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LY06115-2500-2023-00002
- 备注/文号:连自然资〔2023〕92号
- 发布机构:连城县自然资源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5-10
- 内容概述: 连城县自然资源局关于2023年第一季度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自然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的报告
龙岩市自然资源局:
为切实发挥查处重大典型案件的警示和震慑作用,根据原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建立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上报工作制度的通知》(龙国土资〔2011〕300号)精神,现将我县2023年第一季度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自然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情况报告如下:
一、连城县新泉镇清安村杨*昌非法占地建设案(公开通报)
连城县新泉镇清安村杨*昌于2016年2月起,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占用连城县新泉镇清安村大鱼潭处土地67.24平方米构建坟墓,现已建好,用地符合新泉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于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行为。
连城县自然资源局于2022年4月15日依法对杨*昌非法占用土地一案立案调查,2022年6月22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土卫〔2022〕005), 责令连城县新泉镇清安村杨*昌退还非法占用的67.24平方米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对非法占用的67.24平方米土地并处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壹仟叁佰肆拾肆元捌角整(¥1344.80)。
目前,案件仍在处理当中。
二、罗*辉非法占地建设案(挂牌督办)
连城县塘前乡水源村游客服务中心(项目负责人:罗*辉)于2020年4月期间在连城县塘前乡水源村庵板处占用土地733.76平方米建游客服务中心,现已建好两层。该用地符合塘前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连城县自然资源局于2023年2月22日依法对连城县塘前乡水源村游客服务中心(项目负责人:罗*辉)非法占用土地一案立案调查,2023年3月30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土卫〔2023〕001), 责令连城县塘前乡水源村游客服务中心(项目负责人:罗*辉)退还非法占用的733.76平方米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对非法占用的733.76平方米土地并处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壹万肆仟陆佰柒拾伍元贰角整(¥14675.2)。
目前,案件仍在处理当中。
附件:1.建议公开通报的案件情况表
2.建议挂牌督办的案件线索情况表
连城县自然资源局
2023年5月10日
附件1
建议公开通报的案件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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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
连城县新泉镇清安村杨*昌非法占地建设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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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地点 |
连城县新泉镇清安村大鱼潭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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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时间 |
2016年2月起 |
违法类型 |
非法占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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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主体 |
连城县新泉镇清安村杨*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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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来源 |
卫片执法检查发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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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要 违 法 事 |
连城县新泉镇清安村杨*昌于2016年2月起,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占用连城县新泉镇清安村大鱼潭处土地67.24平方米构建坟墓,现已建好,用地符合新泉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于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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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 理 情 况 |
责令连城县新泉镇清安村杨*昌退还非法占用的67.24平方米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对非法占用的67.24平方米土地并处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壹仟叁佰肆拾肆元捌角整(¥1344.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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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或(区、市)自然资源厅(局)主要负责人签名并盖章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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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建议挂牌督办的案件线索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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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
罗*辉非法占地建设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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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地点 |
连城县塘前乡水源村庵板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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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时间 |
2020年4月起 |
违法类型 |
非法占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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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主体 |
连城县塘前乡水源村游客服务中心(项目负责人:罗*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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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来源 |
卫片执法检查发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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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要 违 法 事 实 |
连城县塘前乡水源村游客服务中心(项目负责人:罗*辉)于2020年4月期间在连城县塘前乡水源村庵板处占用土地733.76平方米建游客服务中心,现已建好两层。该用地符合塘前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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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或(区、市)自然资源厅(局)主要负责人签名并盖章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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