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LY06115-0100-2023-00004
- 备注/文号:连自然资〔2023〕266号
- 发布机构:连城县自然资源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3-12-13
- 内容概述: 连城县自然资源局连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家税务总局连城县税务局关于推行“二手房转移登记一件事”集成服务“全流程网办”的通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市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工作精神,不断提升“互联网+不动产登记”服务水平,更好地服务企业和群众,经研究,在连城县推行“二手房转移登记一件事”集成服务“全流程网办”,实现二手房转移登记“一趟不用跑”。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连城县内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二手房)及涉及的交易网签、税费缴交、水表户名过户、电表账号过户、天然气账号过户、广电网络账号过户、公积金提取、网上支付登记费、证书邮寄等集成服务事项,提倡通过“不动产交易登记一体化平台”(下称“一体化平台”)进行申请,涉及划拨补办出让上市交易、继承(受遗赠)、赠与、司法处置、抵押状态的转移登记等转让的除外。
二、“一体化平台”已于2023年10月上线运行,请还未申请企业账号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尽快向连城县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交申请(联系电话:0597-3328850),以便在“一体化平台”上及时办理有关业务。个人申请的则通过平台系统并使用“闽政通”APP扫码登录办理业务。
三、通过“一体化平台”申请准予登记后,申请人原则上通过平台系统支付登记费用,缴费完成后,连城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将通过平台系统推送电子票据,不再开具纸质票据。申请人可通过“e龙岩”或“闽证通”APP查询名下不动产权证电子证照信息,也可自主选择EMS邮寄或在发证窗口领取纸质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权证电子证照文字内容、格式与纸质不动产权证书一致,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通过“一体化平台”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二手房)的,原则上不再收取原产权证书,待申请转移登记登簿后原产权证书同步作废。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连城县自然资源局
连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国家税务总局连城县税务局
2023年12月13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