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LY06119-0100-2018-00003
- 备注/文号:连水〔2018〕85号
- 发布机构:连城县水利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8-07-09
- 内容概述: 连城县水利局关于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水利工作站,有关单位:
2017年9月,《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取消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由生产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要求自主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精神,《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福建省水利厅转发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闽水水保〔2017〕136号)、《龙岩市水利局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实施意见》(岩水水保〔2018〕1号)先后发布,现结合连城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生产建设单位是落实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监测和验收责任的主体,应依法依规开展自主验收工作。
二、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示范文本见水保〔2017〕365号附件1);组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形成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示范文本见水保〔2017〕365号附件2),明确水土保持设施合格的结论;收集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示范文本见水利部办公厅办水保〔2015〕247号附件2)。
三、对验收合格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及时通过便于公众知悉的方式向社会公开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和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公开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四、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公开期满后、项目投产使用前,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应提供申请书(参考格式见附件)一份,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和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纸质和电子文本各一份,电子文本及文本中的附件、附图要可供网上公开。
五、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生产建设项目,可自行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可不提交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
六、县水土保持监督站应做好报备材料接收登记工作,对报备材料不完整或者不符合相应格式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生产建设单位予以补充。补充完整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生产建设单位出具报备证明。
七、生产建设单位未取得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报备证明的,视同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
八、县水土保持监督站要适时开展验收项目的核查工作,核查中发现的弄虚作假,不满足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标准和条件而通过验收的,视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不合格。
九、对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且生产建设单位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附件:申请书(参考格式)
连城县水利局
2018年7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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