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城县林业局关于重新确定恢复植被和林业
生产条件树木补种费用标准的通知
来源:连城县林业局 时间:2026-06-22 16:38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督促违法行为人依法履行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义务,根据《福建省林业局关于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指导意见》(闽林〔2021〕1号),结合我县实际,现就重新确定我县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所需费用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恢复林业生产条件费用标准

  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是指违法占用林地上存在建(构)筑物、废弃物等,需拆除建(构)筑物、清理或填埋废弃物,并按规定覆土后,方可达到植树种草基本条件。

  (一)执行标准:参照《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土地局、省财政厅、省物委〈关于福建省耕地开垦费征收和使用规定〉的通知》(闽政〔2000〕98号)中其他类别农田(旱地)收费标准,按6667元/亩(10元/平方米)执行。以后国家、省、市收费标准若有调整的,从其规定。

  (二)成本测算:按前款标准测算费用与实际恢复成本明显偏离的,应采用成本法现场据实测算,所需全部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二、恢复植被、补种树木费用标准

  恢复植被、补种树木,是指在已具备林业生产条件的土地上开展植树造林、种草复绿。按照被破坏森林、林地原林分结构与资源状况,以造林重置成本(含种植及三年抚育)加权平均测算,具体标准如下:

  (一)阔叶树林、杉木林、毛竹林:2000元/亩(3元/平方米);

  (二)马尾松林:1000元/亩(1.5元/平方米)。

  三、恢复期限

  恢复植被、林业生产条件及补种树木,应根据造林季节组织实施,原则上在当年造林季节结束前完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当年造林季节已结束,或当年难以完成的,可延长至下一年度造林季节结束前,最长不超过1年。造林季节一般不迟于每年第一季度;使用容器苗造林,原则上避开第二、三季度。

  四、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以下情形

  (一)违法行为人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义务;

  (二)行政相对人履行林业行政执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十六条作出的行政处罚义务;

  (三)行政相对人履行依据《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第四十六条、五十条、五十八条规定的义务;

  (四)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实施代履行。代履行费用除按本标准执行外,可依法计入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费用,以及防止损害发生与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五、行政处罚裁量

  (一)处罚裁量:违法情形与裁量基准参照《福建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行政处罚规则和基准的通知》(闽林〔2022〕4号)执行,裁量档次分为A、B、C、D四档,依次为初次违法不予处罚、较轻、一般、较重。

  1.A(不予罚款)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1亩以下,或者其他林地2亩以下,属初次违法并在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前按标准要求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且危害后果轻微的;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不予罚款处罚。

  2.B档(较轻)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1亩以下,或者其他林地2亩以下的;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罚款

  3.C(一般)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1亩以上3亩以下,或者其他林地2亩以上6亩以下,未达刑事立案标准的;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二倍罚款

  4.D(较重)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3亩以上,或者其他林地6亩以上,未达刑事立案标准的;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罚款

  (二)有关说明

  1.本通知基准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但上限数中的“以下”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包含的,包含本数。

  2.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办案机关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拒不恢复或恢复不符合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依法代履行,代履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六、面积计算与其他事项

  (一)面积计算

  1.恢复植被、补种树木面积:按毁坏林地面积计算;

  2.恢复林业生产条件面积:按照建(构)筑物建筑面积、清理废弃物或覆土(土层厚度≥50cm)面积计算,无需覆土即可植树种草恢复植被的可不计入恢复林业生产条件面积。

  (二)罚款计算:处罚金额按恢复林业生产条件费用与恢复植被、补种树木费用合计金额计算。

  (三)参照执行:火烧迹地等林业生态修复费用,可参照恢复植被、补种树木所需费用标准执行。

  七、施行日期与有效期

  本通知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至2036年6月30日止,有效期10年。原《连城县林业局关于重新确定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所需费用标准的通知》(连林规〔2024〕1号)同时废止。国家、省、市出台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本通知由连城县林业局负责解释。

  连城县林业局

  2026年6月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