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LY06119-0300-2019-00007
- 备注/文号:连水〔2019〕86号
- 发布机构:连城县水利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9-12-20
- 内容概述: 连城县水利局关于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实行承诺制管理的通知
各乡镇水利工作站、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和省水利厅通知《闽水函〔2019〕708号》,现将承诺制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目标要求
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均实行承诺制管理。按照承诺制管理的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即来即办,现场办结。
二、适用范围
征占地面积在0.5公顷以上5公顷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千立方米以上5万立方米以下的生产建设项目。
三、受理要件
1.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2.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方案专家库一名专家签署同意意见。
3.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申请人承诺书(详见附表1)
四、审批凭证
受理要件齐全,由受理经办人现场签发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详见附表2)。
五、后续监管
1.跟踪检查发现未履行承诺的,依法撤销水土保持行政审批决定并追究承诺人的相应责任。
2.项目完成后,应当自主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验收组中要有一名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方案专家库专家。提交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并取得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回执(详见附表3)。
3.对存在较严重问题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在出具报备回执12个月内组织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核查。不符合规定程序或者不满足验收标准和条件的,列出核查发现的问题清单,责令限期整改。
连城县水利局
2019年12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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