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LY06105-0300-2015-00001
- 备注/文号:连经信〔2015〕33号
- 发布机构:连城县经济信息科学技术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5-04-10
- 内容概述: 2014年度连城县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总结
2014年度连城县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总结
2014年,我局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小额贷款公司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2]32号)文件精神,加强小贷款公司监管,定期和不定期对我县弘元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现场及非现场检查,对小额贷款公司业务活动进行全面、连续的监控,随时掌握小额贷款公司运营状况,取得良好成效。现将工作总结如下:
一、 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概况
连城县弘元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是由连城冠连矿业开发有限公司、福建省连城冠源锰制品有限公司和7个自然人发起设立,经福建省经贸委批准成立于2011年3月,注册资本为1亿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江月霞。
连城县弘元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自2011年3月成立以来,以服务“三农”和中小微企业发展为宗旨,遵守《福建省小额贷款公司暂行管理办法》合法、合规经营,按照“小额、分散、市场化”的经营原则,发挥灵活、方便、快捷的优势,不断完善各项制度,创新服务模式,完善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水平,有效地缓解了当地中小企业和“三农”、个体商户的融资难问题,弥补了金融机构的信贷规模不足,增加了地方税务收入,为连城县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连城县弘元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四年来累计发放各项贷款达150272.1万元,实现各项税金 3236万元,其中2014年累计发放各项贷款223笔,金额3.52亿元, 2014年全年的最低年利率为18%,最高年利率为22.4%,按金额加权的年度贷款平均年利率为20.8824%。公司开业前三年未分红,仅于2014年6月30日按注册资本的10%分取红利1000万元,至2014年底累计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692万元。
2014年12月,由于股东自身原因,公司原股东林淑媛将其所持股份按每股等值1元的价格转让给罗敦昌;2015年6月,公司原股东罗树宁将其所持股份按每股等值1元的价格转让给俞智勇,目前,正在等待省经信委审批。
二、 监督管理工作情况
(一)强化合法例规性检查。在过去的一年,我局严格按照《福建省小额贷款公司暂行管理办法》要求,牵头联席会各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以暗访、抽查、座谈等形式,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联合实地检查,重点对弘元小额贷款公司是否存在非法集资活动、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暴力收贷和金融诈骗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同时,要求小贷公司每月及时向相关部门提供报表,按规定将有关自律承诺内容、省经贸委批复开业的文件与营业执照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示。(二)加强小贷公司日常考核。严格执行《福建省小额贷款公司年度考核评价暂行办法》,为防止贷款的集中度风险,弘元小贷公司对单户贷款余额最大为500万元,没有超过公司净资本的5﹪;按审慎规范的原则,准确对贷款资产质量进行五级划分,建立按季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制度,充分计提呆账准备,2014年年底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691.9万元。组织指导弘元小贷公司做好自评,开展年度考核考评工作。(三)加强沟通协调。对小贷公司有涉及公职人员的不良贷款,我局协调县金融办、法院、财政等部门并取得他的支持,对公职人员形成的不良贷款进行清收,充分发挥了行政催收的威慑力作用。
三、2015年工作计划
2015年,我局将继续按照《福建小额贷款公司暂行管理办法》要求,做好弘元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工作。
(一)不断完善制度建设,加强制度监管。我局将根据《福建小额贷款公司暂行管理办法》,不断完善监管的规章和制度,密切监测小贷款公司的资金流向,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督促检查小额贷款公司建立完善法人治理机制和有效的信贷、财务、风险、审计等内控制度,确保小额贷款公司健康稳定发展。
(二)积极引导,明确职能定位。积极小额贷款公司立足面向“三农”和中小微企业提供信贷服务,明确自身发展的空间和定位。以“小额、分散”为主,充分发挥小额贷款公司小、快、灵的优势。另一方面,督促小额贷款公司加快产品创新,强化小额贷款公司盈利能力。
(三)大力扶持,推动小额贷款公司做大做强。联合金融办、财政等部门出台有关扶持和奖励政策,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对外融资,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加大对我县小微企业的贷款发放力度,进一步缓解我县企业的金融需求。
连城县经济信息科学技术局
2015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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