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批复连城县人民法院2017年度部门决算的通知》的要求,现将我单位2017年度部门决算说明如下:
一、部门主要职责
连城县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对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审理法律规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或者认为应当由本法院审理的刑事、民事、行政等一审案件。
(二)依法审理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再审的案件和市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受理当事人不服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并提起申诉的刑事、行政诉讼案件。
(三)依法行使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四)对法律规定、规章等草案提出意见,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五)负责全院的思想政治、教育培训工作和干部管理工作。
(六)负责全院财务、专项投资的计划管理及分配。
(七)负责全院的监察工作。
(八)管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工作。
(九)做好本院行政、后勤事业管理和服务工作。
(十)宣传法治,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社会公德。
(十一)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十二)承办其他应由基层人民法院负责的工作
二、部门决算单位基本情况
从决算单位构成看,连城县人民法院包括15个机关行政科室及2个派出法庭,其中:列入2017年部门决算编制范围的单位详细情况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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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经费性质 |
人员编制数 |
在职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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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城县人民法院 |
财政拨款 |
83 |
83 |
三、部门主要工作总结
2017年,连城县人民法院在县委的有力领导、县政府的大力支持以及上级法院的积极指导下,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确立了新起点新面貌新作为新成效的状态,建设更优更强更新更精品法院的工作目标。一年来,全院共受理各类案件4583件,审执结4365件,结案率95.24%。围绕上述任务,重点完成了以下工作:
(一)聚力做优主业,助推“三个连城”建设。
惩治犯罪,维护社会安定稳定。调判结合,助力经济突破赶超。攻坚执行,提升司法公信力指数。严守底线,善尽综治安保职责。
(二)推动改革落地,激发更强司法动能。
审执力量内生增强。配套机制内化完善。工作质效内优提升。
(三)主动创新作为,打造更新“智慧法院”。
智慧体系推陈出新。智能平台丰富拓展。
(四)强化党建引领,着力锻造过硬队伍。
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全面提升司法本领。持之以恒正风肃纪。
四、2017年决算收支总体情况
2017年连城县人民法院年初结转和结余447.47万元,本年收入2,411.12万元,本年支出2,299.71万元,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0.00万元,结余分配0.00万元,年末结转和结余558.88万元。
(一)2017年收入2,411.12万元,比2016年决算数减少51.91万元,下降2.11%,具体情况如下:
1.财政拨款收入2,268.02万元,其中政府性基金0.00万元。
2.事业收入0.00万元。
3.经营收入0.00万元。
4.上级补助收入0.00万元。
5.附属单位上缴收入0.00万元。
6.其他收入143.10万元。
(二)2017年支出2,299.71万元,比2016年决算数减少266.18万元,下降10.37%,具体情况如下:
1.基本支出1,381.55万元。其中,人员支出1,057.84万元,公用支出323.72万元。
2.项目支出918.15万元。
3.上缴上级支出0.00万元。
4.经营支出0.00万元。
5.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0.00万元。
五、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支出2,132.61万元,比上年决算数减少359.59万元,下降14.43%,具体情况如下(按项级科目分类统计):
(一)其他发展与改革事务支出(项级科目)100万元,较上年决算数增加100万元。主要原因是支付审判法庭扩建项目工程款。
(二)行政运行(项级科目)1199.73万元,较上年决算数减少937.56万元,增长(下降)43.87%。主要原因有:科目变更,原在此项级科目中支出的办案业务费2017年在其他项级科目中支出;2017年度人员支出中的2017年以前项目由地方财政负担。
(三)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级科目)361.59万元,较上年决算数增加361.59万元。主要原因是科目变更,上年无此项级科目。
(四)其他法院支出(项级科目)303.44万元,较上年决算数增加293.44万元,增长2934.4%。主要原因是科目变更,原在行政运行中支出的办案业务费2017年在此项级科目中支出。
(五)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级科目)3.58万元,较上年决算数增加3.58万元。主要原因是科目变更,上年无此项级科目。
(六)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级科目)69.01万元,较上年决算数增加69.01万元。主要原因是科目变更,上年无此项级科目。
(七)行政单位医疗★(项级科目)39.63万元,较上年决算数增加39.63万元。主要原因是科目变更,上年无此项级科目。
(八)住房公积金(项级科目)55.63万元,较上年决算数增加55.63万元。主要原因是科目变更,上年无此项级科目。
(九)其他支出(项级科目)0万元,较上年决算数减少2.91万元。本单位2017年度没有使用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六、政府性基金支出决算情况
本单位2017年度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
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1,225.26万元,其中:
(一)人员经费925.61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伙食补助费、绩效工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职业年金缴费、其他社会保障缴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离休费、退休费、抚恤金、生活补助、医疗费、奖励金、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采暖补贴、物业服务补贴、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二)公用经费299.65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用、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税金及附加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更新、其他资本性支出。
八、一般公共预算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
2017年度“三公”经费一般公共预算拨款46.84万元,同比下降45.69%。具体情况如下:
(一)因公出国(境)费0.00万元。2017年本单位组织出国团组0个,参加其他单位出国团组0个;全年因公出国(境)累计0人次。与2016年相比, 因公出国(境)经费支出持平。
(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37.10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00万元,2017年公务用车购置0辆。公务用车运行费37.10万元,主要用于公务用车燃油、维修、保险等方面支出,年末公务用车保有量14辆。与2016年相比,公务用车购置费无变化;运行费下降44.97%,主要是:公车改革,减少4部公车。
(三)公务接待费9.74万元。主要用于上级法院及外地法院、其他单位来来我院办案、交流等方面的接待活动,累计接待253批次、接待总人数2,114人次。与2016年相比, 公务接待费支出下降48.25%,主要是: 我院严格执行接待相关规定,厉行节约,控制接待餐数和陪同人员,有效降低公务接待支出。
九、其他重要事项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
2017年度机关运行经费支出299.65万元,比上年决算数下降4.23%,主要是:我院严格控制机关运行经费支出。
(二)政府采购情况
本部门2017年度政府采购支出总额492.28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245.1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67.84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179.34万元。
(三)国有资产占用使用情况
截至2017年12月31日,本部门共有车辆14辆,其中:部级领导干部用车0辆、一般公务用车0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14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0辆、其他用车0辆;单价50万元(含)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单价100万元(含)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四)项目绩效自评报告
部门业务费和其他专项资金绩效自评情况详见附件《部门业务费和其他专项资金绩效自评表》。
十、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省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按规定动用的售房收入、存款利息收入等。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 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 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七)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纳入省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 “三公”经费,是指省级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 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附表:
1、连城县人民法院2017年决算公开表格
1-1 2017年度收支决算总表
1-2 2017年度收入决算表
1-3 2017年度支出决算表
1-4 2017年度财政拨款收支决算总表
1-5 2017年度一般公共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1-6 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经济分类决算情况表
1-7 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经济分类决算情况表
1-8 2017年度政府性基金支出决算表
1-9 2017年度部门决算相关信息统计表
1-10 2017年度政府采购情况表
2、部门业务费和其他专项资金绩效自评表





