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LY06119-0300-2023-00002
- 备注/文号:连水规〔2023〕1号
- 发布机构:连城县水利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9-06
- 内容概述: 连城县水利局关于印发《连城县水利行业工程招投标违法行为举报和奖励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现将《连城县水利行业工程招投标违法行为举报和奖励工作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连城县水利局
2023年9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水利行业工程招投标违法行为举报和奖励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水利行业工程招投标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工作,确保违法行为及时、有效查处,依托现有的“e龙岩”和福建省工程领域招投标在线监督平台、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行政监督平台,做好水利行业工程招投标的监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开展举报奖励工作,应当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受理、谁奖励”的原则。根据《龙岩市水利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分级行政监督的通知》(岩水水利〔2019〕35号)有关规定,县级部门审批的水利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原则上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未达到《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8〕16号)标准的水利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原则上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条 严厉打击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执行国家及我省有关水利工程领域招标投标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各类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全面实行电子招投标。严禁围标串标、转包、违法分包、出借、借用资质、行贿受贿等违法违规行为,严禁领导干部插手干预招投标, 持续优化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
第四条 防范各类规避招标投标行为。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项目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方式组织招标工作,依法必须招标的水利建设工程不得直接发包。督促项目法人在项目满足招标条件后,按照有利于投资、进度、质量控制以及施工管理的原则, 依法、合理确定招标内容及标段规模,科学划分标段,不得以任何形式肢解工程,严禁化整为零、规避招标。加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监管力度,杜绝招标人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为特定企业设置 “量身定做”,投标资格条件及评标办法,对资格、业绩等关键招标信息实行强制公开,保障公平,最大限度挤压工程建设领域腐败空间。
第五条 举报渠道和办理流程。
(一)举报渠道
举报人可以通过“e龙岩”或登录福建省工程领域招投标在线监督平台、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行政监督平台对我县水利行业招投标违法行为举报。
(二)办理流程
1.受理
由连城县水利局综合股安排专人负责查阅受理 “e龙岩”,连城县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查阅受理福建省工程领域招投标在线监督平台、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行政监督平台对我县水利工程招投标违法行为的举报件。
2.核实
业务股室和项目建设单位在收到相关水利工程招投标违法
行为举报件后,原则上应在24小时内核实举报事件是否属实。经核实,属于本制度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反馈给连城县水利局综合股。
3.处置
(1)对经核实举报内容属实的,业务股室和项目建设单位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开展处置。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依法依规查处。
(2)对经核实举报内容不属实的,业务股室和建设应及时办结并留存现场核查的相关影像资料。
(3)举报信息经受理举报的业务股室和项目建设单位调查属实的,视违法严重程度给予50-500元人民币的奖励,具体金额由业务股室提出,连城县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站审核。奖励由连城县水利局综合股以现金形式当面发放。
4.协调督办
(1)对涉及水利部门内部职能交叉的举报件,由连城县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站审核牵头协调相关业务股室和项目建设单位开展核查处置,各业务股室和项目建设单位依职责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2)对举报事件紧急的,首接业务股室、项目建设单位应履行“首接责任”,先行作出应急处理。
(3)涉及复杂问题的,由连城县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站审核牵头各业务股室和项目建设单位协调处置。
5.移送
承办股室和项目建设单位在办理举报件过程中发现有超出
水利部门职责范围或者涉及同其他部门职责交叉的,应第一时间核实情况并报告,由综合股向“e龙岩”、由连城县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站向福建省工程领域招投标在线监督平台、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行政监督平台提出申请。对不属于水利部门职责范围的,进行退件处理;对涉及职责交叉的部分,转给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处理。
6.答复
(1)对情况紧急或可简易处理的事项,应第一时间处置并答复举报人。
(2)对较为复杂的举报件,应先回复核实情况、初步办理意见和预计办结时间,办结后再次回复举报人。
(3)确因特殊情况难以按时办结的,承办股室和项目建设单位应在“e龙岩”、福建省工程领域招投标在线监督平台、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行政监督平台规定办理期限届满前1天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具体原因、延期时间,并向举报人作出解释说明,经连城县水利局分管领导同意后,由连城县水利局综合股或连城县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站向平台提出延期申请。
7.统计报告
(1)各业务股室和项目建设单位在处理完举报件问题后,应于举报事项核查处理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奖励金额予以认定,提出奖励意见,包括举报诉求编号、诉求内容、办理情况、奖励金额、举报人姓名、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等信息(详见附件)进行统计并报送连城县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站。
(2)连城县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站于每月1日前(节假日顺延)将完成情况汇总和审核,并报送综合股(财务室)复核发放。
(3)各业务股室和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我县水利行业招投标违法问题举报奖励资金申报管理,连城县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站应加强审核,建立清单,连城县水利局综合股、财务室要加强奖励发放管理,严肃财经纪律。
第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举报监督电话:0597-8931280)
附件:连城县水利行业招投标违法行为举报奖励信息汇总表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