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LY06117-0100-2026-00001
- 备注/文号:连交安〔2026〕2号
- 发布机构:连城县交通运输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6-01-14
- 内容概述: 连城县交通运输局关于加强交通运输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工作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县各交通运输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及省、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工作部署,进一步落实我县交通运输行业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应急预案管理
局属各单位要督促指导被监管单位、企业及时做好应急预案管理,督促协调其建立应急预案工作机制,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预案编制、修订等工作,提升企业应急救援能力。各道路运输企业、水上运输等企业要及时修订本企业的应急救援预案,开展从业人员应急救援预案培训,进一步储备充实应急救援物资,严格做好企业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二、加强应急预案演练
局属各单位要结合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实际,持续做好道路运输、水上运输等企业应急演练的督促、指导工作,指导企业开展不同形式的应急预案综合演练和专项演练。各交通运输企业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定期根据综合预案、专项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开展演练(要求详见附件)。同时,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与应急处置技能,切实提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及关键岗位人员的响应速度和应急能力,提高现场作业人员的应急技能。
三、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局属各单位要将企业应急预案演练、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等内容作为安全生产检查和指导服务的重要内容,深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和有关规定的有关要求,不断加大对企业应急救援演练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发现演练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同时,各单位要将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演练开展情况及时汇总建档。
附件:有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的相关规定(节选)
连城县交通运输局
2026 年1月14日
附件
关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的相关规定(节选)
一、《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
第八条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的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进行抽查;发现演练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定期组织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三、《福建安全生产条例》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保证作业场所和设备、设施及其设计符合标准、规范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职责:
(六)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并采取下列安全防范措施:
(四)制定重大危险源专项应急救援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并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定期组织演练。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重大危险源监控异常情形进行提示、汇总和分析,并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四、《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五十三条 道路运输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应当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预案演练。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营运车辆驾驶员的应急处置能力的教育、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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