶等构件或构筑物,轻微影响城市规划;沿街及统一规划小区内,改变外立面装修材料及色彩的,限期改正的,不作处罚。屋面形式未按规划要求建设,或违章建筑影响公共交通和公共安全的,多次通知逾期拒不改正的,不得工程竣工验收。 |
经多次通知,逾期才予以改正的,按工程总造价的5%-6%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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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有增加建筑面积,增加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该幢建筑基底占地面积比例。 |
城区:20%(含20%)的,按其工程总造价的5%-6%罚款;20%-40%(含40%)的,按工程总造价的6%-7%罚款;40%-60%(含60%)的,按工程总造价的7%-8%罚款;大于60%的,按工程总造价的8%-10%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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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30%(含30%)的,按其工程总造价的5%-6%罚款;30%-50%(含50%)的,按工程总造价的6%-7%罚款;50%-70%(含70%)的,按工程总造价的7%-8%罚款;大于70%的,按工程总造价的8%-10%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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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街建筑和在统一规划的小区内违反规划要求建设的,按同一档高限处理;多项违法违章建设并存的,视情节严重情况。 |
在一般情形的基础上,提高1-2个百分点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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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先行建设的。 |
1.违法违章建筑与审定的小区规划相符的,经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只建设基础并按期申请办理建设,进行批评教育,不作处罚。 2.经书面通知,未停止建设,逾期未补办手续的,按工程总造价 5%-6%罚款。经多次通知未补办手续的,可视情节严重情况,提高1-2个百分点处罚。 3.未经我局放样,轻微影响规划的,责令限期整改,并按工程总造价的6%-8%罚款,若有多项违章的,视情节严重情况,提高1-2个百分点处罚。 4.严重影响规划的,责令限期拆除或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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