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闽龙连环罚决〔2026〕00019号)
时间:2026-09-01 14:52

  当事人名称:连城县三华淡水养殖场

  投资人:郑徽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5MA346GWP0M

  地址:连城县北团镇下江村

  我局于2026年6月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检查当天你养殖场正常经营,龙岩市连城环境监测站技术人员在你养殖场经营者郑徽清陪同下,对你养殖场废水总排口的外排废水现场采取水样。根据2026年6月29日龙岩市连城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连环监测[2026]第21号)显示,你养殖场废水总排口主要污染物总氮浓度为6.87mg/L,超过《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DB35/2160—2023)表1中鳗鲡工厂化养殖一级标准(总氮排放限值为5mg/L)的0.37倍。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6月23日、6月30日龙岩市生态环境局制作的现场检查(勘查)笔录各1份、现场照片(图片)各1组、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现场检查时的情况。

  2.2026年6月23日龙岩市连城环境监测站采样记录表复印件1份,2026年6月29日龙岩市连城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连环监测[2026]第21号)1份,证明你养殖场外排废水超标情况。

  3.2026年6月30日龙岩市生态环境局检测结果告知书(闽龙连环检告〔2025〕009号)1份及送达现场照片(图片)1组,证明监测报告送达及检测结果告知情况。

  4.2026年6月30日龙岩市生态环境局对你养殖场投资人郑徽清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养殖场承认违法事实。

  5.2026年6月30日你养殖场投资人郑徽清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你养殖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复印件1份,证明你养殖场及相关人员情况。

  6.2026年6月30日龙岩市生态环境局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1份、7月14日龙岩市生态环境局制作的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现场照片(图片)1组,证明你养殖场已完成整改情况。

  7.2026年7月14日龙岩市连城环境监测站采样记录表复印件1份,7月16日龙岩市连城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连环监测[2026]第27号)1份,证明你养殖场经整改后外排废水已达标排放情况。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

  你养殖场水污染物超标排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和《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三)水污染防治类-序号2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8月1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龙连环罚告〔2026〕00019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综合考虑你养殖场违法行为构成要素、违法情节、违法程度等多方面因素,我局对你养殖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养殖场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玖仟元(¥159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和本行政处罚决定书至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岩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新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新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项勇                 电    话: 0597-8923817  

  地  址:连城县莲峰镇东环北路79号  邮政编码: 366200  

  龙岩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