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LY06103-0300-2009-00002
  • 备注/文号:连经贸〔2009〕10号
  • 发布机构:经贸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09-03-18
  • 内容概述: 硅企业丰水期富余电量分配意见
关于下达我县结晶硅及冶炼企业2009年度丰水期富余电量分配意见的通知
来源:连城县经贸局 时间:2009-03-18 15:28
县供电有限公司、各有关企业:
    为安排好2009年结晶硅及冶炼企业的生产用电,根据县政府领导指示精神,经研究制定了2009年度我县结晶硅及冶炼企业丰水期富余电量分配意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丰水期富余电量分配原则
    (一)参与丰水期富余电量分配的企业,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富余电量分配向上年度税收高的企业倾斜,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分配系数为1.0, 2008年企业上缴税收超百万元的三家企业系数增加0.20,列入淘汰类的企业不参与分配。
    (二)以各企业结算期总用电量和分配系数的乘积,确定各企业参与分配的丰水期富余电量基数。2009年各企业分配系数如下:
连城县龙威硅业有限公司系数1.2、新泉电冶厂系数1.2、连城泰鑫金属材料有限公司1.2。
闰翔冶金(福建连城)有限公司系数1.0、连城鸿源硅业有限公司系数1.0、连城新宏达矿业有限公司系数1.0。
    (三)为帮扶企业化危机渡难关,在丰水期富余电量不足,县电网需购省网电量时,所购省网电量由结晶硅及冶炼企业分摊补差,补差电价按趸售电价加线损计算,为0.48元/kwh。丰水期结晶硅及冶炼企业用电不收取变压器基本电费。
    (四)丰水期富余电量计算以10天为一个电费结算周期,
    (五)根据《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公布福建省第三批执行差别电价企业名单的通知〉》(闽经贸能源[2008]647号)等文件精神,对列入淘汰类名单的企业,生产时需征收0.20元/千瓦时的差别电价。
    (六)县供电公司应保证结晶硅及冶炼企业在丰水期富余电量的使用总量不低于3500万千瓦时,不足部分在八、九月份补足,其中四月份应安排不低于600万kwh的富余电量(原则上每10天200万kwh),如果当月实际富余电量不足600万kwh时,县供电公司可根据雨量情况,将差额部份从五、六月份的富余电量中予以抵扣。
    二、为促进企业加强节能技术改造,调整产品结构,提高企业经济效益,2010年企业丰水期富余电量分配将根据2009年度各企业单位用电量所创造的税收、节能减排等因素进行考核,重新调整各企业丰水期富余电量分配系数。
    三、以上意见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意见执行时间为2009年3月15日至2009年9月15日。各企业在执行中存在问题、困难,请及时向县经贸局、物价局反馈。
特此通知。
 
   
 
连城县经济贸易局        连城县物价局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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