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LY06115-2500-2023-00001
- 备注/文号:连自然资〔2023〕16号
- 发布机构:连城县自然资源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2-13
- 内容概述: 连城县自然资源局关于2022年第四季度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自然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的报告
市自然资源局:
为切实发挥查处重大典型案件的警示和震慑作用,根据原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建立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上报工作制度的通知》(龙国土资〔2011〕300号)精神,现将我县2022年第四季度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自然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情况报告如下:
一、连城县莲峰镇南前村钱*平非法占地建设案(公开通报)
连城县莲峰镇南前村钱*平于2012年3月起,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非法占用莲峰镇南前村莲南小区处土地256.95平方米建钢架铁皮棚,现已建好。用地符合莲峰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属于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行为。
连城县自然资源局于2022年11月14日依法对钱*平非法占用土地一案立案调查,2022年12月19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土卫〔2022〕039),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256.95平方米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对非法占用的256.95平方米土地并处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贰仟伍佰陆拾玖元伍角整(¥2569.5)。
目前,案件仍在处理当中。
二、江西省贵溪市金屯镇汪*荣非法占地建设案(挂牌督办)
江西省贵溪市金屯镇汪*荣于2019年4月起,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非法占用莲峰镇姚坊村老屋路52号处土地156.89平方米建钢架铁皮棚,现已建好一层。该用地符合莲峰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属非未经批准非法法占用土地行为。
连城县自然资源局于2022年9月9日依法对江西省贵溪市金屯镇汪*荣非法占用土地一案立案调查,2022年11月2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土卫〔2022〕038),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56.89平方米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对非法占用的156.89平方米土地并处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叁仟壹佰叁拾柒元捌角整(¥3137.8)。
目前,案件仍在处理当中。
附件:1.建议公开通报的案件情况表
2.建议挂牌督办的案件线索情况表
连城县自然资源局
2023年2月8日
附件1
建议公开通报的案件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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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
连城县莲峰镇南前村钱*平非法占地建设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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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地点 |
连城县莲峰镇南前村莲南小区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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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时间 |
2012年3月起 |
违法类型 |
非法占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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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主体 |
连城县莲峰镇南前村钱*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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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来源 |
卫片执法检查发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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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要 违 法 事 |
连城县莲峰镇南前村钱*平于2012年3月起,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非法占用莲峰镇南前村莲南小区处土地256.95平方米建钢架铁皮棚,现已建好。用地符合莲峰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属于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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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 理 情 况 |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256.95平方米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对非法占用的256.95平方米土地并处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贰仟伍佰陆拾玖元伍角整(¥256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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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或(区、市)自然资源厅(局)主要负责人签名并盖章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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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建议挂牌督办的案件线索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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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
江西省贵溪市金屯镇汪*荣非法占地建设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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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地点 |
连城县莲峰镇姚坊村老屋路52号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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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时间 |
2019年4月起 |
违法类型 |
非法占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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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主体 |
江西省贵溪市金屯镇汪*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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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来源 |
卫片执法检查发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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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要 违 法 事 实 |
江西省贵溪市金屯镇汪*荣于2019年4月起,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非法占用莲峰镇姚坊村老屋路52号处土地156.89平方米建钢架铁皮棚,现已建好一层。该用地符合莲峰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属非未经批准非法法占用土地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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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或(区、市)自然资源厅(局)主要负责人签名并盖章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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