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LY06126-0200-2022-00003
  • 备注/文号:连林规〔2022〕1号
  • 发布机构:连城县林业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2-06-28
  • 内容概述: 连城县林业局关于确定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树木补种所需费用标准(试行)的通知
连城县林业局关于确定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树木补种所需费用标准(试行)的通知
来源:连城县林业局 时间:2022-06-28 17:37
 各林业有关单位、局机关有关股室: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明确有关行政相对人履行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的义务,根据《福建省林业局关于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指导意见》(闽林〔20211号)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所需费用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执行标准

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是指违法占用林地上有建(构)筑物、废弃物等,需拆除建(构)筑物、清理或填埋废弃物,并按照规定实施覆土后才具备植树种草条件。参照《福建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FJYD-101-2017)以及我县市场价格,拆违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执行标准50/平方米(33333/亩)。

二、恢复植被、补种树木所需费用执行标准

恢复植被、补种树木是指在具备林业生产条件的土地上进行植树造林种草。参照我县近三年国土绿化营造木荷、枫香等阔叶树纯林投资成本以及小微面积造林成本上升率,设定恢复植被、补种树木(指植树种草复绿)所需费用执行标准为5/平方米(3333/亩)计算费用。

三、恢复期限

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补种树木等,根据造林季节确定,造林作业一般应当在当年造林季节结束前完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当年造林季节已结束或者在造林季节内难以完成的,可以延长至下一年度造林季节结束前,但原则上不应超过一年。造林季节最迟不超过第一季度,使用容器苗造林原则上避开第二、三季度即可。

四、适用范围

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植被、补种树木的标准,适用于行政相对人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义务,履行林业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七十六条以及《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三条作出的行政处罚规定的义务,以及林业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实施的代履行;其中代履行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费用,除参照上述所需费用执行标准外,还可根据实际情况,包括《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五项规定的费用,即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防止损害发生和扩大所支岀的合理费用。

五、处罚裁量

违法情形参照《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林业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的通知》(闽林〔2017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划分为“ABC”三个档次,依次为较轻、一般、较重。

(一)A档:违法使用或毁坏商品林林地面积2000平方米(3亩)或生态公益林林地面积1000平方米(1.5亩)以下,按规定及时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的,可不予行政处罚或处恢复植被所需费用1倍罚款;未按规定及时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的,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罚款。

(二)B档:违法使用或毁坏商品林林地面积2000平方米(3亩)至4000平方米(6亩)或生态公益林林地面积1000平方米(1.5亩)至2000平方米(3亩),按规定及时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的,处恢复植被所需费用2倍罚款;未按规定及时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的,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倍罚款。

(三)C档:违法使用或毁坏商品林林地面积4000平方米(6亩)或生态公益林林地面积2000平方米(3亩)以上,按规定及时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的,处恢复植被所需费用3倍罚款;未按规定及时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的,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3倍罚款。(注:本基准所称以上包含本数,所称以下不包含本数。)

项目建设违法使用林地符合用林条件且项目单位主动及时整改进入林地报批程序的,可以视同按规定及时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进行处罚。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执法单位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办理。

六、其他说明

实施行政处罚时,恢复植被、补种树木面积按照毁坏面积计算;恢复林业生产条件面积按照需拆除建(构)筑物、清理废弃物或覆土面积计算;处罚金额为两项合计数。

侵占破坏林地同时包括了生态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处罚档次按照就重原则。

火烧迹地等林业生态修复费用可参照恢复植被、补种树木所需费用标准执行。

七、与此文件相抵触的,以此文件规定为准。

八、本通知自20227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4630日止。如国家、省、市有出台新的修订或规定,按新修订或新规定执行。本通知由连城县林业局负责解释。

 

 

连城县林业局

2022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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