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LY06114-0200-2018-00002
  • 备注/文号:连人社〔2018〕199号
  • 发布机构:连城县人社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8-09-12
  • 内容概述: 连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连城县财政局关于公益性岗位认定范围及资金补贴申报程序补充说明的通知
连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连城县财政局关于公益性岗位认定范围及资金补贴申报程序补充说明的通知
来源:连城县人社局 时间:2018-09-13 16:29

各乡()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20161123,连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连城县财政局印发了《关于印发〈连城县公益性岗位认定范围及资金补贴申报程序〉的通知》(连人社〔2016203号)文件,贯彻实施至今,经过征集多方的有关意见建议,对该文件进行补充说明如下。

一、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

(一)连城县“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

(二)离校1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三)具有连城县户籍,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并在我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登记失业的以下就业困难人员:

1.男年满50周岁以上、女年满40周岁以上的大龄城镇居民;

2.持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城镇居民;

3.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

4.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其中农村进城务工劳动者须已参加失业保险);

5.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新被征地农民,即在城市规划区内,经政府依法征收农村集体耕地后,被征地农户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低于所在县(市、区)农业人口人均耕地面积的30%,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耕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

6.具有我县户籍,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有转移就业愿望,并在我县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求职登记的农村三类居民(即实行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户、二女户中,男年满40周岁以上、女年满30周岁以上人员;持《残疾人证》人员;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符合上述条件的随军家属、复转军人、城镇退役士兵、两劳释放人员、戒毒康复人员优先安排。

二、公益性岗位的认定

公益性岗位是指以实现公共利益和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主要目的,主要由政府出资扶持或社会筹集资金开发的,符合公共利益的管理和服务类岗位。

以下岗位可认定为公益性岗位,并列入就业专项资金补助范围:

(一)城市非营利性、辅助性社会公共管理岗位

1.社区劳动保障协理员:在社区协助办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具体事务的人员;

2.治安协管员:协助当地公安机关在街道、社区维护社会治安的人员;

3.交通协管员:协助交警人员维护城市交通路口的交通,特别是行人及非机动车的交通;

4.城市管理协管员:包括市容管理员等在内的,协助进行城市综合管理工作的人员;

5.卫生监督员:在城市、社区卫生机构中从事卫生监督工作人员;

6.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从事社区服刑人员管理工作的专职工作人员;

7.消防安全员:从事社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人员;

8.计划生育流动人口协管员:协助计生部门做好对城市流动人口服务工作的人员。

(二)乡(镇)、村、社区公共服务岗位

1.卫生保洁员:负责街道、社区卫生清洁、垃圾清运等保洁工作人员;

2.敬老院护理员:在街道、社区敬老院对老人进行生活照料和护理的人员;

3.保绿员:在街道、社区等公共绿化区进行花草养护、绿地修整等工作的人员;

4.保安员:在街道、社区公共场所或城市公共设施从事安全保卫工作的人员;

5.公共厕所卫生管理员:维护街道、社区公共厕所卫生环境工作的人员。

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推进精准就业扶贫六条措施的通知》(闽人社〔2016225号)文件精神,经人社部门审核,用人单位可充分考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特点设立一定比例适合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的岗位作为公益性岗位。

三、公益性岗位安置录用程序和要求

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应面向社会公开,符合条件的人员自愿申报,坚持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上每一个村安置一个公益性岗位。

(一)公布信息。以乡(镇)为用人单位向社会公开发布公益性岗位信息,公布岗位名称、岗位数量、工作内容、招用条件、薪酬待遇等。

(二)提出申请。符合条件且有意从事公益性岗位的就业困难人员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提交相应的材料。

(三)考察聘用。用人单位根据岗位性质、申请人数,通过面谈、走访等形式对申请人进行考察,确定拟聘用人选,并向社会公示。

(四)用工备案。用人单位录用就业困难人员后应按规定及时办理录用手续,并在一个月内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四、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薪酬待遇

公益性岗位工资遵循不同岗不同酬的原则,每月工资不低于我县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标准由用人单位视劳动强度和工作时间确定。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公益性岗位就业的人员办理社会保险。

五、公益性岗位的管理

(一)公益性岗位合同签订

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和用人单位双方自愿签定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并共同遵守合同条款。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最长期限三年。劳动合同应明确公益性岗位的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要求、工作规范、工作标准、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公益性岗位人员必须按用人单位提出的具体工作内容和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二)公益性岗位社保缴纳

合同期内,用人单位按规定为公益性岗位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缴纳部份由人社部门给予部分补贴,双方协商选择如下其中一种方式缴纳社会保险。

1. 公益性岗位人员可由用人单位申报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生育保险,公益性岗位人员承担个人缴费部分;

2公益性岗位人员也可自行按灵活就业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建档立卡扶贫对象可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医保。

社会保险实行先缴后补,由用人单位或个人先垫付缴纳后可向人社部门申请社保补贴。

(三)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

1.公益性岗位实行“谁使用、谁管理”的工作机制,用人单位负责制定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确定工作职责,承担日常考勤和管理工作,并依法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和必要工作条件。

2.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应自觉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由本人承担岗位工作职责、完成工作任务,不得另派他人顶替。

3. 用人单位应加强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档案管理,按公益性岗位工种建立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基础档案及台账,做到一人一档。

4严肃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对虚报冒领、骗取岗位、社保补贴的单位和个人,除追回所有补贴资金外,还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法律责任。

(四)公益性岗位的退出

公益性岗位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公益性岗位人员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公益性岗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请人替岗;

3.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4.严重违反甲方管理制度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其他依据法律、法规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情形。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当月需向人社部门报备,停止发放工资和各项保险补贴。出现空岗需补充人员时,应向人社部门申请,经批准后聘用上岗。

六、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及期限

用人单位提供公益性岗位并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可按规定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一)公益性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的标准按我县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自享受之日起计算)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二)社会保险补贴。

1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及用人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自享受之日起计算)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2.公益性岗位人员自行按灵活就业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由我县人社部门按不超过其实际缴费额1/2的基本养老费、医疗保险费补贴;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给予最低标准养老保险50%的社保补贴。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离校1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最长不超过2年。

七、补贴资金申报程序

公益性岗位补贴由用人单位在每年的1210日前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连城县劳动就业中心,联系电话:3128356)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拨付。

用人单位申报公益性岗位补贴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连城县    年度公益性岗位补贴申请表》(附件1);

(二)《连城县    年度公益性岗位补贴人员花名册》(附件2);

(三)公益性岗位补贴人员《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和身份证复印件;

(四)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复印件;

(五)申请补贴年度发放工资明细表;

(六)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七)建档立卡贫困户还应提供建档立卡贫困户相关材料。

八、监督管理

(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公益性岗位和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进行跟踪管理,对存在挂岗、冒名顶替等行为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用人单位使用公益性岗位人员资格,收回公益性岗位的相关补贴资金,用人单位3年内不得再申报享受就业补助资金。

(二)县财政部门对公益性岗位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截留、挪用和虚报、冒领财政资金的行为。

九、附则

(一)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

(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连城县财政局   连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9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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