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LY06105-3000-2024-00009
  • 备注/文号:连工信〔2024〕57号
  • 发布机构:连城县工业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10-25
  • 内容概述: 连城县工业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 连城县财政局 关于2024年省级县域产业发展 专项资金使用办法的公示
连城县工业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 连城县财政局 关于2024年省级县域产业发展 专项资金使用办法的公示
时间:2024-10-25 15:24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省级县域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闽财企指〔2023〕22号)精神,2024年下达连城县县域产业发展专项资金173.92万元,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省级县域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企〔2019〕13号)精神,制定了2024年省级县域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办法,经县工信科技局党组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24年10月25日—10月31日(5个工作日)。若有异议,请电话或书面反映情况。

附件:《2024年省级县域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办法》

    受理部门及联系电话:

  连城县工业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    电话:0597-8922208


  连城县财政局                                    电话:0597-3322005
 

附件

 

关于2024年省级县域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办法

 

第一条 县域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指根据《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精准扶贫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闽委发〔2015〕25号)精神,每年从省工信厅部门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省23个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由我县整合用于扶持县域产业发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坚持“整合资金、突出重点、择优扶持、公开透明”的原则,突出产业扶贫,围绕县委、县政府确定的重点领域、扶持标准和管理程序,采取补助方式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

第三条 重点支持产业项目招商引资、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产业转型升级、工业绿色发展以及生产性服务业等项目建设。

(一)支持产业项目招商引资。聚焦县委、县政府重点发展“2+4”(建筑新材料、地瓜制品等2个主导产业,健康体育、文旅康养、新型金属材料、精细化工等4个重点产业)产业项目,当年开工并竣工投产给予不超过10万元资金补助。

(二)支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支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企业进行重大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给予不超过20万元补助。

(三)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对首次列入战略性新兴企业的规上企业,首次列入省级龙头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企业、快报规模企业以及实施其他重点战新项目等给予不超过10万元补助。

(四)支持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支持工业企业开展工业数字化应用、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智能制造项目建设。给予不超过20万元补助。

(五)支持产业转型升级。对在产业结构高级化上取得有效提升,即在技术升级、市场升级或管理升级等某个途径取得有效提升的企业,给予不超过20万元补助。

(六)推进工业绿色发展。支持节能降碳改造、推动资源综合利用、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对工业企业牵头实施节能改造项目,实施节水、节材和工业固废资源综合利用项目,通过能源管理体系认证并首次列入省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示范名单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一次性补助。

(七)支持生产性服务业发展。对为我县工业企业生产提供燃气、热力、污水处理、废气处理、固废处理、交通运输、现代物流、金融服务、信息服务、高技术服务和商务服务等生产性服务重点项目,给予不超过20万元补助。

第四条 本项资金在管理办法公示后予以申报,申报时间为2024年11月1日至11月8日,逾期不予受理。

第五条 专项资金扶持项目补助程序。

由项目所属企业提出申请,工信科技局相关股室推荐扶持项目并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包括申请报告、企业营业执照、立项文件等证明材料。由工信科技局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会同财政局研究确定资金分配方案。项目资金不足时,根据申报项目数,按比例降低补助标准;项目资金有结余时,结转下年使用。符合多项补助标准企业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

第六条 补助企业条件

(一)连城县辖区内登记注册,按照国家产业政策核准备案的工业生产性企业。 

(二)无重大安全、环保事故等。

(三)依法经营,无重大违法记录。

(四)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第八条 县工业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将对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展情况进行全程跟踪和监督。若企业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补助资金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应追回相应补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取消该企业今后申请政府性补助资金的资格,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监察、审计、工信科技等单位监督检查。

第九条 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的用途和范围分配使用,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由县工信科技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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