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4年2月26日,某汽车零部件公司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作业人员许某某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78.3174万元。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许某某在桁架处于自动运行模式情况下,违章进入OP50序加工中心内部进行维修作业,在维修过程中许某某撬开设备天窗门,将头部探出天窗外排查故障,桁架机械手在移动中将许某某头部挤压至设备顶门上造成死亡。该公司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能教育和督促本单位的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操作规程,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该公司总经理张某未督促、检查项目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处理结果】
根据属地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行政执法部门对该汽车零部件公司罚款40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行政执法部门对总经理张某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共计100030元。
【专家评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中,根据属地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该汽车零部件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本条对其进行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本案中,根据属地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张某作为该公司总经理,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本条对其进行处罚。(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