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连城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
重大事故隐患、矿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案
基本案情:2025年2月26日经连城县应急管理局主要领导审批同意,承办人吴良楷、李志彬对福建省连城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重大事故隐患、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等问题开始进一步调查。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福建局移交问题的基础上,承办人员继续对证据材料进行收集完善,并于2025年3月6日至3月12日期间对该矿地采项目的矿长陈某、带班领导杨某、陈某、林某进行调查询问,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
查处情况:连城县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重大事故隐患、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四条等法律法规。
查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2.《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执法手册(试行)的通知》(矿安〔2023〕144号)一、重大事故隐患,第1条地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序号第71项第1款的规定,该公司未建立视频监控系统应裁量定为第一阶次: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予福建省连城某公司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18000元(壹万捌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3、《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执法手册(试行)的通知》(矿安〔2023〕144号)一、重大事故隐患,第1条地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序号第73项第1款的规定,福建省连城某公司人员定位系统运行不正常未及时修复应裁量定为第一阶次: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议给予福建省连城某公司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30000元(叁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4、《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4号公布,第78号修正)第二十一条:“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的,对矿山企业给予警告,处三万元的罚款;……。建议给予福建省连城某公司警告,并处人民币30000元(叁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综上所述,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公布,第77号修正)第五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触犯不同的法律规定,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使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故合并给予福建省连城某公司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78000元(柒万捌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