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LY06115-2500-2022-00006
- 备注/文号:连自然资〔2022〕283号
- 发布机构:连城县自然资源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2-11-01
- 内容概述: 连城县自然资源局关于2022年第三季度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自然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的报告
市自然资源局:
为切实发挥查处重大典型案件的警示和震慑作用,根据原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建立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上报工作制度的通知》(龙国土资〔2011〕300号)精神,现将我县2022年第三季度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自然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情况报告如下:
一、连城县莲峰镇城西村吴振堂非法占地建设案(公开通报)
连城县莲峰镇城西村吴振堂于2019年12月期间在连城县四堡镇雾阁村雾阁街7号旁占用土地73.55平方米建仓库,现已全部建好。用地符合四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连城县自然资源局于2022年6月20日依法对连城县莲峰镇城西村吴振堂非法占用土地行为进行立案查处,2022年7月25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土卫〔2022〕030号), 责令吴振堂退还非法占用的73.55平方米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对非法占用的73.55平方米土地并处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柒佰叁拾伍元伍角整(¥735.5)。
目前,案件仍在处理当中。
二、连城县揭乐乡揭乐村揭以源非法占地建设案(挂牌督办)
连城县揭乐乡揭乐村揭以源于2008年9月起,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占用揭乐乡揭乐村楼下巷68号隔壁处土地225.04平方米构建建筑物,现已建好一层砖混结构建筑物。用地符合揭乐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非法占用土地行为。
连城县自然资源局于2022年8月10日起对揭以源非法占用土地一案立案调查,2022年9月22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土卫〔2022〕033号), 责令揭以源退还非法占用的225.04平方米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对非法占用的225.04平方米土地并处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肆仟伍佰元捌角整(¥4500.8)。
目前,案件仍在处理当中。
附件:1.建议公开通报的案件情况表
2.建议挂牌督办的案件线索情况表
连城县自然资源局
2022年10月31日
附件1
建议公开通报的案件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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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
连城县莲峰镇城西村吴*堂非法占地建设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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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地点 |
连城县四堡镇雾阁村雾阁街7号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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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时间 |
2019年12月期间 |
违法类型 |
非法占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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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主体 |
连城县莲峰镇城西村吴*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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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来源 |
卫片执法检查发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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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要 违 法 事 |
连城县莲峰镇城西村吴*堂于2019年12月期间在连城县四堡镇雾阁村雾阁街7号旁占用土地73.55平方米建仓库,现已全部建好。用地符合四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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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 理 情 况 |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73.55平方米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对非法占用的73.55平方米土地并处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柒佰叁拾伍元伍角整(¥73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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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或(区、市)自然资源厅(局)主要负责人签名并盖章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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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建议挂牌督办的案件线索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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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
连城县揭乐乡揭乐村揭*源非法占地建设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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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地点 |
连城县揭乐乡揭乐村楼下巷68号隔壁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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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时间 |
2008年9月起 |
违法类型 |
非法占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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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主体 |
连城县揭乐乡揭乐村揭*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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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来源 |
卫片执法检查发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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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要 违 法 事 实 |
连城县揭乐乡揭乐村揭*源于2008年9月起,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占用揭乐乡揭乐村楼下巷68号隔壁处土地225.04平方米构建建筑物,现已建好一层砖混结构建筑物。用地符合揭乐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非法占用土地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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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或(区、市)自然资源厅(局)主要负责人签名并盖章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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