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LY06115-0100-2022-00004
  • 备注/文号:连自然资〔2022〕238号
  • 发布机构:连城县自然资源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2-09-30
  • 内容概述: 连城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在不动产登记领域推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连城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在不动产登记领域推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来源:连城县自然资源局 时间:2022-10-13 08:24

各自然资源所、各相关股(室):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减证便民工作,提升不动产登记便利度,根据《龙岩市营商环境创新改革行动计划》(龙营商〔20224号)、《关于印发连城县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连政办〔202088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决定在部分不动产登记事项中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

(一)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1.事项范围:不动产继承转移(非公证)登记。

2.适用情形:申请人申请不动产继承转移(非公证)登记时,承诺已穷尽调查取证途径但无法获取部分亲属关系证明,或提供的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存在记载不一致或不完整,符合以下条件的,可适用告知承诺制;

申请人提供的亲属关系证明材料中记载信息不完全一致,如简繁体不同、谐音笔误、阴阳历转换及字辈等情况,但本人能够说明原因,且绝大部分材料能够确认亲属关系,同时获得其他继承人一致认可的:

(二)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1.事项范围:不动产变更登记、转移登记(夫妻加、减名)。

2.适用情形:结婚时间在19942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之前,当事人未办理结婚登记但户籍证明体现夫妻关系的,申请人可自行承诺婚姻关系及结婚时间。

(三)同一主体的证明材料

1.事项范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权利人名称(姓名)变更、身份证明类型或号码变更)、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权利人名称(姓名)变更、身份证明类型或号码变更)

2.适用情形:

1)申请人申请登记时提交的身份证件类型与不动产产权档案(不动产登记簿)中留存的信息不一致,但姓名、出生年月日等信息一致,能够判断为同一人的可采取承诺制。

2)身份证重错号的不适用。

(四)为被监护人利益而处分不动产的证明

1.事项范围:不动产抵押、转移登记。

2适用情形:不动产权利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定监护人或指定监护人申请不动产抵押或转移登记时,可承诺系为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利益而处分不动产。

(五)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

1.事项范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历史遗留房屋)。

2.适用情形:申请人提供解放初期的土地房产所有权证,因年代久远无法核对档案辨别真伪,可由申请人承诺其真实性,作为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

(六)小微企业证明材料

1.事项范围:所有涉企的不动产登记收费。

2.适用情形:申请人承诺符合相关规定的小微企业标准。

二、办理流程

(一)申请

申请人到不动产登记窗口领取《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附件1)格式文本,并签字或加盖公章。

(二)受理

窗口工作人员在收到承诺书及其他申请材料后,应当核查申请人是否适格、申请人签章是否完整及不动产登记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内容,并分别按照下列情况办理:

1.申请人不适格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提交规定要求的材料;

2.申请人签章不完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补充、修改;

3.存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不予受理情形的,依法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但申请人的申请符合容缺受理条件的除外);

4.申请人、承诺书及其他申请材料均符合受理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申请材料和承诺书一并作为登记资料交由后续审核。承诺书一式两份,由不动产登记中心和申请人各保存一份。

(三)审查、登簿

不动产登记中心应根据不动产登记法律法规规定要求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

(四)撤回承诺

申请登记事项登簿前,申请人可填写《撤回承诺申请书》(附件2)申请撤回承诺。申请人申请撤回承诺的,视为同时撤回登记申请,登记中心应依法作出不予登记决定。申请人撤回承诺的同时提交了规定要求的证明材料的除外,但应重新计算办理时限。

三、违诺责任

各申请人应诚实守信,珍惜自身诚信记录。对于存在无法履行承诺或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申请人,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申请人违反告知承诺制,发生登记错误且符合更正登记条件的,登记中心启动更正登记程序,依法予以更正,申请人不得再次以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

2.申请人违反承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申请人还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连城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告知承诺书

2.撤回承诺申请书

  

连城县自然资源局  

2022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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