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LY06119-0100-2018-00002
- 备注/文号:连水水利〔2018〕10号
- 发布机构:连城县水利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8-04-23
- 内容概述: 连城县水利局关于印发《加强水库水源水质保护和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水利工作站:
为加强全县水库水源水质保护和管理,防治水污染,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和农田灌溉用水安全,我局制定了《加强水库水源水质保护和管理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连城县水利局
2018年4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加强水库水源水质保护和管理的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保障工作的通知》(闽水农水〔2016〕40号)和《关于加强农田灌溉水水质管理工作的通知》(闽水农水〔2017〕12号)精神,加强全县水库水源水质保护和管理,防治水污染,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和农田灌溉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团结水库、五寨水库、八军坑水库、丘塘水库、将军山水库、东坑水库、小金山水库等7座小型水库为我县农村生活饮用水水源,对其水域实施重点保护和管理,水库水质应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水域功能Ⅱ类标准。
二、有农田灌溉任务的水库水质应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水域功能Ⅴ类标准及《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
三、全县水库渔业养殖实施“人放天养”,禁止在农村生活饮用水水源水域内投放任何饲养物、肥料等从事鱼类、珍珠等水产养殖活动。禁止在农村生活饮用水水源水域内设置排污口、排放污染物、倾倒垃圾、渣土和其他废弃物。
四、小型水库的水库水源水质保护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中型水库的水库水源水质保护由中型水库管理单位负责。各水库责任主体单位与各水库管理单位签订水库水源水质、渔业管理的管护协议。
五、全县水库尚未签订水面渔业养殖、其他养殖合同或签订合同已到期的,建议不再签订养殖合同;已签订养殖合同但未到期的,由各水库管理责任主体单位依法依程序逐步解除。
六、凡违反水库水源保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指导意见规定,在饮用水水源水域内设置排污口、排放污染物、倾倒垃圾、渣土和其他废弃物等行为,由环保、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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