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连城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分割转让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来源:连城工业园区管委会 时间:2023-12-22 08:55
  连城工业园区管委会起草了《连城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分割转让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征求大家意见,若有意见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24年1月25日下午下班前将修改意见反馈至连城工业园区管委会,逾期未反馈的视为无意见。联系电话:3120388,传真:3120386,邮箱:qyfwzxzhk@163.com
 

  连城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分割转让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连城工业园区管委会

  (2023年12月22日)

  根据《连城县规范工业标准厂房分割转让办法(试行)》(连政综〔2022〕205号)精神,为进一步提升建成标准厂房使用效益,满足中小微企业求购标准厂房需求,强化产业链、供应链的稳定,促进入园区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推动产业集聚发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试行)。

  一、总体原则

  工业标准厂房属连城工业园区城关片区规划用地范围内,由县属国有开发建设企业(以下简称开发建设企业)通过统一规划、建设、收购、划拨等方式,取得通用工业厂房(以下简称生产性用房)及其规划用地范围内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等非生产性用房(以下简称为非生产性用房)。坚持工业标准厂房工业用途原则,按照“产业集聚、节约集约”的目标,推动工业园区标准厂房规范、健康发展。

  二、购买方条件

  (一)购买园区工业标准厂房对象为已入驻园区或经审核准入园区的工业企业、生产性服务企业(以下简称购买方),不得向个人或个体工商户出售。

  (二)入驻本标准厂房的项目应根据连城工业园区总体规划及产业规则,确保符合国家产业、环保、安全和消防等相关政策法规,入驻项目投资强度、地均税收、土地产出率等不低于法律法规及省、市相关要求。

  三、购买流程及申请材料

  (一)购买流程

  1.购买方与县投资促进中心签订《投资合同》。

  2.购买方依次向开发建设企业、县投资促进中心、连城工业园区管委会提出购买申请,由相关部门根据产业要求和入驻标准在购买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

  3.县自然资源局、住建局根据项目是否符合竣工规划条件或预售条件在购买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

  4.对一次性购买园区工业标准厂房面积超5000(含5000)平方米的,由县政府常务会议议定;一次性购买的工业标准厂房面积低于5000平方米的,由县政府专题会议议定。

  5.经县政府批准后,购买方申请购买后续流程按开发建设企业内部流程办理。

  (二)申请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或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投资合同》(复印件);

  4.《购买申请审批表》(原件);

  5.开发建设企业要求的其他材料。

  四、标准厂房销售价格

  工业标准厂房销售价格按以下二种方式之一确定:

  (一)参照商品住宅的定价方式,由开发建设企业根据竣工验收的现状测算拟销售工业标准厂房整体成本(主要包含土地出让金、建安成本、前期费用及相关税费等)形成定价方案,报房地产价格委员会研究讨论后,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议定。

  (二)依据国有资产处置的方式,由开发建设企业按国有资产交易规定进行评估,将评估结果提交县财政局国资监管部门审核后,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议定。

  五、优惠政策

  (一)购买1栋(半栋)的每平方米补助300元;单独购买第一层的每平方米补助200元、第二层的每平方米补助300元、第三层的每平方米补助400元、第四层的每平方米补助400元(注:食品加工专业园条款为:本实施细则(试行)自发文之日起至2023年9月30日期间购买本标准厂房的,按每平方米100~300元标准给予补助;对2023年10月1日至2025年9月30日期间购买的,按每平方米100~200元标准给予补助)。

  (二)对选择一次性付款的,购买方可享受按标准补助后总价款9.8折优惠;对选择按揭贷款的,购买方按标准补助后首付款、按揭利率、年限具体由开发建设企业与银行商定。

  (三)对产值较大、税收较多的项目,县政府可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制定优惠政策。

  (四)园区企业之间转让不再享受以上优惠政策。

  六、部门职责

  (一)连城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拟购买方的资格审查;对购买方购买后的标准厂房使用及转让行为进行监管。

  (二)县财政局(国资中心):负责审核开发建设企业提交的国有资产处置方案;监管销售收入款项的资金使用;对符合享受优惠政策的购买方予以补助。

  (三)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工业标准厂房产权分割和不动产权证办理。

  (四)县住建局:负责牵头召开房地产价格委员会研究讨论开发建设企业提报的定价方案。

  (五)县投资促进中心:负责做好购买方的资格审查。

  (六)开发建设企业:配合做好购买方的资格审查;负责工业地产标准厂房的预售与销售工作;设立相应的物业管理机构,确保区域内企业生产生活安全有序。

  七、其他规定

  (一)工业标准厂房分割单元必须符合现行规则,如建设、消防、环保、安全、不动产登记等规范要求,原则上多层工业标准厂房可以分幢、分层转让,第一层生产性用房产权根据招商需求进行分割,最小分割单元不得小于独立车间面积的一半;第二层及以上生产性用房单层面积2000平方米以内的按层分割,大于2000平方米的生产性用房,可按规划设计分区,在层内分割,层内分割单元面积最小不低于1000平方米。单层工业标准厂房面积2000平方米(含)以内可以按幢转让,大于2000平方米的工业标准厂房可以分割转让,最小分割单元不得小于1000平方米。非生产性用房可分割转让最小单元的界限以办理施工许可的施工图标注为准。

  (二)入驻企业发展壮大需要外迁或经营不善等原因,确需转让或出租生产性用房及非生产性用房的,须经连城工业园区管委会同意,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办理。入驻企业需转让的工业标准厂房,由原开发建设企业优先回购,再向符合条件的其他购买方出租或转让;如原开发建设企业放弃回购,则由购买方直接向符合条件的其他购买方企业转让。

  入驻企业必须在购得生产性用房后才能申购工业用地上非生产性用房,购买非生产性用房建筑面积不得超过购买生产性用房总建筑面积的20%。购买的非生产性用房不能单独分割、转让、抵押。如入驻企业需要转让非生产性用房的,仅允许转让给工业园区企业,且受让方接受转让后非生产性用房不得超过生产性用房总面积的20%。

  (三)购买方若对生产性用房结构有特殊需求的,在与开发建设企业签订认购协议后,开发建设企业可按购买方的要求进行建设。

  (四)严禁工业标准厂房分割变相开发商品房、严禁将工业地产项目用地范围内的生产性用房、工业仓储等生产性用房改变规划功能。对不按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或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规划功能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连城工业园区管委会具体负责入驻企业的日常监管,加强对入驻企业的产业管理及入驻企业使用土地的动态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报相关执法单位依法处理。

  (五)朋口、庙前、姑田园区工业标准厂房分割转让参照执行。

  (六)本实施细则(试行)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由连城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