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LY06105-3000-2024-00011
- 备注/文号:连工信〔2024〕68号
- 发布机构:连城县工业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12-05
- 内容概述: 连城县工业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连城县财政局关于印发《连城县科技三项费用项目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委发〔2018〕30号)等文件精神,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创造的良好发展环境,现将《连城县科技三项费用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连城县科技三项费用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科技三项费用是政府为支持科技事业发展,促进产业技术升级,实现科技成果产业化,解决社会公益性重大技术问题而设立的专项经费。科技三项费用每年由财政统筹安排。
第二条 项目安排坚持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科学合理的原则,科技项目立项和经费预算审批实行专家评审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机制,采取后补助方式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重点支持县委、县政府重点发展、特色优势产业开展技术研究、示范推广、科普活动等科技事业发展。
第四条 科技三项费用项目经费列支范围如下: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业务费和劳务费。
(一)设备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二)业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发生的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档案/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三)劳务费:指项目承担单位在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
(四)其他支出: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除上述支出范围的其他相关支出。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详细说明。
第五条 计划管理费,指为组织实施项目计划及其经费而支出的费用。计划管理费设置会议费、差旅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审计(评审评估、招投标、重大项目监理)、设备购置费、出版物(文献、信息)传播费、其他费用等。计划管理费从科技三项费用中列支,具体由县工信科技局负责管理实施。
1.会议费。包括为科技计划组织实施和管理召开的评审评估会。会议费执行我县行政和事业单位会议费支出标准。
2.差旅费执行我县行政和事业单位差旅费支出标准。
3.专家咨询费的开支按以下标准执行:
(1)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不超过1000元/人天(税后);其他专业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不超过600元/人天(税后)。
(2)院士、全国知名专家咨询费标准为3600元/人天(税后)。
以会议(包括视频会议)、现场访谈或者勘察形式组织专家咨询活动的,活动为半天的,按以上标准的60%执行;活动不超过2天的,按以上标准执行;活动超过2天的,第3天及以后按以上标准的50%执行;邀请县外专家参加现场活动的,交通、差旅费按照实报实销。
第六条 专项资金项目补助程序。
由项目所属单位提出申请,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包括申请书、企业营业执照、项目已有投资证明和成效等证明材料。由工信科技局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审、管理评审后确定立项项目。项目资金不足时,根据申报项目数,按比例降低补助标准;项目资金有结余时,由县财政统一收回,下一年度再统筹安排。
第七条 补助条件
(一)连城县辖区内有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推广应用活动的经营主体单位。
(二)无重大安全、环保事故等。
(三)依法经营,无重大违法记录。
(四)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第八条 县工信科技局将对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展情况进行全程跟踪和监督。若企业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补助资金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应追回相应补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取消该企业今后申请政府性补助资金的资格,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纪检、审计、工信科技等单位监督检查。
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的用途和范围分配使用,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县工信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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