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制定本计划。
一、普查目的和意义
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是在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新征程上开展的一项重大国情国力调查,主要目的是全面摸清新时代我国“三农”家底,客观反映农业发展新情况、乡村建设新面貌、农民生活新变化、农村改革新成效,为科学制定“三农”政策、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农业强国,提供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撑。
二、普查对象和范围
(一)普查对象
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下列个人和单位:农村住户,包括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其他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
(二)普查行业范围
包括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农林牧渔辅助性活动,对应《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01—05大类。
三、普查时点和时期
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26年12月31日24时。普查登记时,时点指标填写2026年12月31日24时数据,时期指标填写2026年1月1日—12月31日数据。
四、普查方法
采取全面普查与抽样调查相结合的方法,对满足条件的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进行普查登记。
普查登记采用普查员手持移动终端设备入户登记和普查对象通过互联网自主填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五、普查内容和表式
普查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农业生产条件、粮食和大食物生产情况、农业新质生产力情况、乡村发展基本情况、农村居民生活情况等。根据不同的普查对象,共设置5张普查登记表。
(一)农户普查表(短表)
普查内容为家庭成员基本情况、农业生产情况、农林牧渔辅助性活动及经营情况等,由未被抽取的90%左右的农户填报。
(二)农户普查表(长表)
普查内容为家庭成员基本情况、农业生产情况、农林牧渔辅助性活动及经营特征、住房及生活情况等,由规模农业生产经营户和统一抽取的10%左右的农户填报。
(三)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普查表
普查内容为单位基本情况、从业人员情况、农业生产情况、农林牧渔辅助性活动及经营特征、主要经济指标情况等,由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填报。
(四)村普查表
普查内容为基本情况、基础设施、人居环境、公共服务、乡村治理、乡村产业、居民生活、人口情况、社会保障、耕地水利、村集体经济、村干部情况等,由乡镇下辖的所有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街道下辖的所有村民委员会和有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居民委员会、具有村级行政管理职能的管理机构填报。
(五)乡镇普查表
普查内容为基本情况、人口、农业、经济、市场、教育、卫生、生活保障、公用事业等,由所有乡镇人民政府、有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街道办事处、具有乡级行政管理职能的管理机构填报。
六、普查组织实施
(一)全国统一领导
国务院设立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全国农业普查工作,协调解决普查中的重大问题。国务院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农业普查办公室)设在国家统计局,负责普查日常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二)部门分工协作
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信息共享,共同做好普查工作。其中,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财政部负责和协调;涉及固定资产投资保障方面的事项,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由国家统计局、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负责和协调。掌握普查有关基础资料的各级部门要及时准确提供部门行政记录和数据信息。
(三)地方分级负责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及时采取措施解决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机构作为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成员单位,参与农业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要充分发挥县(市、区、旗)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
农业普查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用或者按照规定从其他有关单位借调人员从事农业普查工作。有关单位应当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从事农业普查工作。聘用人员应当由聘用单位支付劳动报酬。借调人员的工资由原单位支付,其福利待遇保持不变。农业普查经费中应当对普查指导员、普查员安排适当的工作补助。
(四)各方共同参与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及与农业普查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的规定,积极参与并密切配合农业普查工作。
军队所属单位的农业普查工作,由军队统一组织实施。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农业普查工作,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七、普查业务流程
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业务流程主要包括制定普查方案、普查区划分及建筑物标绘、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选聘及培训、实施清查摸底、编制普查名录、开展普查登记、事后质量抽查、数据评估与发布、普查资料开发、普查总结等10个环节。
(一)制定普查方案(2026年7月前)
1. 国家统计局、国务院农业普查办公室制定《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方案》(6月底前)。
2. 省级农业普查办公室可以根据需要增设农业普查附表,报经国务院农业普查办公室批准后实施(7月底前)。
(二)普查区划分及建筑物标绘(2026年7—8月)
1. 工作准备。国务院农业普查办公室统一选定电子地图,导入普查区划分与标绘系统,各级普查工作人员在此基础上开展普查区划分及建筑物标绘工作。
2. 普查区划分。省、市、县三级农业普查办公室分别对管辖区域及边界进行确定,县级农业普查办公室组织乡、村级普查工作人员确定乡界、村界,划分普查区和普查小区,形成普查区地图。
3. 建筑物标绘。县级农业普查办公室组织乡、村级普查工作人员,对普查区域内可能存在普查对象的建筑物进行标绘,并填报建筑物信息。
具体按照《普查区划分及建筑物标绘工作细则》组织实施。
(三)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选聘及培训(2026年6—12月)
1. 人员选聘。农业普查办公室应当根据工作需要,从社会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借调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应当具备完成普查工作的必要素质。
2. 业务培训。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培训以集中面授为主,进行培训考试,确保培训质量和效果。
具体按照《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选聘及管理工作细则》组织实施。
(四)实施清查摸底(2026年9—11月)
1. 编制底册。各级农业普查办公室收集部门行政记录等数据资料,县级农业普查办公室按照规定格式导入数据采集处理系统进行比对、合并,生成农户清查底册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清查底册。
2. 全面清查。按照“有户(单位)就查”和“有地(设施)就查”相结合的办法,普查员对普查区域内所有清查对象进行全面清查摸底,使用手持移动终端填写《农户清查摸底表》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清查摸底表》并及时上报数据。
3. 查疑补漏。县级农业普查办公室根据调查发现的新增单位、跨普查区经营的户或单位、清查数据与清查底册的差异情况等,组织开展查疑补漏工作。
4. 数据审核。在清查数据上报过程中,各级农业普查办公室应及时汇总、审核清查结果,发现问题及时回访复核。
5. 数据检查与评估。抽取部分普查小区,逐户调查核对。将清查数据与部门数据、常规统计调查数据、基本单位名录库等进行比对分析,评估清查数据质量。
6. 数据验收。采取逐级验收的方式,省级农业普查办公室完成清查数据审核验收后,国务院农业普查办公室全面审核验收,建立全国清查数据库。省级农业普查办公室清查摸底工作,于2026年11月30日前完成。
具体按照《清查摸底工作细则》组织实施。
(五)编制普查名录(2026年12月)
1. 抽取填报农户普查表(长表)样本。国务院农业普查办公室根据全国清查数据库,按照《农户抽样方法》,统一抽取10%左右的农户填报农户普查表(长表)。
2. 普查名录编制。国务院农业普查办公室根据全国清查数据库及样本抽取结果,整理形成农户普查登记对象名录、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普查登记对象名录,并将普查名录统一反馈至省级农业普查办公室。
3. 登记准备。国务院农业普查办公室将各类普查登记表部署至数据采集处理系统。地方各级农业普查办公室通过有效途径向普查对象告知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有关事宜,指导和督促普查对象做好相关准备工作,于2026年12月31日前完成。
(六)开展普查登记(2027年1—5月)
1. 数据采集。农户普查表由普查员使用手持移动终端入户采集填报,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普查表由普查员使用手持移动终端入户采集或单位自主填报,于2027年3月31日前完成;乡镇、村普查表分别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有关人员通过数据采集处理系统进行填报,于2027年5月15日前完成。
2. 查疑补漏。县级农业普查办公室要组织对登记过程中新发现的农户或农业生产经营单位等进行补充登记,确保不重不漏。
3. 数据审核。各级农业普查办公室在基层数据上报期间要对数据进行随报随审,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退回核实修改。
4. 数据核查。县级农业普查办公室随机抽选3—5个普查小区,组织人员核查全部已上报农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数据质量。省、市级农业普查办公室在每个下一级普查区域内,至少抽选并参与一个普查小区的数据核查工作。
5. 数据验收。省级农业普查办公室组织开展数据验收工作,上级农业普查办公室负责验收确认下一级农业普查办公室报送的数据。
具体按照《登记工作细则》组织实施。
(七)事后质量抽查(2027年5—6月)
国务院农业普查办公室在全国统一抽取一定比例的普查区,对登记填报率、普查表主要指标的填报情况等进行事后质量抽查。
具体按照《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事后质量抽查方案》(另行印发)组织实施。
(八)数据评估与发布(2027年6—12月)
1. 数据质量评估。通过对事后质量抽查结果的分析,评估普查基础数据质量。结合相关历史数据、部门行政记录等,对主要指标和分地区数据进行比较分析,评估普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2. 普查数据发布。按照有关规定,以公报的形式及时向社会发布普查主要成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主要数据应于国家公报发布之后发布。
(九)普查资料开发(2028—2029年)
1. 建立数据库。建立和完善农业普查相关数据库,有序发布普查汇总数据,依法依规为政府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普查资料信息。
2. 开展分析研究。各级农业普查办公室积极组织对普查数据进行全面、系统、深入的分析研究。
3. 编印普查资料。编辑出版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相关资料。
4. 资料整理。各级农业普查办公室、各相关部门整理农业普查过程文件,编辑有关资料;对文件、资料、出版物进行整理归档等。
(十)普查总结(2028年1—12月)
1. 地方总结。地方各级农业普查办公室对普查工作进行技术业务和工作总结,上报上级农业普查办公室,按有关规定进行普查工作综合考评,对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当地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2. 国家总结。在地方总结的基础上,国务院农业普查办公室对全国普查工作进行总结,按有关规定进行普查工作综合考评,对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八、普查数据处理与安全
国务院农业普查办公室统一编制数据采集、审核、汇总程序,开发农业普查智能助手,各级农业普查办公室负责普查数据处理。为全面保障普查数据安全,防范因各种原因造成的数据篡改、丢失、泄露、破坏等安全风险,各级农业普查办公室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将相关要求落实到普查数据的采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环节,严防数据风险,确保普查数据安全。
国务院农业普查办公室集中部署数据采集相关系统,各省级农业普查办公室部署本地区数据汇总和资料开发系统。各级农业普查办公室保障必要的数据处理办公环境和网络条件,建立健全普查数据安全管理体系,做好数据处理系统物理环境监控和软件安全监测;采用有效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建立数据提供安全管理机制,加强网络传输安全防护建设,完善普查数据访问审批制度;定期做好数据备份工作,防止数据丢失或损坏;遵循需求导向和安全有序原则,严格审核数据发布内容,依法公开普查数据,确保数据处理工作安全、顺利进行。
九、普查数据质量控制
国务院农业普查办公室统一领导、统筹协调普查全过程质量控制工作。地方各级农业普查办公室建立健全全流程普查数据质量控制体系和岗位责任制,完善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压紧压实各方普查数据质量责任。普查人员按照农业普查方案的规定对普查数据进行审核、复查和验收,强化全过程质量控制,保障普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十、普查法规与纪律要求
坚持依法普查,普查工作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及相关规定组织开展。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农业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农业普查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农业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伪造、篡改农业普查资料,不得明示、暗示下级单位及其人员或者农业普查对象填报虚假农业普查数据,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农业普查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打击报复。
农业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农业普查方案,如实搜集、报送农业普查资料,不得伪造、篡改农业普查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农业普查对象提供不真实的农业普查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普查人员或者下级普查办公室伪造、篡改农业普查资料。对在农业普查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对在农业普查工作中搜集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农业普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农业普查对象应当如实回答普查人员就农业普查有关问题的询问,按时填报农业普查表、提供农业普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农业普查资料,不得迟报、拒报农业普查资料。农业普查对象应当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检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农业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坚持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通报和曝光力度。
十一、其他
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涉及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分别参照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的规定执行。
因气候等因素,需要调整登记时间的地区,须在2026年8月31日前报请国务院农业普查办公室批准。
本次普查将对主要粮食作物和大宗经济作物播种面积、设施农业情况等进行遥感测量。遥感测量工作在国务院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领导下,由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具体组织实施。《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遥感测量方案》另行印发。
本方案由国务院农业普查办公室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