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LY06116-0800-2018-00003
  • 备注/文号:连建〔2018〕38号
  • 发布机构:连城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8-02-01
  • 内容概述: 连城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取消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和证明材料的通知
连城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取消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和证明材料的通知
来源:连城县住建局 时间:2018-02-01 17:20

本局各股室、所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审改办 国土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农业部 文化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国家文物局 国家人防办关于取消27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和证明材料的通知》(审改办发〔2017〕4号)、《省审改办 省国土厅 省住建厅 省交通运输厅 省海洋渔业厅 省文化厅 省卫计委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省人防办转发国务院审改办等11个部门关于取消27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和证明材料的通知》(闽审改办〔2017〕59号)、《连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取消7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和证明材料的通知》(连政综〔2018〕2号)精神,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决定相应取消涉及我局的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和证明材料2项,本局各股室、所属各单位不得再将此次取消的事项和证明材料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
 二、各股室、所属各单位要及时清理申报材料,修订服务指南,调整优化审批流程和环节,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制定有效措施,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附件:连城县住建局对应取消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和证明材料目录

 

连城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8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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