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闽龙连建罚决〔2026〕1号
当事人1:龙岩市大蓄日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5MA8UQXP85W)
当事人2:法定代表人杨*(身份证号码:352627********0024)
地 址:福建省龙岩市连城县莲峰镇李坊村连宁南路*号
经查明,2026年2月6日,“连城县文亨镇文保村双拥街红色宣传景观项目”在龙岩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连城分中心开标,经电子交易系统雷同性分析,认定龙岩市大蓄日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龙岩风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存在解密计算机硬件信息(网卡MAC地址、CPU序列号、硬盘序列号)相同情况,因剩余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本次招标流标。2026年2月12日,我局工作人员询问了你公司文员李*玲,做了询问笔录,查明在连城县文亨镇文保村双拥街红色宣传景观项目投标中,你公司与龙岩风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电子投标文件解密计算机硬件信息雷同。本项目招标控制价为65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管理的通知》(闽建筑〔2022〕3号)四(十)1条款:“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使用同一台计算机上传、解密。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上传或解密的计算机网卡MAC地址、CPU序列号和数据储存设备序列号等硬件信息均相同的(开标现场上传、解密电子投标文件的除外),应当认定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的情形”的规定,你(单位)与龙岩风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实施了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的规定。以上违法事实有龙岩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连城分公司的投标文件信息雷同函、流标公示、询问笔录、当事人情况说明等证据相互佐证。
本机关于2026年3月13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连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闽龙连建罚告〔2026〕1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
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的规定,鉴于两家公司已被否决投标,未造成危害后果,参照《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G103.74“违法情节一般,对投标人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7.5‰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7.5%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1.对龙岩市大蓄日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处招标项目合同金额5‰即650000元*5‰=3250(大写:叁仟贰佰伍拾元整)人民币的罚款;
2.对龙岩市大蓄日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处单位罚
款数额的5%即3250元*5%=162.5元(大写:壹佰陆拾贰元伍角)人民币的罚款。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通过福建非税收入收款缴纳渠道缴纳罚款。逾期未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连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汀县人民法院起诉。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该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连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3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