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2025-00002
- 备注/文号:连食安办〔2025〕9号
- 发布机构:连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8-20
- 内容概述: 连城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连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细化“校园餐”举报奖励工作的通知
(此件主动公开)
各乡(镇)食安办,县市场监管局各股、所,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进一步加强校园食品安全监管,鼓励社会公众参与监督,拓展有效发现“校园餐”食品安全问题隐患的方式渠道,纵深推进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根据《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鼓励开展“校园餐”举报奖励工作的通知》精神,参照《龙岩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龙岩市市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细化“校园餐”举报奖励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细化我县“校园餐”举报奖励工作通知如下。
一、举报奖励线索受理范围
校园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线索受理范围包括:
1. 通过12345、12315投诉举报平台进行统一登记,由各市场监管所完成核查处置的问题线索。
2. 通过信件、12315窗口及各市场监管所现场接诉,由各市场监管所完成核查处置的问题线索。
3. 由县纪检监察部门、教育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移送、交办的,由各市场监管所完成核查处置的问题线索。
二、举报奖励范围
本通知适用的是未达到重大违法行为标准的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涉及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遵照《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相关标准规定执行。举报辖区内各类中小学学校的学生食堂、校外集中供餐单位、食材供应企业等校园餐经营主体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31654-2021)等的违法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予以奖励,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
(一)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许可已过期、超许可范围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二)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四)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五)生产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六)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七)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八)学生食堂或校外供餐单位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以及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含铝食品添加剂。
(九)校园食堂或校外集中供餐单位存在的其他问题:
1. 未对餐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
2.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人员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
3. “三防”设施(防蝇、防尘、防鼠)存在问题的;
4. 餐食中发现有明显异物的;
5. 经营场所脏乱差的;
6. 专业工具不专用的,如用拖把洗锅;
7. 其他食品安全问题。
三、举报奖励条件
(一)获得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 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的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线索,并提供关键证据或线索;
2. 举报内容事先未被纪检监察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教育主管部门等掌握;
3. 举报内容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查属实,作出责令改正或立案处罚;
4. 举报人愿意配合市场监管部门的调查工作。
(二)举报奖励的实施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 举报人不得盗用他人名义举报。
2. 同一事项由两个及以上举报人分别以同一线索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举报时间以接到举报登记时间为准;
3. 举报人举报同一事项,不重复奖励;两个及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按同一事项进行举报奖励,奖励金额由联名举报人协商分配;
4. 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完全不一致的,不予奖励;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部分一致的,只计算与认定的违法实施一致部分的奖励金。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1. 负有校园食品安全相关管理职责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及其配偶、直系亲属的举报;
2. 实施违法行为的当事人的举报(内部举报人除外,内部举报人举报其所在单位的违法行为不受此限);
3. 其它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四、举报奖励标准
(一)举报人提供的违法违规线索,经市场监管部门核查,核查情况与举报事实基本相符,并予以立案处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元。
(二)举报人提供的违法违规线索,经市场监管部门核查,核查情况与举报事实基本相符,因情节轻微未予以立案处罚或者未达到立案标准,但有助于提升校园食品安全管理水平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元。
五、举报奖励程序
(一)奖励申请。负责举报核查处置,作出最终处理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举报处理结束后,对于符合本文件规定奖励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举报人同意后启动奖励审批。
(二)奖励审批。举报奖励由办理部门负责实施,实施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股室对举报奖励标准等予以认定,确定奖励金额,填报《连城县校园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审批表》,作出奖励决定,并将奖励决定告知举报人,按程序审批办理。
(三)奖励发放。举报人应当在被告知奖励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凭有效身份证明到市场监管局领取奖励。
另,举报人对奖励金额有异议的,可在奖励决定告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实施举报奖励的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六、监督管理
(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奖励资金的申报和发放管理,设立举报档案,做好汇总统计工作,严肃财经纪律。
(二)举报受理和核查部门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严格为举报人保密,不得泄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截止至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结束。
附件:连城县校园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审批表
连城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连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20日
附件:
连城县校园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
举报奖励审批表
连市监奖批(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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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交核查机构存档、一份交相关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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