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LY06117-0100-2026-00004
  • 备注/文号:连交〔2026〕17号
  • 发布机构:连城县交通运输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6-04-10
  • 内容概述: 连城县交通运输局 应急管理局 气象局关于印发水上客运航线短临致灾 天气预警及叫应机制的通知
连城县交通运输局 应急管理局 气象局关于印发水上客运航线短临致灾 天气预警及叫应机制的通知
时间:2026-04-10 15:38

各有关单位:

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建立水上客(渡)运航线短临致灾天气预警及叫应机制的通知》(交办海函〔2026〕424号)、《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转发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建立水上客(渡)运航线短临致灾天气预警及叫应机制的通知》(闽交办安〔2026〕7号)文件要求,为强化极端天气下的快速响应能力,压实各单位责任,确保预警信息直达一线、责任人员即时响应,最大限度降低灾害损失,结合我县水上客运(石门湖、九龙湖景区航线)实际情况,连城县交通运输局、应急管理局、气象局联合编制《连城县水上客运航线短临致灾天气预警及叫应机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开展工作。

 

 

连城县交通运输局    连城县应急管理局    连城县气象局     

2026年4月10日   

 

 

 

 

 

 

 

 

 

 

水上客运航线短临致灾天气预警及叫应机制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提升连城县水上客运航线短临致灾天气主动防御能力,规范本地区水上客运航线短临致灾天气的叫应联动工作,建立企业、主管部门协同联动的短临致灾天气预警及叫应工作机制,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保障我县水上客运安全,制定本机制。

1.2 适用范围

本机制所称短临致灾天气,是指强对流(如短时强降水、雷雨大风、冰雹等)等造成水上客运安全受到影响的突发性、灾害性天气。

本机制适用对象应覆盖连城县所有已开通的水上客运航线(包括石门湖、九龙湖等景区航线),并明确每条航线的禁限航标准。

2 职责分工

2.1 企业职责

2.1.1 水上客运公司职责

水上客运公司等水上客运航线经营主体是短临致灾天气预警及叫应的责任主体,法人是第一责任人。

2.1.1.1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本单位短临致灾天气预警及叫应机制,明确气象预警接收人员、渠道和方式(至少包括一名公司负责人和一名现场调度人员),并纳入公司安全管制度,严格落实预警及叫应相关要求。

2.1.1.2 及时接收预警信息,当收到气象部门短临致灾预警时,及时启动响应机制,安排岸基人员采取措施指导和协助船舶停航,并将相关情况及时报告县交通运输局(县地方海事处)。

2.1.1.3 加强现场气象分析研判和航次安全风险评估,落实船舶开航前安全自查。

2.1.1.4 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应对操作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提升预案启动、现场判断、航行操作、乘客疏导等应对措施的快速反应能力。

2.1.1.5支持船长在船舶安全事务上的最高权威和独立决定权。

2.1.2 船长职责

2.1.2.1 严格落实开航前检查,保证船况良好,对不具备船舶安全航行条件的,可拒绝开航,在任何情况下应采取最安全的操作和措施,保障船舶及乘客安全。

2.1.2.2 加强开航前气象研判,记录气象信息,熟练掌握短临致灾天气预警信号、应急处置流程和禁限航规定,密切关注气象变化。

2.1.2.3 及时接收预警信息和叫应指令,果断采取停航、避风、疏散乘客等安全措施,第一时间向所属企业和县地方海事处报告船舶状态和处置情况,采取有效防御措施,确保船舶和乘客安全。

2.1.2.4 其他船员等按照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协助船长进行应急处置,妥善做好乘客应急避险、现场引导、情绪安抚等工作。

2.2 交通运输局(县地方海事处)职责

2.2.1 会同气象、应急管理等部门联合建立短临致灾天气预警及叫应机制,指导督促水上客运公司建立健全短临致灾预警及叫应机制。

2.2.2 收到短临致灾预警信息时,立即转发并督促水上客运公司启动短临致灾预警响应,采取停航措施。

2.2.3 未收到短临致灾预警信息,但接到水上客运公司现场反馈航线水域的实测风力等气象条件达到停航条件的,应核实并督促各方启动短临致灾预警响应,采取停航措施。

2.2.4 对水上客运航线进行抽查,检查停航等管制执行情况,防止冒险开航。

2.3 气象局职责

2.3.1 常态化开展短临致灾天气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及时向相关单位、水上客运公司发布预警信息,加强水上客运航线水域气象灾害实时监测、短临预警、中短期预报全流程服务。

2.3.2 逐步完善石门湖、九龙湖等水上客运航线,水域气象监测设备(优先在码头、航道关键节点布设),不断提升气象实时监测精度和气象预报准度。

2.4 应急管理局

协助指挥调度,协调社会应急力量,组织协调应急物资保障,指导相关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3 工作程序

3.1 预警响应

气象部门在预计出现短临致灾天气时,及时向县交通运输局(地方海事处)、相关水上客运公司发布短临致灾预警信息。

水上客运公司等收到短临致灾预警信息后,及时启动短临致灾预警响应,并按照公司内部叫应机制,第一时间通知到船长。

交通运输局(地方海事处)收到短临致灾天气预警信息后,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并采取相应禁限航措施。同步,多途径、高频次播发预警信息和安全提示,优先使用电话、短信等点对点方式,同步通过微信工作群等渠道补充传递,督促、指导水上客运公司落实防范措施。

3.2 预警巡查

交通运输局(地方海事处)要督促水上客运公司落实短临致灾预警响应措施;督促企业对所属船舶动态加强巡查,及时发现处置异常情况,为船舶提供有效的岸基支持;通过公司调度、船舶点验、现场检查、电子巡查等方式核查船舶交通管制措施落实情况。

3.3预警管控

交通运输局(地方海事处)要实施禁限航管理;督促受影响水域的水上客运公司、船舶做到“应关尽关、应停尽停、应撤尽撤”,严禁冒险开航。

3.4 预警解除

水上客运公司、主管部门接到预警解除信息后,按照职责组织船舶有序复航。

3.5 日常管控

未发布预警信息时,水上客运公司要持续做好日常开航前气象监测。当现场实测风力等气象条件接近停航条件时,应及时启动短临致灾预警响应,船长等一线管理人员有权及时停止船舶开航,确保船舶和乘客安全。

3.6 应急处置

水上客运航线水域发生水上突发事件时,机制成员单位应当根据应急预案,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开展救援工作。

4 应急保障措施

水上客运公司应当修订完善应急预案,增加短临致灾预警响应机制内容,按要求开展培训和应急演练,确保相关人员熟知应急职责和程序。

5 督导与评估

机制成员单位应当加强对水上客运公司落实主体责任情况、应急预案建立情况、短临致灾预警及叫应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评估实践效果,持续提升水上客运航线短临致灾天气主动防御能力。

6 水上短临致灾预警响应叫应联络人

单位

联络人

联系方式

连城县地方海事处

沈在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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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建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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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城县应急管理局

林贵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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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城县气象局

袁靖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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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城冠豸山旅游交通服务经营有限公司

李永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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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辉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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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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